在巴黎市民公开展览数周之后,唯凭一名洗衣妇的辨认,才终使一具死尸复得姓名。此前,警署握有死者衣物、形貌纪要,乃至一座石膏塑像,却始终不知当叩响何人之门。而卡拉马尔——这名浆洗妇人——却谙熟死者的步态及其下颏上的一颗肉痣。正是依凭这附着于生者记忆中的琐细印记,办案人员得以寻至圣日耳曼奥塞尔街;亦正因如此,五个月前另一扇死于非命的妇人宅门,被重新推开。
1814年7月19日,格兰治-巴特利耶街7号的门房起了疑心。已有三日未见租户沃姆夫人露面。一扇窗扉虚掩,任凭呼喊,室内皆无应答。门房攀梯探看,赫然在厨房中发现了这位独居妇人的遗体。死者让娜-玛丽·多丹年届五十三岁,系沃姆医生分居之妻。失踪前夕,她曾特意添订牛奶,拟招待来客共进午膳。这宗寻常的家常安排,在凶案发生后化作悬而未决的疑团:她当年所候者,究竟何人?
案发后,一块怀表与若干银器不翼而飞,房内其余贵重物件却完好无损。图财之说未能自圆其说,而其家族亲族亦未见端倪。沃姆夫人膝下有二侄,名唤奥古斯特·多丹与夏尔·多丹。长侄奥古斯特已于7月初启程前往比利时;次侄夏尔其后偶遇昔日服侍其姑母的女仆卡拉马尔时,坚称对其姑之遭遇一无所知。这位曾在此宅当差的妇人,牢记着往来过从之人的音容;在此后一桩尚无人将其与本案相联系的凶案中,她将再度寻得他们的踪迹。
及至11月9日,巴黎城中数处惊现残骸,昭示又一起血案发生。一具男尸被碎尸抛弃,散落于塞纳河、卢浮宫与香榭丽舍田园之间。官府收敛遗骸,追查身份。衬衣上留有暗记,尸身上亦有医官勘验出的生理特征,匠人甚至翻制了石膏面模。然而,无论是在停尸房公开展陈,抑或四下侦查,皆无法为死者定名。案卷备齐了形貌特征,独缺能辨明死者真身之人。
卡拉马尔此前抱病在床。当她终于听闻死者颏下有痣、步履微跛的线索时,心头顿时浮现出奥古斯特的身影。她遂前往圣日耳曼奥塞尔街79号其寓所探问。房东称已许久未见此人,房门亦久闭不开。洗衣妇并未就此止步,她先赴停尸房,后在警署陈列的石膏像前,当场辨认出正是昔日熟人。沉冤之名终告查实:死者奥古斯特·多丹,曾任布鲁塞尔契税登记处代收官,系夏尔之胞兄、沃姆夫人之内侄。
其寓所房门被破开。凌乱不堪的居室之内,斑斑血迹犹存,诸多细软已被席卷一空。12月16日,正当搜查持续之际,夏尔竟不期而至。据其自称,乃是前来探听胞兄音讯。警方随即将其羁押讯问。这位登门寻找失踪亲人的来客,旋即被勒令交代其对兄长下落之所知,以及对其遗物的处置去向。随着讯问层层深入,其供述亦几度反复。
起初,他将嫌疑引向表兄日鲁阿尔。在供词中,他自居从犯之位,坚称行凶者另有其人,自己仅参与了毁尸灭迹。继而,他又推翻前供,洗脱日鲁阿尔,将罪责尽揽于一身。12月24日,他甚至招供为筹措赌资而谋杀姑母。此番招供详述了销赃物品去向及两起血案之底细。然而,这亦非其定供。及至对簿公堂,夏尔当庭翻供,辩称此前招供全为庇护表兄所致。
每一次供词推移,皆使日鲁阿尔在案中的干系随之动荡。夏尔对其或指控、或开脱、继而复构陷;日鲁阿尔不得不应对这番变幻莫测却始终悬于头顶的指认。办案官吏则另寻实据:变卖之脏物、有据可查的行踪,以及目睹衣物穿梭转移于各宅之间的证人证言。诸多蛛丝马迹须与迭次口供逐一质对。对日鲁阿尔而言,夏尔口之所言与卷宗实证之间的分寸毫厘,实系生死存亡之别。
1815年2月23日,法庭审理正式启幕。二犯同案受审,案情轻重却大相径庭。夏尔须答辩两桩谋杀与盗窃重罪;日鲁阿尔则被控参与谋害奥古斯特之共犯。二人自幼相识,其家族渊源、交往过从与拮据生计,成为庭审交锋之焦点。控方极力渲染日鲁阿尔的宿怨前科、军中劣迹及其家庭失德,以此勾勒其阴暗品行。然而,此等品性勾画究竟能多大程度佐证谋杀之实,仍存疑问。
证人勒布隆夫人曾目睹一负包袱男子在教堂阶梯上歇足,此细节与夏尔早先供词隐隐契合。然而,在法庭受质时,该妇人却未能当庭指认被告。此一情节虽引发法庭激烈辩论,终究未成定谳之铁证。案情便在种种蛛丝马迹的印证、龃龉,以及无法归于一途的证言之中艰难推进。
外科名医迪皮特朗当庭陈述对奥古斯特遗骸之勘验所得。死者双手并无搏斗伤痕,此点令医官推断行凶者或非一人:受害者双手或于遭袭之际被人紧紧钳制。医官提出此说时言辞审慎,明言仅属推论。然而,副检察长日罗代在公诉控词中,却将这一推断坐实为断然确据,并顺势将日鲁阿尔视作那第二名凶手。在两种法庭表述之间,原本存疑之假说,被赋予了医官未曾首肯的确凿张力。
女佣加尼耶的证词,则将庭审拉回琐屑的日常动作之中。她受雇服侍夏尔,忆及11月10日或11日夏尔携衣物归家之情形。她亲见其审读带印花的官署文书并将其焚毁,更命其拆改衣物上的姓名缩写,将“A. D.”改绣为“C. D.”。奥古斯特之名,在针尖翻飞下偷换为夏尔。她复陈述日鲁阿尔在遭妻子离弃后前来投奔避难之实情。至于夏尔强加于表兄身上的数度密谈言辞,该妇人一概未予印证。
日鲁阿尔之暴戾行径固未就此开释。其发妻出庭指证其平日恐吓之语及令其受尽贫窘之苦,然其证言并未涉及任何谋杀之实情。听取其陈词,恰可将妇人亲历之苦与外界据其言辞妄加推断之罪截然两分。对于一个常因道德缺陷而被控方用以填补证据链断裂的被告而言,此等厘清关乎命脉。
其辩护律师贝克松随即紧扣一把钥匙与11月中旬的数日行踪展开辩护。夏尔坚称,日鲁阿尔迟至14日始将亡兄居所钥匙交予自己。然律师指出,早于10日、11日与12日,屋内家具衣物便已遭搬运一空。若夏尔此前不得其门而入,又何来数日前的搬运之举?辩方以确凿之时间线,严密反驳夏尔执迷不悟之诬告。一把钥匙固可启一室之门,然在贝克松之论证下,绝难闭合构陷日鲁阿尔之罪网。
相形之下,夏尔的辩护律师迪莫拉尔则处境艰难。他恳请陪审官细察翻供与招供之虚实,切勿将盗窃实据与谋杀重罪混为一谈。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其当事人仍矢口否认弑兄。审判长的再三训诫,终未换得法庭所期盼的伏法决言。陪审团遂携带着这满庭矛盾之词与沉重指控,退庭评议。
凌晨三时,陪审官重返法庭。日鲁阿尔被判谋杀共犯与盗窃罪名不成立。审判长当庭下令将其释放(若无别案羁押),复对其平日声名予以声色俱厉的训斥。纵使脱却死罪,此人仍须承受法庭的当头棒喝:苟能素行谨飭,何至横遭猜忌。庭审记录载其身躯瘫软,须由人搀扶方能退庭。夏尔则被判预谋杀害二人及两起盗窃罪名悉数成立,法庭判处其死刑。
2月27日,夏尔提出上诉,旋遭驳回。1815年3月29日,夏尔·多丹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依昔日记载其临刑情状之文献,此人至死仍坚称钥匙系日鲁阿尔所交。审判虽已将二人命运彻底裁开,其临终构陷却妄图最后一次将二人锁于一处。然此言已无力更改无罪判决。案发之初,一妇人凭残存印记自尸骨中辨出亡魂;掩卷之时,陪审团亦终将两名险遭浮言混淆的囚徒,审慎剖辨析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