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詹姆斯·舍伍德的首批确凿物证,既非金银钱袋,亦非走马良驹,而是夜间自一处宅第盗走的十二块格洛斯特干酪。这笔看似微不足道的赃物,却拉开了一连串严厉指控的序幕:三名涉案青年虽被并案起诉,最终被坐实的罪名却各有出入。
年岁最长的詹姆斯·舍伍德,坊间又称霍布斯。其父母出身寒微,却竭尽全力供其读书;成年后,他被送往一名船工处做学徒,期满出师,后登上一艘战舰服役。编年记述称,他随后混迹于游手好闲之徒与浪荡妇人之间——原文此处带有彼时严苛的道德谴责笔调。未几,他便与初期的同伙一同被捕。他在狱中反水充当污点证人,指证同案犯以苟全性命,随后被判流放海外。卷宗并未详载其流放之地,仅称他在异域深感不劳而获之维艰——据载他对此道极度厌弃——遂抓住最初的机缘潜逃回国。
重返英伦后,舍伍德重操旧业。他寄宿于萨拉·佩恩家中,记述者将此女描摹为惯于引诱青年入歧途而后告密领赏的妇人。此类描绘显然带有撰述者的道德评判色彩;存世案卷虽载明了证人与被告的身份,却未足以证实佩恩曾独揽一切勾当。依编年记载,乔治·威登正是在佩恩与舍伍德的牵引下卷入此伙。
威登出身于档案称之为正派的门第。其母抚育甚严,爱护备至;然而就在遭缉捕数日前,他毅然背弃母亲居所,投宿佩恩家中。案卷将此番变故归咎于他迷恋一名妇人,以及为填补奢靡开销而不得不搜刮钱财的窘迫。这番动机系出自记述者推想,并无威登本人的亲供笔录可资参证。因此,断不可将带有训诫意味的动机推断与法庭审理中出示的证据混为一谈——在开庭期,控罪皆严格依各处涉案宅邸与受害人分别立案。此后司法程序所能确证的,唯有各案涉及的地点与赃物。
约翰·休斯(案卷中亦作休斯)随后入伙。其父曾授其皮匠手艺。档案指其多年来惯于掏包扒窃,但在与舍伍德、威登联手前,并无重大盗案在身。据起诉书所载,此伙常出没于穆尔菲尔德及邻近城郊,窥伺路人以行劫;倘无机可乘,便转而破门行窃。记录称赃物悉数平分,随后在佩恩的寓所中挥霍一空。著者虽声称他们短时间内作案累累,但在详列的诉状中仅举出了寥寥数例。至于这几次作案的具体路线与日常行踪,案卷中未留分毫痕迹。
官府闻风而动,三人旋即落网,关押于纽盖特监狱。在随后的开庭期中,检察官向他们提起了数项指控。首宗指控涉及夜间撬窃威廉·米克宅邸并盗走十二块格洛斯特干酪。起诉书虽列入三人姓名,但法庭裁定唯有指向舍伍德(别名霍布斯)的证据确凿。唯有他一人因该案获罪,另二人皆获开释。此项区分殊为关键:纵然一同受审,并不足以推定人人皆参与了此桩盗行。
第二项起诉针对丹尼尔·埃尔文厄姆之宅邸,该处夜间遭撬,大量白兰地与烟草失窃。此案中,据载指向舍伍德与威登的证据至为完备,二人皆被定罪。休斯则未因该项指控获刑。档案未曾收录证词原话,亦无破门细节;因此,任何有关撬门、放哨或逃逸的揣测,均无可稽考,断难妄作补充。
第三桩起诉关涉伊丽莎白·科格达尔的寓所。该处遭窃八个大盘及二十只锡制餐盘。三名被告皆被判入室盗窃罪名成立。接连的庭审由此勾勒出一幅夜盗家什的图景:米克家中的干酪、埃尔文厄姆家中的烟酒,继而科格达尔家中的餐具。这些物证在定罪量刑中分量各异:十二块干酪足以单独裁定舍伍德重罪,而科格达尔家的餐具则使三人同罹法网。然而各人所负之刑责,随案情转换而各不相同。依编年所载之判词,舍伍德三案尽数获罪;威登获罪于埃尔文厄姆与科格达尔两案;而休斯则仅于科格达尔案中获刑。
舍伍德与威登随后又被裁定犯有一宗官道抢劫罪。档案特别注记,该案证供由女房东萨拉·佩恩提供。至于所劫何物、事发何地以及佩恩如何知悉内情,卷宗概无交代。后人仅知其证词直接促成了二人在此项罪名下的判决。佩恩的身影既浮现于勾连被告的始末记述中,又赫然列于将二人送上断头台的证人席上;然而这双重身份,尚不足以坐实卷宗将其定性为引诱者兼主谋的道德构陷。
死刑判决既下,据卷宗记载,三人皆对平生恶行深表痛悔。记述者在此复又权衡三人之心性,但这种幽微的道德辨析,后世已无凭验证。其称威登神情较同伙更为沉郁,尚存年少时领受的宗教训诫;至于舍伍德,著者断言其行窃近十八载,久染罪愆致使其悔意浮于表面;而休斯据称自白在入伙前已行窃数年,且归咎于自身劣根,非受同伙唆使。案卷仅照录此等陈词,未附任何审讯笔录以备核验。
记录写道,临刑之日愈近,三名死囚神情愈显惶惑,直至临刑之际皆然。彼时,舍伍德年二十六,休斯二十三,威登年仅二十二。三人于1728年2月12日并行处决。此一结局为原始案卷画上了句号,典籍未再铺叙绞刑现场之惨状,亦未述及案中其余人等之下落。
最初的起诉曾在他们被视作同党之际将案情分剖:米克家的干酪仅令舍伍德一人获罪。随后的审理层层重构了责任归属,直至他们步上同一座绞架。这便是存世司法判词所能确证的全部畛域;至于包裹其外的道德评判,终究不过是执笔文士的一家之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