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斯庄园,钟盘上的指针定格于子夜。奥古斯特·多贝尔声称自己进屋时挂钟正指着十点;而起诉书却将作案时间推定在3月8日至9日夜间,尽管这名少年供认案发于7日夜晚。这些时间线索彼此龃龉。在庭审中,它们并列陈列于卷帙之间,与一名年轻雇工的口供、昔日雇主的话语,以及一位曾救济过他的故人的回忆纠缠在一起。
1873年6月3日,在萨尔特省重罪法庭的审判席上,多贝尔年仅十九岁。他是维翁市镇沙芒迪埃尔的一名农场短工,因在勒佩市镇的博斯庄园谋杀让-巴蒂斯特·莫罗(审判记录中亦称其为普瓦里耶)而受审。《法庭报》描述他生着金发,中等身材,举止尚称得体;面对庭长讯问,即便是被问及过往的恐吓言论,以及他自称致使其一手无法自如活动的不适时,他皆作了回答。据庭上提问所引,那些恫吓之词可追溯至三个月前。庭长亦质问他为何迟迟未曾下手,多贝尔便归咎于手疾。《法庭报》将这些细节作为庭审问答与被告的辩解予以记录,既未详叙每一次恐吓的前因后果,亦未深究那处伤痛的实情。在法庭看来,此类威胁先于多贝尔自述的犯罪事实而存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则要将这番往日言论与雇主们的证词相互对质。
他供认自己手持一柄两股干草叉来到门前。莫罗现身之际,多贝尔以叉柄紧抵髋部发力猛刺。莫罗面部与太阳穴受创倒地,据报端记载,他呼喊道:“难道我就该这般死去!”多贝尔将其拖至一处牛棚脚下。他自述曾停下歇息,随后将伤者抬入一条壕沟。见其头部仍浮于水面,他便另取了一柄三齿铁叉,再次重击躯体,意欲将其彻底沉入水底。
随后,检方顺着嫌犯在宅院及其附属建筑内留下的痕迹展开追索。据称有人曾用木铲收集血迹并涂抹在牛棚门上,莫罗的一顶帽子亦被挪移至该处。行凶之后,多贝尔折返屋内。他翻找了衣橱与卧榻,一无所获,继而瞥见一条长裤,在兜内搜出一枚装有五法郎的零钱夹。然而起诉书上所列的失窃金额为七十法郎。多贝尔对自己的口供咬定不放,且不愿交待钱款的去向。
他的折返使那座挂钟重新成为案卷的核心:他将钟表拨停在子夜,可他自称进屋的时间却提早了两个钟头。莫罗之兄的证词中又出现了另一笔款项:一百六十法郎,共六张纸币,据称系死者藏于阁楼量粮斗中的积蓄。公诉书上的数额、零钱夹内的五法郎,以及兄长提及的纸币,三者截然不同。报纸在报道庭审进程时记录了这些账目,却未说明它们是否一并被起获,亦未阐明其确切关联。
最初的尸身发现发生于3月10日。一名宪兵准尉在一条泥泞的壕沟内找到了莫罗,尸体被掩埋在荆棘柴捆与马铃薯枯枝之下。是一只小狗引人注意到了该处;《法庭报》补充道,若无此犬,搜寻恐将耗费旷日持久的时间。负责初查的该名宪兵军官证实了被控犯罪事实。法医验明死者头部有六处创伤,每一处均足以在瞬间致命。胃中空无一物,由此推断莫罗在进餐后存活了五至六小时,但庭审记录未曾指明那顿餐食的准确钟点。
在法庭将这些证言汇聚之前,多贝尔曾试图将祸水引向一名旧日同伴,意在对其施加报复。其后他又翻转了这番指控。卷宗未曾记录该男子的姓名,亦未详述最初陈述的原委;然而在被告反唇相讥、指责若干证人企图“陷他于罪”的辩论关头,这一反复依旧横亘在法庭之上。庭长告诫他,他有权针对证人陈述予以申辩并提出抗辩,但首要之务是容证人陈词完毕。
恰在此际,多贝尔过往寄居莫罗处的一幕获得了异乎寻常的审视。死者之兄陈述,其弟曾在该青年流离失所、缺乏生计时屡屡予以收留。接济日久,莫罗似曾对他说:“你是个游手好闲之徒。”在这位证人看来,正是这句斥责埋下了被告的怨恨祸根;这始终是证人的一己之解,而非卷宗所确证的作案动机。在同一份证言中,他亦提及了藏匿在阁楼里的纸币。由此,在兄长的叙述中,那位曾向多贝尔施以援手的善人,竟因一句责备,致使旧日恩情与所谓的杀机化作了一线之隔。
被告的前雇主们则从另一维度勾勒出他的性情。所有人皆承认他为人忠厚正直;但亦认为他任性固执,常有“狡狐行径”——报纸将其诠释为好在乡野游荡且素乏顺从。他们同样证实了他针对莫罗的恐吓之语。如此一来,这副画像便不能简化为无可挑剔的声誉,亦不能仅凭指控定性:正是那些赞誉其品行诚实的人,道出了对他极为不利的证词。
达利耶尔深知这桩指控的另一重隐秘。多贝尔曾指认他为同谋;受此牵连,他一度被捕入狱。及至传唤出庭作证,达利耶尔并未流露敌意。他表示彼此往来甚少,自己与这名青年仅算点头之交。庭审记录就这般由一份撤回的指控转向了一名有姓名的证人,却未明确交代这名旧日同伴是否正是达利耶尔本人。出庭之人,仅仅止步于声称自己与多贝尔素不相识深交罢了。
庭审记录在裁决下达前留下了最后一段停顿:证人于午后一点结束作证;宣布休庭一刻钟后,据记录,法庭辩论于一点三十五分重启。共和国检察官莫里支持公诉,埃农律师出庭辩护。陪审团就所有指控问题均作出了肯定答复,同时认定了法定的从轻情节。多贝尔被判处终身强迫劳役。
在这场审判中,衡量同一个人留下了诸多彼此冲突的准绳:他本人的招认供词、主人们所认可的诚实品行、他们所证实的恫吓言辞、莫罗旧日的济困之恩,以及兄长归咎于那句“游手好闲”而滋生的积怨。案发的时间与涉案的金钱,亦同样无法熔铸于同一个版本之中。法庭最终宣读了判词;而那一纸档案,则将辩论中的种种碎片悉数封存,未曾抚平其间横生的一切矛盾。
文献附记:《法庭报》,1873年6月7日,星期六,刊印第541页,6月3日萨尔特省重罪法庭庭审记录,“谋杀与加重盗窃罪”。抄录仅限于第一栏,自法庭抬头发端,至判决与量刑止;邻近纪事与文章均予排除。作案的两处矛盾日期仍分别归于起诉书与多贝尔的口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