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封信定下的相见之时,在午后一点至两点之间。正是这纸约定,促使安·福布斯在一个寒风凛冽的十二月清晨,离开阿伯丁前往十四五英里外的桑斯通;按计划,她本应徒步折返。然而数小时后当人们找到她时,其衣物内虽藏有一封致乔治·斯蒂芬的信封,内中却仅是一张粗糙的棕色空纸。一纸约期的现身,与一片空白的字条——在这两件证物之间,于次年春日拉开了一场苏格兰司法史上关于物证链与心神丧失最为激烈的辩论。
阿伯丁大学助理医师亚历山大·西尔弗所作的纪要,首先将案情置于精确的时间与距离坐标之下。据其记载,在波特埃尔芬斯通经营木材的斯蒂芬与安相识已有二十七载。安时常从城里前往桑斯通见他,据她自称是去讨取钱财。从她处搜获的代笔信件中,充斥着若不满足索求便将其私隐公之于众的威胁;其中一封便定下了12月3日之约。这段漫长纠葛与恐吓信件为控方提供了坚实的动机线索,但这本身终究不是口供。
清晨八时许,安向邻人借了衣服,动身离开阿伯丁。正午时分,她在金托尔的一家客栈歇脚,要了半吉尔威士忌,饮下一半,并如往常一般许诺返程时再结清酒钱。自此,沿途的线索收拢于几名仅窥见片段的见证人身上。一名男童见她坐在路旁石堆上,头上包着一块红法兰绒布;她曾向男童打听是否已过了午后一点。未几,男童便见斯蒂芬朝她走来,腋下正挟着一柄斧头。在更远的路段,一名妇人先是望见安依然枯坐,随后便见斯蒂芬与她一同走入了林中深处。
林荫掩映之下究竟发生了何事,未曾有任何肉眼目击。西尔弗在后来的追述中试图填补这段空白,但庭审笔录并未记录下行凶的确凿动作。另一名目击者仅看到斯蒂芬独自走出树林,手中提着一件无法辨识的物什。两点半光景,一名进林驱赶猎物的男童发现了仰卧在地的安,她已人事不省,面颊偏向左侧,鲜血正从后脑的创口不断涌出。头上的红法兰绒已被撕裂,一条衬裙散落在她身下或近旁。她自始至终未再恢复神智,于当晚八点左右咽下了最后一口气。
欧文医生从伤口中取出了碎裂的颅骨碎片。此时人们注意到了那封写给木材商的信封,内中空无一字。数日后复勘现场,地上发现了凝固的血迹以及残存的燕麦糊,其性状与死者胃内残留物完全吻合。两天后进行的尸检报告详述了颅骨骨折、重度脑损伤及大量失血,医生认定此乃致命死因。西尔弗医生本人亦是该尸检报告的联署人之一,他在报告中明确指出,这些重创系生前伤。医学上的细致勘验坐实了暴行及其致命后果,却无法仅凭此断定行凶者究竟何人。
调查人员的视线随即落在了从斯蒂芬寓所搜出的三柄斧头上。其中一柄斧头的尺寸与死者颅骨的裂孔高度吻合,奥格斯顿与布拉齐尔两位教授通过化学及显微检验,在其上检出微量红褐色斑迹,确认为人血。斧柄的木质裂隙中,还嵌有极其细微的猩红色纤维;经与安所裹的红法兰绒比对,二者质地完全一致。而在其余两柄斧头上,仅验出了斑斑锈迹。西尔弗在记录中将这一吻合视作铁证;但后人研读时亦须谨记,这仅是他作为医官对庭审所作的学术摘要,既非官方正式庭审记录,亦非现代科学实验室之定论。
斯蒂芬在案发当晚所穿的衣物接受了勘验,除右袖有一处簇新的细小撕裂外,并无任何异常痕迹。控方由此将多重线索环环相扣:书面约期、两人在同一林道现身、腋下挟斧之态、男子独身折返,乃至其寓所利斧上的微末痕迹。幽会之地与涉案凶器使所有证据彼此咬合;此时悬而未决的真正核心,已不再是暴行是否由其所为,而是被告在落斧那一刻的精神状态。
据西尔弗所述,辩方并未试图否认斯蒂芬实施了攻击,而是将全副防线押在心神丧失之上。1864年间陷入的财务泥潭,被指为其性情骤变的诱因:原本性格开朗之人,由此变得阴郁暴躁。亲属作证称,8月的一个主日,他战栗不安、神色惶恐地走下楼梯,喃喃自语不知如何安顿家小,称家财已尽、屋无粒粟、炉无寸薪——而实际上其家境远未至此。他甚至抱怨无法在床上安寝,坚称卧榻冷硬如乱石堆。
与斯蒂芬相识逾四十年的汤姆森医生于9月下旬受召前往诊治。他见其神智昏乱、语无伦次,初步诊断为脑部病变。医生证实其存在妄想倾向与孩童般的情态,并提及10月间曾有癫痫样发作的记录。在医生看来,在此种病态之下,外界的刺激极易驱使人铸成血案;若斯蒂芬难以遏制冲动,他丝毫不觉意外。然而这番证词亦有其软肋:医生坦承其诊断部分源于旁人转述,且不得不承认斯蒂芬在多数时候仍能明辨是非,并且十分清楚斧劈头颅足以致命。
阿伯丁疯人院院长杰米森医生仅在狱中探视过斯蒂芬。他凭借被告的面容、谈吐、涣散的神思及谵妄状态,断定其患有脑病,并补充称精神亢奋可诱发狂暴冲动。然而面对法庭盘问,他未能指认出具体的妄想症候,亦无法断言被告已完全丧失辨认善恶的能力。杰米森提及,在12月10日的一次探视中,斯蒂芬的反常情态固然可用脑病解释,却并未表现出法理意义上的心神丧失症状。辩方固然搬出了精神障碍的征兆与医理推论,但没有任何证词能够直抵密林惨案发生那一瞬间被告的心智深处。
主审法官(高等民刑法院副院长)向陪审团郑重指出,他们所需裁断的,是被告在12月3日当天的精神状况,而非庭审之时的情态。法官严格区分了生理意义上的脑部疾患与当时法律所界定的心神丧失。他指出,若要以此免除刑事责任,陪审团须考量数种前提:斯蒂芬是否完全不知晓自己所为之性质;抑或即便通晓行为的物理事实,却彻底丧失了辨识其道德与法律罪责、并预见其后果的心智能力。纪要中所述的司法指引,是将这些标准作为选择性要件,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的累加条件。依此准则,精神机能的衰退、肉体疾患抑或易怒偏执,皆不足以构成法定免责事由。这正是1865年法律所划定的界线;西尔弗亦坦言,此条规则在法学家与医学界之间曾激起长久的龃龉。
闭门评议仅二十分钟后,陪审团便以九票对六票的多数,裁定斯蒂芬谋杀罪名成立,法庭随即判处其死刑。然而司法程序并未在审判庭画上句号。应郡司法官之请,当局依据涉嫌心神丧失囚犯的相关法规启动了特别鉴定;麦克罗宾与弗雷泽两位医生联署出具了确认其心神丧失的医学证明。内政大臣乔治·格雷爵士遂下令暂缓执行死刑,但当时尚未签发将其移送疯人院的收监令。行至此处,定罪裁决依然有效,唯有绞刑的执行被按下了暂停键。
随后传来的一则消息,被西尔弗补录于已然结稿的纪要末尾:维多利亚女王降旨特赦,将斯蒂芬的死刑减为终身劳役。这名死囚最终被解往珀斯刑务所而非精神病院,盖因该监所依当时法制并未被列入法定精神医疗机构。纪要特别载明,他在狱中应按心神丧失者而非普通囚犯予以管待;然此项减刑裁决的具体日期及敕免令原文,纪要皆未备述。
纵观全案卷宗,既非如西尔弗所颂扬的那般由实物证据构筑起坚不可摧的绝对确知,亦非陪审团予以开脱的精神错乱免责。法庭依照环环相扣的斧影铁证定下了凶手的罪名;行政特权则在事后拦下了死神的镰刀,在医界与官僚体系对疯癫的认定中改判了刑罚。自审判席至珀斯监牢,关于刑责的界定迁移了场域,却从未真正消解。在此案之中,司法严正裁断了罪责之归属,而恩典与特权,则最终接管了囚徒的余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