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杀了一个人。”午夜方过,农户托马斯·帕特森仓皇寻至特灵镇一名巡警跟前,执意引其前去验尸。警员起初只当他是酒后谵妄。1839年10月20日至21日之交的深夜,帕特森刚与挚友约翰·查尔斯结伴离开巴克兰村一家名为“马靴”的酒馆。待至拂晓,查尔斯已伏尸于大路与穿田小径间的一片荒草丛中;帕特森则身陷囹圄。及至受审之时,法庭所查不仅在于致命之拳出自谁手,更在于帕特森在那片浓黑的夜色中究竟以为自己看见了什么。
查尔斯约于上午十时步入“马靴”酒馆独饮麦酒,帕特森则在正午时分赶来共进午餐。二人对饮长谈,直至傍晚五时许店主约翰·爱德华兹归来,二人又拉其同饮。案卷纪事中未见二位农户生出半点龃龉,编年史家佩勒姆反倒极力铺陈他们经年累月的莫逆之交与同等殷实的家境,正因如此,查尔斯的横死才显得尤为离奇可怖。
夜深至十时半,二人方才收拾动身。他们归家的大半路程彼此同向。临行前,查尔斯坚称自己更为清醒,并提议“走粉笔线”以决胜负。据该方志载,当地惯以令人沿粉笔画出的直线或砖缝前行来断定醉意深浅。比试结果是查尔斯更胜一筹,步履显见较为扎实。按佩勒姆所述的乡野习俗,胜者遂应承护送帕特森归家。
然而二人皆未能抵家。次日凌晨零时半许,仍带醉意且惊魂未定的帕特森突现于特灵镇上。他奔至警员约翰逊处,反复直呼自己杀了人。警员起初疑其夸诞诳语或醉汉胡话,帕特森却步步紧逼,坚决要引其勘验现场。循着通往二人家宅的一条荒径,他们在一处连接官道与农田小径的豁口旁,于杂草丛中寻获了查尔斯的遗体。
在寻得尸身之前,帕特森向约翰逊供出的死者身份却截然不同:他坚称自己痛击的是特灵镇的清道扫烟囱工乔·吉布尔,而此人乃是济贫公署干事汉弗莱·布尔遣来行刺他的杀手。帕特森与查尔斯生前同为当地济贫联合会的干事;负责统筹赈济的布尔则在政见上与持自由派立场的帕特森相左,但佩勒姆特别注明两人私交尚好。当死者衣袋内的纸币被掏出示众时,帕特森一口咬定这正是布尔付给吉布尔的买凶定钱。在场警员此时尚不知伏尸者实为查尔斯,甚至还派人赶往查尔斯宅邸,欲请其前来辨认死者。
死者伤势之重,令此案绝无可能归咎于寻常跌仆。其头面部遭重创淤烂,鼻梁断裂,随案外科医师断定死于钝力暴力所致的脑震荡。死者衣袋内原样留存着十镑与五镑面额的纸币以及若干金币。查尔斯启程时所携的多节手杖就压在尸身之下,但杖身并无血迹,亦无击打痕迹。医师推断,致命创伤全系乱拳所致。
死者身份终被核实为查尔斯——那个早前与帕特森携手步出酒馆的挚友。佩勒姆随之写道,这名农户旋即被无边痛悔与哀恸所击垮,整个人陷入神形俱损的恍惚之中,直至开庭亦未能平复。
为阐明这两位同袍何以竟反目至一人将另一人生生击毙,佩勒姆在案卷中重构了一番情由:据乡邻证言,查尔斯每逢酒后便好戏谑恶作剧,此番或意在恫吓同伴。他深知帕特森素来畏惧独行于此等荒僻小径。该条穿田小径隐伏于树篱与土坡之后,与官道并行;而在豁口近旁,恰有一处土丘可供藏身伏击。推测查尔斯中途脱离大路,匿于暗处,继而在帕特森行至近前时猝然扑出。
此番情景并无目击者亲睹。佩勒姆仅将其视作基于尸身倒伏方位与地形走向推导而出的最大可能。至于查尔斯在被认清之前是否已先行动手抓扯同伴,史官亦明言存疑。帕特森本就心怀惧意,更受浓烈酒气催化,恶作剧在其眼中顿成索命凶兆;惊骇之下,其出拳狠绝刚猛,第一记重击便令查尔斯当场失声瘫软。按帕特森自己的供词,倒地之人当时口中仍反复念叨着布尔之名。然而纪事将此类言语定性为醉酒幻觉,而非构陷阴谋之实据。
案卷历经数级司法审理。验尸陪审团起初作出了过失杀人(manslaughter)的裁决;其后公诉方虽向大陪审团提起蓄意谋杀指控,却遭大陪审团径直驳回。1840年3月10日星期二,帕特森案于艾尔斯伯里巡回法庭正式开庭,由帕克男爵(Baron Parke)独任审理。指控罪由紧扣查尔斯之死,起诉书将命案时间定于10月21日之巴克兰,正契合由20日夜延至21日凌晨之实况。
辩护方传唤多名证人,交口称赞帕特森向来品行端方、性情温厚。法官在向陪审团总结案情要旨时,阐明了可原谅的杀人与过失杀人罪之间的法理界限:关键在于考量,被告因误判而产生的自身性命之虞,若置于一名理智且清醒之常人身上,是否亦会激起同等的剧烈恐慌。若常人断不至如此丧魂落魄,则帕特森罪责难逃;反之,其自卫之举方可获致宽宥。陪审团最终裁定其过失杀人罪名成立,并一致建议法官予以法外施仁。
鉴于帕特森自事发当夜起已被收押羁押达五个月之久,法官据此酌情量刑,判处监禁两个月。法官当庭表示,深信此桩惨祸乃是酒精戕害神智所催生的幻觉产物,并着重指出二人向无嫌隙,被告绝无杀害至交之恶意。然而法庭亦断然拒绝免予刑罚:只因那“马靴”酒馆中的买醉之夜与深沉夜道,已然昭示出纵酒之害——当惊惧之情与对他人举止的妄加揣度交织其间,终将铸成不可挽回之杀戮。在此案中,司法的判词并未将查尔斯那场所谓玩笑坐实为盖棺定论,而是紧紧裁量帕特森亲口供认的殴击行径,以及陪审团最终认定的刑事过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