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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丑闻 · 德国

泄洪渠里的藤筐

1854年11月7日,卡尔·威廉·阿尔伯特·比尔曼携幼子幼女前往西里西亚门,归来时却孑然一身。《新皮塔瓦尔》司法编年史详尽记录了这起案件的侦查始末、残缺不全的供词、确凿的物证以及1855年7月2日至3日柏林巡回重罪法庭的审理过程。陪审团最终裁定其谋杀罪名成立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庭判处其死刑。然而,其作案动机始终众说纷纭,仅系控辩各执一词,未成定论。

1854年11月7日,波琳回到胞姐位于柏林的寓所,发现姐夫与几个孩子皆不知所踪。其中一个孩子方才入睡,屋里的一只洗衣筐亦不翼而飞。起初,家人尚以为只是外出未归,直至四下寻觅无果,才顿生疑窦。据日后刊载于《新皮塔瓦尔》的司法纪事记载,卡尔·威廉·阿尔伯特·比尔曼形单影只地出现在父母家中;面对母亲对孙辈下落的诘问,他竟答称已将孩子们尽数杀害。面对妻子相同的质问,他又许诺稍后便去将孩子们领回。随后,他自行步入了警署。

这桩案件的记述始于一处语焉不详的数字谜团。案卷起首提及四个幼童,旋即又将那名刚被安置就寝的孩子称为“第五个”。然而,该章节后续篇幅与全部诉讼程序,皆以四名被带走并溺毙的幼童为准;1855年的一则简短报章报道亦称受害者为四人。鉴于缺乏原始庭审笔录,亦无法核对原版印件缩微胶片上的字句,此处只能如实呈现哥特体OCR转录中的这一抵牾之处,而不宜断言印刷原本必系此字。这一细节固然无碍陪审团定罪量刑之核心实质,却警示我们断不可将文本留存的犹疑武断地化作确凿定论。

在警署里,比尔曼供称,他将四个孩子一路带过西里西亚门,引向名为“泄洪渠”(Flutgraben)的运河旁。他将孩子们置入筐中,年长者居下,年幼者叠于其上,继而以绳索捆缚,抛入河中。据他自述,藤筐坠河之后,水面仅传来一声啼哭。案卷将这份最初的口供视为其生平最完备的招认;然而,在此后的预审推事面前及法庭公审阶段,比尔曼既未爽快承认,亦未断然推翻,只是一味坚称自己已全然记不清当时情状。

然而,控方的指控有着扎实的物证支撑。两具童尸几乎旋即被寻获,第三具于次日浮出水面,最后一具亦在此后被捞起。《新皮塔瓦尔》记载,法医在尸体上未见任何足以独立构成其他致死死因的伤痕;尸检结论与比尔曼所供述之溺水情形并无矛盾。11月8日,在指定的抛尸地点附近发现了一条桌布,被告人曾供称用其遮盖过孩子,经辨认确系其家中所蓄之物。涉案绳索与藤筐亦经验明无误;比尔曼还曾亲自带领侦办人员指认了一处水闸木栈桥,据其所称,他正是从该处将孩子们抛入激流。

被告人的其他行迹亦被法庭判定为蓄谋作案的预备行为。11月7日下午,比尔曼曾向人借用一辆轻便手推车;他辩解称借车是为了运送柴薪,且确无证人目击孩子们是坐着小车离开的。最终,他是携孩子们徒步前行的。那个熟睡中最为年幼的孩子据信是从被窝里被抱出;比尔曼背负藤筐,左右手各牵着年长者前行。另据其口供,一周前他便曾带着其中三个年长孩子去过西里西亚门。他解释称本意是想带孩子们在归途搭乘公共马车;编年史案卷特意提及当夜天气奇寒,但并未将此番绕行之举径直定性为蓄谋杀人的独立佐证。

困窘扭曲的家庭关系为控方构建动机假说提供了突破口。妻子靠缝纫与熨烫衣物赚取微薄补贴;丈夫则长期在母亲经营的洗衣坊里帮佣,其母受雇于某位亲王府邸。1848年二人成婚后,他仍依附父母营生。祖母每日差人给孙儿送饭,即便她与年轻儿媳之间的账目已然厘清,亦未曾间断。这种物质层面的依附关系,终究演变成了一场暗流涌动的权力争夺。据《新皮塔瓦尔》转引的证人证言,比尔曼严厉掌控着洗衣账目,将进项据为己有,时常拒绝将款项交还母亲,却反过来向外人诉苦,抱怨备受母亲苛待。

因涉嫌侵吞衣物及篡改洗衣作坊账簿,双方矛盾急剧恶化。数名证人指证称,曾有若干衣料被匿藏于阁楼深处,且比尔曼在侦讯期间曾承认私自涂改账册。但在法庭之上,他百般开脱,极力淡化此事。父母最终忍无可忍,勒令其搬离寓所,并诉诸警局禁止其再次踏入家门。历经一番争吵后,比尔曼于九月悻悻离家,直至孩子们失踪那日,他才再度在父母家中现身。

这次扫地出门及其引发的滔天怨恨,遂成为控方指控其作案的主干逻辑。比尔曼之父本人甚至一口咬定,逆子此举纯属报复,意在通过剥夺父母最为珍视的孙儿,给予他们椎心泣血的惩罚。检察官与其中一位法医进一步坐实了这一推论:一个早年备受溺爱、成年后却成为家庭暴君的败家子,意欲泄愤复仇,并妄图将自己粉饰为贫困与弃绝的牺牲品。其他枝节似乎亦印证了此点:比尔曼此前曾扬言,若母亲令其日子难熬,他便会杀掉自己的骨肉;他亦曾扬言要带走孩子远走美洲,将妻子弃如敝履。然而,此类言论皆为惨案发生后各方辗转转述,单凭口舌之厉,实难以还原投河之夜他真实的内心波澜。

无论如何,若单以“贫困”作为杀子之由,在证据面前显然难以自圆其说。控方当庭指出,比尔曼身侧尚存百余塔勒积蓄,其妻收入亦足可维持生计,且孩子们向来衣食无虞。然而,在警署最初的笔录中,他确曾声称无力抚养骨肉。及至对簿公堂,他断然否认此前招供的实质意图,辩称带走孩子是为四处求援,绝非为了溺毙他们。他坚称只记得自己携孩子离家,行至水畔,将他们放入筐中;至于其后如何形单影只返回,他已“浑浑噩噩,记忆全无”。

陪审团肩负的核心职责,乃是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其行凶时是否具备清醒的刑事责任能力。1855年7月2日至3日,柏林巡回重罪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比尔曼承认带走孩子,但坚决否认蓄意谋杀。案卷记载,面对讯问,他神情冷漠,言语偶显明晰,旋即又以记忆断片为由推诿遮掩。当法官厉声责问其是否知罪时,他坚称自己“心中无罪”;他承认隐约记得任由孩子们滑入水中,却始终无法解释自己何以铸成如此大错。

辩护律师借此自相矛盾之处,全力论证被告人可能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辩方将其描摹为一个意志薄弱、性情乖张、成日耽于幻想且游手好闲之徒,并反复陈情其家庭内部的长年龃龉及其对父母畸形的依附心理。《新皮塔瓦尔》作为一部带有文学加工的回顾性纪事而非原始速记笔录,记载了辩护律师的主张:一个精神错乱的心灵在行动之时,根本无法预判其行为之后果。律师恳请陪审团切莫将惨剧结果之骇人听闻,与确凿无疑的蓄意犯罪混为一谈。

两位医学专家对上述精神迹象的法律分量各执一词。地方法医布雷斯勒(Bressler)医生断定比尔曼神志完全健全。他认为,被告人被捕后的应对、侦讯期间的表现,以及转移四个孩子所必须的一系列缜密准备,足以证明其作案时对自己的一举一动了然于心。在布雷斯勒看来,对双亲的刻骨仇恨足以合理解释这桩罪行,根本无须归咎于精神错乱。名震遐迩的法医顾问卡斯珀(Casper)医生起初亦主张应对其种种混乱言行及坊间流传的疑窦审慎勘验。然而在推敲权衡之后,卡斯珀得出了与布雷斯勒别无二致的结论:比尔曼精神健全,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两位专家在推理论证的切入点与对疑点的重视程度上虽有分歧,但依据案卷记载,二者在论及刑事责任能力归属时殊途同归。

公诉人坚称,各项间接物证、最初的坦白口供以及法医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足以铁证如山地证实被告人系在神志完全清醒的状态下蓄意谋杀。辩护方则恳请法庭作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无罪裁决。陪审团最终以绝对多数裁定比尔曼杀害四名幼童的罪名成立,并认定其心智健全。因其最初裁决词句含混,审判长一度要求陪审团退庭重新评议:必须明文认定被告人在案发当时具备完全行为责任能力。陪审团随后带回了这一明确结论。法庭遂依法判处比尔曼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编年史案卷续称,辩护律师提起的撤销原判上诉随后被依法驳回,比尔曼终被处决。然而书中并未载明行刑的具体日期。现代关于柏林单人牢房监狱(Zellengefängnis)的一项专题研究将行刑日考证为1856年5月22日;当时的一则报刊简讯虽报道了其死刑判决,并将作案动机在编者按中归结为故意激怒父母,但此类断言并不能构成独立认定动机的客观证据。厘清个中界限至关重要:罪责之归属与刑罚之裁量乃是司法纪事确切记载的法律决断,而弑子报复父母之说仅系控方所主张的一种解释假说,至于次年五月的行刑之期,则见载于其他独立档案。

《新皮塔瓦尔》在此案收笔处,顺势将全案升华为一幅针对“不孝逆子”的道德训诫画像,充斥着对无业游民群体的鄙薄与流俗偏见。在今日重审诉讼卷宗的笔触下,我们大可不必盲从十九世纪的道德评判。孩子们溺水而亡;比尔曼伏法获罪;陪审团在医家论辩后厘定了罪责能力——然而,隐秘的“为何而为”,终究远不如法律裁决本身那般分明。在那座法庭之上,藤筐、桌布与供词锚定了事实的骨骼,而所谓动机,始终只是人心的推演。这部古老的卷帙未曾赐予我们洞悉嫌犯内心隐秘的钥匙,它留下的,仅仅是当年在陪审官眼前激烈交锋的各方陈词,以及那柄最终斩断一切争议的冰冷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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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献背景与文学重构说明

全篇译自《新皮塔瓦尔》(Der neue Pitaval)第二十五卷,第三辑,第一卷,第二版,莱比锡,F. A. 布罗克豪斯出版社,1870年;纸本原书第156–177页,原章名为《石版画家比尔曼》(Der Lithograph Biermann)。本地转录文本界定于主行7283至8240行(含),依据Python str.split()统计共5,798词,SHA校验码见source-meta。其后紧接之章节《工人贝特克》(Der Arbeitsmann Bethke)不在此列。本章完整记录了1854年11月7日的犯罪事实、1855年7月2日至3日的庭审、判决、死刑判处及驳回上诉程序。章节开篇言及四名子女,旋即将已就寝者称为“第五人”;其余篇幅通篇以受害幼童为四人记述。本案保留了此一未予厘清的哥特体OCR转录抵牾之处;1855年7月10日《穆尔塔尔信使报》(Murrthalbote)简讯亦载受害人为四人,并由编者按语将其动机归因为蓄意激怒父母。所谓报复双亲的作案动机,仅系检方与证人构建之指控假说,经司法纪事予以采纳,并非法官盖棺定论之客观事实。现代学术研究将行刑日定为1856年5月22日;此具体日期原书未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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