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三点,艾丽丝·怀特发觉身旁的妹妹不在床上。她下楼在屋内四处寻觅,随后唤醒了母亲。母女二人走到屋外井旁,赫然瞧见水面上浮着一件便袍和一角蓝色衬裙。她们心头一紧,立时认出那是安的衣裳。直至早晨七点,尸身才被抬回宅中。她早已气绝身亡。
前一夜的九至十点间,艾丽丝便已歇下,玛莎与另一位姐妹尚在守夜。彼时的安正在梳妆更衣,满心期盼着情郎的幽会。长夜漫漫,艾丽丝既不知纳塔尔究竟来过与否,亦未察觉屋外生出的变故。案卷并未载明遗体于何时起获、由何人抬回,仅记述尸身运抵家中已近清晨七时。
安·怀特年方二十三岁有余,已身怀有孕。约莫半年前起,二十岁的约翰·纳塔尔便时常前往桑尼菲尔德探访这家人。他居于五分钟步程外的哈维斯特希尔斯,与父兄同住。在艾丽丝眼里,纳塔尔定期来寻妹妹,多在周六深夜十一时至子夜之间,有时甚至更晚。安一心盼着出阁;艾丽丝提及,每当婚期似有迁延,妹妹便郁郁寡欢。博罗的编纂文献将安的死期定在1817年6月22日,但证人证词中并未指明那是星期几。
那口水井颇浅,以致死者的衣物残片清晰浮现于水面。证人约翰·海沃思描述,井池长约四英尺,中有一块竖石隔开。一侧水深仅六寸又四分之一,靠近安头部之处深约一英尺半。她仆卧于水中,衣衫整饬,毫无凌乱之象,亦无血迹。然而海沃思指出,其木屐周围留有挣扎踩踏的痕迹。她的颈项前侧赫然印有一指一拇的掐痕,后颈则留有整只手掌扼压的印记。海沃思断言,成年人断无在此类浅井中失足溺毙之理。
外科医生约瑟夫·里斯详陈了死者周身的多处伤患:额头、鼻梁、下颌、双膝及肘部均有挫伤;双肘上方留有极深暗痕,疑遭绳索或柔软织物紧缚挤压;双肘下方见手指压痕,两肩之间亦见创口。死者颈部的抓痕深陷肌理。剖验显示,其脑部充血,然肺部与胃中绝无半点积水。里斯将死因归咎于气管与颈部血管受强力扼闭窒息,绝非溺亡。问及行医资历,他承认独立开诊仅五年。他详述了窒息与扼杀之征象,并坚决排除溺死可能:他声称行医以来从未见过肺无积水的溺毙者,甚至提及曾遇溺死于四寸浅溪者,其肺部亦有存水。此番法医证言虽未指明凶手,却彻底推翻了失足落井之说。
一段先前的对话为这桩公案提供了作案动机。四月初,邻人詹姆斯·阿什布鲁克在与纳塔尔合力掘沟时,问及他是否去赶集。纳塔尔答称手头拮据需攒钱。阿什布鲁克随口问起桑尼菲尔德的姑娘们,纳塔尔便向他开口借钱。邻人应允,但追问款项用途。纳塔尔言语间提及“生养孩子”,随即愤然挥拳击地,发狠声称若怒火上涌定要除掉安。此番传闻之语虽无法还原井旁究竟发生了何事,却为控方提供了一份先前的恐吓铁证,且此言正出自安怀有身孕之时。
1817年9月4日,兰开斯特巡回法庭开审此案,检方当庭出示了该恐吓言论与外科医生的剖验报告。然而主审法官明确将尸身的暴力痕迹与指认凶手的证据区分开来。指认纳塔尔的关键,几乎完全寄托于另一名羁押犯人约翰·诺尔斯的证言之上——诺尔斯彼时亦身负刑案尚未受审。据诺尔斯供称,纳塔尔向其倾吐,称其从友人家出来后,在谷仓院中与安发生争执。安追问其何时迎娶,他答称已交纳了刊发结婚通告的费用。随后二人反目,推搡互殴,他继而将其扼死并将尸体沉入井中。此番密谈发生于狱中:诺尔斯比纳塔尔迟两日收监。案卷记录全凭这名狱友的口供转述。
诺尔斯实则先后给出了两套截然不同的说法。首个版本中,纳塔尔将罪责推至安的生父身上:坚称亲眼目睹其父夹抱着女儿投入井中,而他自己随后径自归家歇息,直至次日方闻死讯。然而到了第二日清晨,纳塔尔唤诺尔斯同至狱中庭院,神色惶恐。诺尔斯称,纳塔尔此时方全盘翻供,招认自己夜至窗下、因胎儿血脉归属与婚期发生口角、继而施暴的经过。案发之时别无旁人目击。法官因而向陪审团阐明,认定凶手身份全赖诺尔斯一人的转述。而先前指向安父的指控,亦非独立的第二套证词,同样出自诺尔斯转述纳塔尔之口。
陪审团最终裁定纳塔尔谋杀罪名成立。史料纪实并未详载判词细则,仅录其于定罪后的周六押赴刑场,并在绞决之前坦承伏罪。本案的司法记录由此留下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证据范式:一方面是尸身留下的伤痕,依里斯之见,这证实了暴行存在并彻底排除了意外溺亡;另一方面则是诺尔斯的狱中听闻,正是这番口供将暴行与纳塔尔强行系于一线。正是后一份满纸辗转自白的孤证,被法官奉为确证凶手身份的定案悬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