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8年5月25日,里昂法庭宣布休庭。让·洛朗在宪兵的看押下,于羁押室内踱步。他略作驻足,旋即在墙上题下一行字迹:“洛朗·让 / 1878年5月25日被判死刑 / 无罪。”少顷,法庭复议开庭。《法庭公报》载明洛朗被判处死刑。墙上的题字先于当庭宣判而生,却未能扭转其分毫命运。在整篇庭审纪要中,这寥寥数语成为此人最后的辩白;而陪审团方才就呈交的四项提问尽数作出了肯定答复,报纸却未曾刊出提问的具体文句。
开庭受审时,洛朗自称三十二岁。《法庭公报》在正文中唤其为“让·洛朗”,而在其刊印的起诉书中,又注明其真名为“皮埃尔-让·洛朗”。此等出入,已足见下笔之审慎:此人此前一直假借“杜兰”之名行世,而报端的叙述实则是将诸般说法、物证与控辩结论杂糅凝练而成,其证据效力各有悬殊。
5月24日至25日,案件在罗讷省重罪巡回法庭开审,由奥利维耶审判长主持。刊印的栏目赫然冠以“谋杀·盗窃”之名。报道以起诉书立论开篇。这份罗织罪状的文本并非盖棺论定的定罪文书,而是检方向陪审员呈现的论控逻辑。依检方之说,64岁的务农老汉皮埃尔·维尔库尔于12月9日被发现横尸于圣洛朗-德沙穆塞县布吕利奥勒村的居所内。连日来屋舍寂然紧闭,令邻里心生疑窦。众人破门而入,只见老翁倒卧血泊之中,颅骨已被砸得粉碎。屋内的衣柜遭撬开翻检,一把染血的斧头赫然搁在隔板之上。
起诉书将凶案时刻推定在12月6日傍晚。维尔库尔赶集归来,带回一双新木履、一个提篮,以及一件被雨水浇湿的罩衫。他将木履与篮子随手置于灶房门旁,罩衫则挂在炉火前烘烤。炉上煮着的一锅土豆,在检方看来正表明死者遇袭前正欲用晚饭。其宅邸孤悬于林木掩映的山坡上,门窗紧闭。报端称其孑然独身,俭朴肯干,素无仇隙。检方断定,正是他积攒的一笔蓄积与传闻中的金路易,引来了这桩谋财害命之祸。
一名初来乍到的异乡人引起了疑心。此人自称“杜兰”,冒充贝济耶一家酒商的行街代表,与他在里昂结识的阿德丽安·塞韦拉克结伴而行,扬言欲娶其为妻。塞韦拉克一家恰与维尔库尔毗邻而居;老汉与这家相熟,报道更言其曾对阿德丽安的妹妹范妮流露求偶之意。杜兰由此熟谙邻舍虚实,亦知晓老农家中藏金的虚实。起诉书直言,正是这一风声,让其心底萌生了杀机。
他所伪饰的体面身世与捉襟见肘的实际生计之间的落差,成了检方论罪的核心。12月1日,在贝塞内的一位公证人处,婚书立就:杜兰许诺陪嫁五千法郎嫁妆与六百法郎行头。然而待到结算二十法郎规费时,他竟囊空如洗;先是勉强凑出五法郎,又向准岳父塞韦拉克告借了一法郎。次日,他自承身上仅剩四十二苏,几不足以买一张火车票。数日后面对公证人的催索,他声称款项将于12月6日如数奉还。
据起诉书所载,正是那一天,杜兰于上午十时许撇下老塞韦拉克独自离去,终日不见踪影。直至当晚八点左右,他才气喘吁吁地抄荒径穿田而归。其裤管湿及膝上,且有洗涤过的擦痕。然而,此前分文皆无的他,此刻竟递给阿德丽安二十法郎用以交割公证费。他自称整日在集市流连并用过午膳,但集市上并无一家酒栈店东认得其容貌。他又辩称曾买过一包烟丝随后遗失;警方却在维尔库尔凶宅中起获一包相同烟丝,众证人皆言这绝非死者平日所吸之物。在检方口中,此等微末枝节皆成了案情拼图的一角;可若是析而观之,无一处能确凿还原宅内究竟生发何事。
12月7日,洛朗偕阿德丽安及其母前往里昂。纪要载明,尽管先前一贫如洗,他在此地竟挥霍了至少二十五法郎。当法警掩至索恩河畔自由城的一家客栈实施抓捕时,据说他正赤条条地、未及着履便躲入了茅厕中。官差在现场搜出以维尔库尔为名的三张承兑汇票、一封落款为死者姓名的信函、一份以杜兰之名拍发之电报,以及一张原属于死者的储蓄所折据存根。报章对这些证物的记述,亦是先引自起诉书,继而转述自庭审质证。
起诉书极力将洛朗描摹为一个屡次因盗窃获罪、违令流窜、背负数起追诉且涉嫌逃兵役的惯犯。劣迹斑斑的前科无疑加重了被告人的道德污点,却尚不足以敲定其杀人罪名。关于死者遗产与票据,据称洛朗曾两易其辞:他初称是从一无名氏手中购得存折;后又改口称汇票系阿德丽安所交。检方则反唇相讥,断言女方从未经手此物,系洛朗威逼利诱其作伪证以圆其谎。然而《法庭公报》在此处并未引述阿德丽安出庭作证的详尽供词。
报道随后记叙了洛朗的零星答辩。对于往昔所获刑责,他的辩解未能令法庭满意。他承认曾冒用“杜兰”之名,承认在无力履约的前提下向阿德丽安空许妆奁。面对冠有维尔库尔之名的票据与存折,他词穷莫辩。至于衬衣上检出的斑斑血迹,他托辞于猎捕松鼠所致;对那张折据,他则咬定是于白莱果广场向一陌生人所购。报端总结道,他的受审答辩,通篇不过是对指控的概括否认而已。
存录不同陈词之间的龃龉,方显存真之意。起诉书直陈,洛朗在酒馆听闻凶案消息时面露仓皇,断言此等惊惶便是不打自招的默契供认;证人格里莫据传曾悄语身旁之人,坚信洛朗必是真凶。然而审讯纪要中并无认罪招供。报章将这一幕与搜出的有价票证、衣物留痕、无法解释的行程以及言辞抵牾并置,视其为公诉方推论案情之蛛丝马迹。德博纳检察官竭力指控,阿尔西律师为洛朗据理力辩。遗憾的是,《法庭公报》并未充分提炼二人辩词的逻辑肌理,仅就审讯过程与终局草草记下一笔。
审判长作完总结陈词后,陪审团退庭评议。报章称,法庭向陪审团提出了四个问题,陪审员尽数以“是”作答。然而其问题之原文,报端隐去不录。今日我等已难窥其确切字句,亦无法断定其罪责究竟如何在谋杀、盗窃或加重情节之间厘清割裂。《法庭公报》记述,书记官宣读裁决结果时,洛朗神色木然。公诉机关当庭请求从严量刑;法官随即退席合议。正是在这悬而未决的等待间隙,洛朗在羁押室的墙壁上,并列刻下了自己的死刑与他的无罪。
午后一时二十五分,复庭开审。《法庭公报》仅冷峻录下一行简笔:“洛朗(让)被判处死刑。”这纸文献仅为1878年5月25日落下的判决与刑罚立照。它从未言明行刑与否、是否获得减刑或另有后继申诉。历史的舟楫在此搁浅于档案的断层:一记极刑判决,一行墙头刻字,一篇立论笃定却隐匿了陪审团提问、亦斩断了洛朗余生结局的法庭简报。唯有分清起诉书的指控、转述的线索、庭审的答辩与最终的判词,方能勾勒出这桩公案的本相,而不致误将薄薄报章等同于卷帙浩繁的历史卷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