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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丑闻 · 德国

霍恩施泰因的净罪誓言

1769年3月,萨克森霍恩施泰因附近的一处峡谷中惊现一具身份不明的过客尸体。百年后《新皮塔瓦尔》司法纪实将其归罪于屠户约翰·伯恩哈德·哈恩;然而哈恩坚决否认行凶,历经司法酷刑而不屈,终在立下净罪誓言后获释。其妻在发誓否认判决书所列诸项谋杀重罪后,仅因自认的其余情节领刑;其岳母则被宣判无罪。

1769年3月17日,在霍恩施泰因附近一处巉岩峡谷之中,一名上山拾柴的妇人瞥见绝壁石隙间卧着一具人形。其为何方神圣、因何堕入这般险仄之境,彼时皆无从知晓。众人初疑其失足坠崖。然而,在此案发生逾一个世纪后刊行的一部纪实文本中,屠户约翰·伯恩哈德·哈恩却被直接断为弑人凶徒。不过,萨克森的司法审判,自始至终未曾坐实其弑人之罪。

《新皮塔瓦尔》的编撰者开篇便铺陈萨克森瑞士一带的嶙峋乱石与残垣断壁,复引读者自苍莽风物落目于横陈尸骨。幽壑深涧固然令坠亡之说合情合理,直至仵作勘验将其推翻;然而此番幽景构图实乃1871年之文墨点染,专为叙事经营而设。

纪实中称之为“克瑙氏”的拾柴妇人,前一日亦曾路过该处,彼时未见寸骸。她随即向本城法官鸣案。邑人缒下峡谷,查得殁者乃一青年,据卷册推断年约弱冠,身着质地尚佳的褐色短袄,然囊无寸金,亦无他物。其颈项右侧遭利刃深割,脉络尽断;左侧另有一处创口,状如刀戳。医官与外科郎中验勘后断非坠亡:依其呈报之结语,此等割创乃致死之暴行。

尸身既无姓名,亦乏行迹可循。迨至下葬之日,一名哈特曼姓的妇人疑此无名氏乃数日前自其门前走过之人,其旁尚有一袭灰衣的旅伴。然而她辨认不出灰衣者面目。原编遂将此影迹附会于哈恩,因哈恩平生唯有一袭灰色大氅。然衣制相仿断非确凿指认。未几,牧人马齐格亦供称,曾于3月15日傍晚撞见哈恩偕同一名年轻男子同行,惟未及细察。此证言充其量印证二人或曾结伴,却无法坐实其后变故。

案情本或止于此等薄弱人证,却因峡谷尸骸左近拾得的一枚衬衣纽扣而陡生波澜。该纽扣与死者所着衬衣并不相合。法官取此扣出示于哈恩,伪称是在其家中起获,哈恩竟对答称此物系幼女之遗存,乃行商所赠之一对纽扣之一,且家中尚存一枚相仿者。待法官厉声点破此物实出自绝壑之中,哈恩顿时面如死灰,浑身颤栗。此等张皇固可引人疑窦,然记述并未确证该纽扣确系凶嫌遗落。

诸多细故随之向其集聚。据纪实所载,3月16日,哈恩曾以现银十四塔勒买下一头耕牛。及至伏尸事发,编撰者记其又接连购入三头牛犊、皮靴与便鞋各一双。左邻右舍皆知其近因逋欠遭官府抄没,素来两袖清风。询及其巨资何来,哈恩之言辞在叙事者眼中显得闪烁其词。原编更记其举止仓皇,寡言少语,自谓“无处可得安宁”。凡此种种皆属编撰者采辑之疑窦,既非亲口画押之伏罪供词,亦非谋杀之直接铁证。

在僻仄里闾之间,此等进项开销断难掩人耳目。坊间熟知其遭抄没之窘迫,瞩目其阔绰花销,私相流布所闻之言。《皮塔瓦尔》旋即把流言蜚语渲染为合境一致的公意。然而,将游移之疑心坐实为集体确信,本身便是一种叙事移花接木之术:编年者将日后追记的琐言碎语拢聚一处,强加其单向的因果链条。

有一夜,一名妇人凌晨两点返家,窥见哈恩家下层屋舍内灯火摇曳,窗棂则遭遮蔽。邻人赫特维希亦被一声钝响惊醒,其声若桌面轰然倒地;他称闻得人声语杂,并瞥见火光。然二人皆未亲睹尸骸。凡此追忆日后虽充塞于控方之时间脉络,但孤立的时辰与响动,断不足以还原暗夜中的真相。

迟至七月初,法官始发签拿办。哈恩、其妻克里斯蒂安·卡塔琳娜及其岳母格歇尔俱被羁押入狱。仵役于其宅内搜出一幅粗布大匹,类若布囊,斑迹点点;哈恩自承此乃血渍,辩称系运送牲肉所染。身为屠户,此辩解自具寻常之情理;而在叙事文本中,该血迹未曾经过科学勘定证实系被害人之血。失踪之财帛几已荡然无存。凡诸器具诚属可疑,然终无一物能化为确凿罪证。

初审之际,夫妇二人俱矢口否认识得该过客。其岳母格歇尔此时方供称:3月15日夜,哈恩曾携一陌生男子归家,命其坐于暖炉长凳之上。她自上阁楼安歇,未及辨识其面貌衣履。翌日,其女告之曰,合家起身之前,异乡客早已登程。越数日,格歇尔求见其女克里斯蒂安,称内心不得安宁,力促其女吐露实情。7月12日,闻得生母隔监呼劝,原编载称克里斯蒂安防线瓦解,遂作长篇招供。

依其招供,哈恩预先宣称将有一陌生后生留宿家中。哈恩任其偃卧长凳,逾午夜复唤醒妻子,命其举烛照引。妇人声称,哈恩向其吐露欲戕害异乡客以夺其资财之谋。她历述自身之哀求哀告、哈恩对其施加之恫吓,以及随之而来的屠戮惨状。她复描绘裹尸布囊、喷溅血渍及移弃尸首之经纬,并供称哈恩此前尚拟行凶两起,一谋托付资财之妇人,一图解送税银之差妇。此等节外生枝之案,在此仅系其一面之词,原编亦未曾定性为坐实之罪愆。

此等证言震撼力非同小可:证人自陈在场,且涉案于杀戮之后收拾残局。然而,此女本身亦难逃共犯指控之虞。其招供乃继夫妻二人最初百般抵赖之后所发;而哈恩则自始至终坚拒认罪。克里斯蒂安既无法确指移尸之确切时刻,亦不知财帛终归何处。至于邻里街坊,所见不过浮光掠影,或一抹灯火,或起居常态,终无一人亲历凶案之刹那。

纵是原编文本本身,亦留有难掩之罅隙。书中载称3月16日深涧尚无尸骨,及至17日方始现形。克里斯蒂安竟无从说明其夫究系何时移弃尸身。编撰者遂揣度哈恩或于入夜返家后始行抛尸,复臆想其或误以为僵尸尚在蠕动。旋即,执笔人亦自承所言之事毫无实据可考。此等纯属推想之辞,断不可信为定论。死者之名讳终究杳不可闻;曾有证人疑其为一名叫亚当的屠户,然终未得印证。

案椟辗转拖延。据编年记载,1770年6月,莱比锡陪审法庭(Schöppenstuhl)出具司法意见,准许在哈恩拒不自愿认罪的情形下动用“拷问讯辨”(la question),即以司法酷刑勒索口供。严刑虽施,哈恩至死不承。1771年1月,法庭颁谕,不得再对其施加惩诫手段,责令其依法立下“净罪誓言”(serment purgatoire)后予以开释。此举绝非查明谋杀真相后所作之昭雪平反,而是刑名体系在无法榨出口供之下的程序性穷尽与终结。

其妻克里斯蒂安,则获准就判词中逐条载明之谋逆恶行立誓洗脱——包括共谋杀害、动手行刺、掠夺银钱及移弃尸首诸款。原编载其遵旨盟誓。1771年9月之后续判决,针对其亲口自认之其余过犯,判处四年惩教所监禁,并分摊部分讼费。其母则获完全开释。此等依律立誓以涤除嫌疑之法,并不意味着法庭已将妇人誓言未犯之各项罪状勘验为不移之事实。

该章节冠以《凶手哈恩》之题,径直斩断了司法审判所悬置的空白。行至卷末,异乡过客依旧无名无姓,纽扣之线索终未能锁定真凶,而被发妻指控弑人之男子,脱却桎梏走出牢狱,未以谋杀定谳。1871年的选集带着一种斩钉截铁的笃定排布此案,而它所记述的司法程序本身却全无这般确信。其叙事固然扣人心弦,其定论却已僭越了所引判词之边界。是以,世人必须清醒析分三种截然不同之声息:其一为原书所引证人之言,其二为原编所录法官之裁,其三则是将笔下人物直斥为凶嫌的著书者。当口供真伪莫辨、目击者杳无其人,而酷刑亦无所斩获之时,司法除却自承“莫知其详”之外,尚有何路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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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献背景与文学重构说明

本篇通读《凶手哈恩。1769年》(Der Mörder Hahn. 1769)全章,自篇名起至下一章《盲目证人》(Der blinde Zeuge)止,OCR文本转录对应原书第25634至26467行,印刷页码第196至216页;法文底本节选计5838词。此原始材料系事发102年后于1871年出版的回溯性司法编年纪实,非原始预审卷宗或法庭庭审笔录。文中所载之证人勘察、各方言论及编撰者之断语,皆仅由该后世单一文献转述。关于司法酷刑,原章明确点出莱比锡陪审法庭(Schöppenstuhl)之名,并记述其1770年6月出具之司法审判意见,但未将其施刑直接阐释为因欠缺证据所致。在该章叙述中,凶手在司法层面上从未被最终敲定:约翰·伯恩哈德·哈恩在立下净罪誓言后获释;死者身份亦始终成谜。纪实明确提及克里斯蒂安·卡塔琳娜·哈恩获准通过宣誓,洗脱判决书中所列各项谋杀犯罪行径;她依律宣誓,随后仅因自认的其余事实获刑四年惩教所监禁。此等“净罪誓言”判决,并不构成对其宣誓未犯之各项罪状的正向事实确证;切不可将此判决混同于谋杀定罪或伪证定罪。原章载明,哈恩以现款购牛发生于3月16日,即3月17日发现尸首的前一日;而添购牛犊与鞋履则位于发现尸体后的数日内。死亡日期与抛尸日期依然各不相同,且部分细节无从考证:编撰者挑明此为缺漏,随即提出了未经证实的假说。早期哥特体(Fraktur)OCR文本已经全文通读,但未逐行与影印原版校勘;纪实叙事之现代正字法及法文翻译均属编委会编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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