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车尚未驶离街市。圣安德鲁斯大主教詹姆斯·夏普与奥克尼主教正端坐车厢之中,忽有一人拔枪近射。弹丸击中奥克尼主教的手臂与肩胛,骨碎立折。大主教侥幸逃过此劫。枪声轰鸣,人群四散奔逃,行凶者携着另一柄尚装有弹药的火枪,瞬息没入乱市之中。
这桩载于乔治·博罗1825年编纂文献中的公案,始于爱丁堡街头行刺十年后对詹姆斯·米切尔的公审。起诉书将行凶之日定在1668年7月9日或当月某日,指控其蓄意谋杀大主教并重伤奥克尼主教。法庭辩词、自白书与证人供词相互交织,勾勒出一起政治与司法余波远超区区一声枪响的重大案件。
米切尔原为巡回布道牧师,曾在数个家族中担任侍从祭司。据控方文书所陈,他对夏普擢升为大主教并跻身枢密院深怀怨怼。缉捕案卷记录,他预先备下两支手枪,伺伏于大主教归车之所。枪弹系穿过车厢帘窗近距离射出。负责疗创的外科医师出庭作证称,奥克尼主教中弹之时,手正扶在马车门框上。多名医者证实其骨骼尽碎,日后创口中仍不断排溢碎骨,但主教经救治后已逐渐恢复臂力。
行凶之人彼时得以逸脱。及至日后指控,案卷称其远遁荷兰、英格兰与爱尔兰,随后潜回爱丁堡。据称,他竟在距夏普寓所不远处开店营生达数月之久。被捕之时,其随身携有一支压满火药铅弹的火枪。检方认定此物即为当年街头行刺所用凶器,且米切尔意图在拘捕时再度开火。曾目睹凶徒逼近马车的大主教在辨认嫌疑人后,指认米切尔确系当年刺客。
然而,当米切尔在官府面前开口供述时,案件的性质陡然生变。1674年,他在大法官、档案大臣、皇家总检察长及副财政大臣面前签署了一份认罪书,承认曾于1668年伏击夏普,并起誓未受任何人指使,亦无同谋。该自白在枢密院诸大臣面前宣读,多名官员作证称目睹其画押画印。在后来的庭审中,米切尔不仅推翻供词内容,更直指该证据的索取与保全程序全属枉法。他坚称,自己是因枢密院曾许诺保全性命方才招供。而枢密院证人则反称,米切尔当时宣称开枪乃因夏普在彭特兰战事之后成了西部“虔敬之民”的死敌。王室公诉人借此将行刺定性为政治叛逆,坚称其剑指夏普在枢密院中的显赫地位及其弹压叛乱之举,绝非私仇私怨。临庭受审之际,米切尔全盘否认指控,亦不承认曾作此招供。
令法庭陷入僵局的核心,在于枢密院是否曾以换取供词为由许其免死。米切尔当庭呈递了一份枢密院法令抄件,坚称其文意已赋予其生命保障。然而,包括大法官与劳德代尔勋爵在内的王室要员齐声否认曾许以宽宥。夏普本人则称,初次拘捕时仅告知米切尔若能如实供认并表悔意,自己愿尽力周旋,却从未作过任何定死保生的承诺。陪审团自此面临双重裁夺:行刺之事实究竟为何,以及免死之诺是否存在并足以为其豁免死罪。
法理辩驳旷日持久。米切尔的辩护律师力辩:未致人死亡之未遂行为,依律不得施以谋杀极刑;他同时质疑苏格兰法律中“暗杀”一词的适用界限、枢密院自白的证据效力,并驳斥了将治愈之创伤等同于致命残疾的指控。检方反驳称,国法早有明文,袭击枢密院大臣属叛国大罪,向夏普开枪自在此例。受审之罪因而不再仅是重伤奥克尼主教,更是公然行刺国王重臣。
多名证人拼凑出行刺现场与事后行迹的拼图。威廉·帕特森证实枪响瞬间曾见一男子携枪没入黑衣修士巷,但无法指认是否为米切尔。狱吏则作证称,被告在狱中曾向其吐露开枪实情,并洋洋得意地自述行凶后如何假意折返现场、伪装搜捕凶手。加洛韦主教亦出庭陈述,米切尔在狱中对其明言夏普乃虔敬信徒之死敌,夏普一日不死,信徒一日不得安宁。凶器、自白与宗教狂热动机的印证,使控方的指控链条愈发严密。
米切尔呈递的文件将枢密院诸公推至道德与誓言的风口浪尖。大法官罗赛斯坚称从未给予任何生还保证;据记录,他声称文书上若有任何许诺之意,必系书吏笔误。王室总检察长竭力阻挠该文书列为呈堂证供,理由是枢密院要员此前已明确否认其事。米切尔必须以戴罪之身,向当年审讯他的权贵证明那份本该护佑他的免死文约。法官席亦承认,倘若确有免死之诺,自可免除极刑;然而存亡悬于一线,全凭陪审团信服何方说辞。
1678年1月10日,陪审团一致裁定,刺杀大主教与伤及主教之罪名成立。法庭采信了其早先的招供,断然驳回了辩方以免死许诺为由的抗辩。判决旋即下达:1月18日星期五,米切尔将于爱丁堡集市广场执行绞刑,没收其名下全部动产。博罗的司法卷宗便在此严酷的定罪中归于沉寂。
大主教安然步出险境,奥克尼主教的手臂终生留有创痕。而米切尔在枪击、流亡、潜返与最终定谳的自白之间,苦熬了整整十载春秋。枢密院案卷中的宽宥言辞未被确认为铁证;辩护律师亦未能使法官剔除对其凶险意图的清算。在爱丁堡的狭巷中,一颗子弹虽与所指之人擦身而过,但数载光阴与翻覆证词,终未能偏转司法之剑斩向射手之身的锋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