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年7月21日,星期二,将近夜里十一点,萨拉·利德在公地旁的池塘中瞥见一具浮物。她以木杖探触,那物件沉入水下,旋即又浮了上来;夜色昏茫,她辨认不清眼前所见,便径自归家。翌日清晨,她再度折返。水面下赫然浮现出一双手,衬衣袖口尽染鲜血。她急呼一名男童向邻里报讯。不过一刻钟后,村民便合力将尸体拖出水面。死者正是塞缪尔·奥尔登:其面孔遭利器残忍劈削,头颅几乎与颈项分离。
尸体被装上一辆大车,运回死者生前与妻子玛莎及幼子同住的居所。为查明死者何以沉尸池底,证人们的回忆追溯至7月18日星期六的那个夜晚。当晚,埃德蒙·德雷珀在阿特尔堡的“白马客栈”与塞缪尔偶遇。玛莎当时亦在座,不久她便声称带孩子先行回舍,抽身离去。德雷珀与塞缪尔对饮直至将近子夜,随后搀扶其归家。德雷珀坚称自己当时神智清醒,而塞缪尔则步履蹒跚、难以为继。德雷珀并未目睹夫妻发生口角。这所农宅仅有两间正房,即厨房与寝室,中间隔着一条狭窄的过道。入内小坐片刻时,德雷珀注意到壁炉中的火势较平日更为炽旺。他离去时,塞缪尔依然健在。
凌晨将近三点,查尔斯·希尔在前往谢尔芬格途中途经该宅。屋门洞开,玛莎正立于数步之外。她对希尔称,自己与塞缪尔及德雷珀一同自镇上返回,随后丈夫再度外出,去向不明。然而德雷珀此前证实,玛莎早已先于二人离开客栈。她复又解释称,自己方才穿过道路,前往花园边的坑洼处打水。希尔瞥见室内炉火旁堆积着一叠旧衣物,玛莎声称那是为了遮盖正在熟睡的七岁幼子。
星期日清晨,玛莎与玛丽·奥维斯同行时偶遇威廉·帕森。她向帕森声称,凌晨两点左右曾有两名水手打扮的男子走过门前,她曾托他们若在路上遇见塞缪尔,便催其归家。她言辞凄切,称深恐丈夫惨遭毒手或失足溺毙。次日,她更声称自己为寻夫已奔波了三十余英里。
到了星期一傍晚,萨拉·利德曾借给玛莎一把铁锹,借口是邻家的母猪拱翻了玛莎地里的土豆。该铁锹上刻有所有者姓名缩写“J.H.”。尸体被发现后,利德在奥尔登家花园外围的沟渠旁寻回了这把铁锹,旁边赫然现出一处刚挖开的浅坑。浅坑不深,周围残存血迹。一把外借的铁锹,就此将弃尸移至池塘前的暂埋之地串联起来,但单凭铁锹本身,尚不足以指认掘土之人的身份。
村民们随后搜查了这所宅邸。床脚、床垫、床后墙壁、壁炉挡板乃至狭窄过道中,血迹斑斑;壁炉挡板上的几处污迹,分明有被刀刃刮擦削削的痕迹。一张染血的麻袋摊在床上,旁侧还残留着另一块疑似经水略微擦洗过的残破粗麻布。在棚屋之中,另一只麻袋被隐秘地压在近百块泥炭板之下。而在昏暗的内室里,搜查人员还发现了一把柴刀,刃口虽有清洗痕迹,血渍却依旧斑驳。
邻妇玛丽·奥维斯居所相距不远。据其供述,玛莎于19日星期日将她唤至舍中,开门见山道:“我杀了我丈夫。”玛莎引她步入寝室,塞缪尔已气绝多时,横尸当场。奥维斯瞥见地上遗落着一把染血的柴刀。玛莎命她帮忙撑开一只麻袋,好将尸体塞入其中。奥维斯坚称,随后是玛莎独自一人将麻袋拖出房舍,穿过道路,将塞缪尔弃置于沟渠内并覆以薄土。随后奥维斯离去,自始至终否认知晓或参与谋杀。
据奥维斯陈词,次日夜晚她再度与玛莎碰面。她目睹玛莎独自将装着尸体的麻袋自沟渠中拖拽至池塘边,继而推入水中。事毕,玛莎将麻袋收走。奥维斯坚称在第二次转移尸体时自己未曾插手分毫。这一情节至关重要:在随后的庭审中,法官严厉提醒陪审团,该证人极可能是隐匿罪证的同谋,其证词必须以极其审慎的态度予以甄别。
其余证人的证词构成了相互印证的锁链。寝室与过道中的血迹,与奥维斯口述的拖尸轨迹完全吻合;沟渠中的浅坑与借得的铁锹,指明了移尸的中途停驻点;帕森与希尔的证言,暴露出玛莎关于丈夫失踪的说辞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而沾血的柴刀与被搜出的数只麻袋,更提供了无法辩驳的物证。然而,无一人亲眼目击致命的凶杀一瞬。陪审团必须在奥维斯的孤证、邻里的见闻、现场的残痕与玛莎闪烁其词的答辩之间,权衡裁断。
7月27日,诺福克巡回法庭在纳什·格罗斯爵士主持下开庭,玛莎因涉嫌杀夫受审。面对谋杀指控,玛莎陈述混乱、自乱阵脚。据博罗记载,她在答辩中意在竭力贬低奥维斯证词的公信力,试图将对方拖下水列为共犯,却始终未能就杀人指控作出有力的正面抗辩。法官告诫陪审团,鉴于奥维斯在转移尸体中所扮演的角色,对其供述须抱持戒心,但若其核心情节得到其他独立证言与物证的切实佐证,则该部分证词仍具证明力。
经简短商议,陪审团裁定玛莎·奥尔登谋杀罪名成立。法官当庭宣判:判处其由囚车拖曳至行刑地施以绞刑,死后尸身予以解剖示众。博罗记述,判决下达后、行刑之前的关头,玛莎终于招供伏法。据其最终供述,7月18日深夜塞缪尔酩酊大醉归家,夫妻大起争执,塞缪尔恶语威胁欲行动粗。当丈夫倒在床上不省人事之际,她顿起杀心,奔入隔壁房舍抄起柴刀,向其额前猛力劈下。她坚称奥维斯对凶杀毫不知情,但承认其曾协助将尸体装入麻袋。
7月31日,星期五正午,玛莎被缚于囚架之上押赴城堡山,行刑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