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供应商依约找上门时,门牌地址上的店铺固然还在;可一到结账还款之日,当初订货的掌柜却已去向成谜。取而代之的是一名自称受让铺面的新掌柜,仿佛产业早已易主;至于先前送达的货物,早已荡然无存。1875年8月14日的法庭审讯记录,正是如此勾勒这起连环诈骗案的作案伎俩。报端将涉案的十三名奥弗涅同乡统称为“黑帮”或“奥弗涅帮”。这伙被告表面上经营着各类零售门市,大宗的葡萄酒与煤炭源源不断运入其中;旋即店空人去,门面转瞬间改换了东家。
在巴黎轻罪法庭第九法庭的被告席上,庭长蒂鲁安端坐法官席,阶下羁押着巴蒂、萨勒、吉鲁、杜泽尔、让托寡妇、古达尔、夏布鲁莱、考斯、博内尔、帕特里斯之妻、拉姆、马亚尔寡妇与帕特里斯等人。报刊的庭审报道开篇即对被告的原籍与方言口音极尽冷嘲热讽;此等言辞纯属当日报媒之偏见,不能充作法庭定罪之确证。检方起诉书则详加阐述了他们巧立临时商号、互相借用签名背书,以及安插所谓“继任接盘人”以转移受害供货商视线的勾当。
部分店铺固然确曾开门营业,然而存续极为短暂;实体门面的存在,不过是为骗局虚增一份表面担保,根本无法保证经营会长久维系。
据庭审报道,除考斯与让托寡妇外,其余众人此前皆有犯罪前科;但档案中未载明过往旧案之详情。众被告亦频繁互签票据、相互担保,借此为门面营造信用假象。检方依案情界定了各自扮演的角色,但并非每名被告都卷入了起诉书列举的全部六起具体罪行。
报道详述的各起罪状中,发端最早的一宗可追溯至1874年9月。彼时,巴蒂看似已在阿贝斯街拱廊街站稳脚跟,成功从供货商克南德处赊购了两大桶葡萄酒。报载,他原本承诺以现款结清,转头却立即将铺面盘出,由吉鲁顺理成章地出面充当买家。与此同时,古达尔、夏布鲁莱与考斯三人分别以酒商身份,分踞克利尼昂库尔街、贝吕讷街及普罗旺斯街三处门市。巴蒂将此三人引荐给同一位供货商,该供货商遂向每人各自交付了两大桶酒。其中交付给古达尔的酒,当天便被吉鲁运走;夏布鲁莱在数日后转让了店面,考斯则直接销声匿迹。
及至11月,巴蒂持一份印有商号地址的发票登门造访昂贝尔尼,自称票据得自帕热斯处。他自诩兼营酒水与煤炭批零,且至少在当时,确实在阿贝斯街经营着一家门市。两桶葡萄酒随即交付入库。萨勒为其出具签名以立信用凭证;然而昂贝尔尼收到的那张票据,自始至终未曾兑付分文。整套骗局所倚仗的物象其实极浅微:一处印在纸面的地址,一间短期维系的门脸,以及一枚为人借调、虚张声势的亲笔签名。
据报载,11月1日,巴蒂又从阿尔努处骗得四千公斤煤炭。他仍以酒水兼煤炭商的身份现身同一家店铺。货款本应以现款结讫,却被他借故延宕。仅仅两天之后,煤炭已被席卷一空,店铺资产亦转手售出。货物送达之际,供应商尚笃信自己是在与一位立足扎实的行商交易;到了催讨货款之时,眼前却只剩下一处早已人去楼空的虚假地标。
同年12月,同样的机巧在供货商富克罗勒身上接连上演了两次。杜泽尔先是将巴蒂引荐为零售商,为其骗取了四桶葡萄酒的送货配额。未几,杜泽尔又化名“让托”卷土重来,声称自己在罗格特街40号开店。事实上,当时在彼处经营酒水餐馆的乃是让托寡妇。杜泽尔向富克罗勒出示了该批发商的客户名录卡片,再度轻取五大桶葡萄酒。这两次勾当,皆是借用既有门市的商业声誉,冒用根本不属于自己的商人身份以行欺瞒。
而丰泰纳一案,其图谋已远超单纯的骗取供货。博内尔、帕特里斯夫妇、拉姆与马亚尔寡妇五名被告,被控合谋盘剥丰泰纳位于西布尔街4号的酒庄铺面资产。帕特里斯将博内尔吹捧为立足于阿布维尔街的富实酒商,兼在圣旺拥有一处木材堆栈。他又佯称德苏瓦尔女士(实为帕特里斯之妻)即将入股博内尔,注资加盟。拉姆与博内尔本无亲属关系,却在此局中依计扮演特定说客角色。丰泰纳信以为真,遂同意以二千五百法郎的对价将铺面转让予博内尔与德苏瓦尔。
然而检方指控,该笔转让金根本分文未付。数日之后,博内尔故技重施,伪装将铺面转售予马亚尔寡妇;不过半月,马亚尔寡妇又将铺面盘给杜孔塞尔,后者随后再度转售。在此连环过户更迭之中,博内尔彻底潜逃。丰泰纳落得铺面被夺、分文未取的惨局。这一连串产权转让在商事文书上看似手续俱全,却始终无法带来应有的货款兑付。庭审报道一语道破其本质:这不过是一场同伙串通的连环圈套,其间的签字画押与表面抵押,无非是在这同一拨人内部流转倒手。
1875年1月,巴蒂又改换了巢穴。他迁至特雷维斯街16号,在假意盘出前一处门面后,又在此处伪装开店营业。供货商梅拉尔向其交付了价值八十五法郎的散装升装葡萄酒。数日之后,巴蒂将店铺转售予后继接盘之人——该人在本段记录中被记作“唐泽尔”(Donzel),而在其他案由中则均写作“杜泽尔”(Douzel)。此人随后登门,再度赊购了价值六十五法郎的葡萄酒。原始报道并未厘清这一人名差异,在历史档案中亦当据实留存。
《司法报》指出,上述六起事实不过是其中尤为昭彰者。公诉人还在控词中列举了其他类似罪行,若干被告另需对几起看似与合伙作案牵连较浅的破产案承担刑责。报章称,被告席上的嫌犯并不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却齐声辩称自己纯系善意经营。公诉机关坚决维持原控罪名,数位辩护律师先后出庭辩护。法庭简报并未详尽收录辩词全貌,今人已无从借由片断报道复原庭辩的所有机锋。
法庭最终作出的判决,将最初列于同一案由下的十三人分别论处。萨勒、夏布鲁莱、考斯与马亚尔寡妇获判无罪开释。巴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个月,并处五十法郎罚金;吉鲁获刑十五个月,罚金五十法郎;杜泽尔获刑两年;让托寡妇获刑六个月;古达尔获刑三个月;帕特里斯之妻获刑三个月;拉姆获刑三个月;帕特里斯获刑八个月。至于在被告名单中原列为“博内尔”(Bonnel)者,判决主文却刊印为“博内”(Bonnet):判处有期徒刑十五个月,并处五十法郎罚金。面对文本未能确认的历史歧异,不可妄加武断修正。
这伙涉案之徒的构陷之法,与其说是在苦心经营一家商铺,莫如说是在精巧地编织一场“李代桃僵”的更替把戏。一处临时的门面、一张虚造的发票、一枚担保的签名,抑或是假借他家老店的市井清誉,皆成了诱使供货商发货的筹码;及至供应商按期登门收款,店主名讳早已改换,库内货殖亦随之荡然。在这座法庭之上,四人获释,九人领受深浅不一的刑章。《司法报》虽未详述法庭判决的完整法理依据,却在每一次转让与易手的冷峻叙述中,为彼时的行商市井留下了一道无解的诘问:究竟是谁吞并了货物,又有谁真正来偿还这累累欠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