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2年1月18日,在埃斯塔克海面上,数名渔夫瞥见一件漂浮物,初时以为不过是一根粗大木料。及至靠拢,方辨出是一只沉重硕大的行李箱,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将其拽出水面。开启之后,一具裹于血渍麻袋中的男尸赫然入目:其双腿几乎被齐根斩断,强行折叠弯向头颅。死者身畔遗留的文书使其身份得以查明:格雷戈·安杰洛,商人,突尼斯老萨玛玛商行驻马赛的法定代理人。这一惊人发现,随即把三名年轻人推上了罗讷河口省巡回法院的被告席。
据纪事所载,事发当在1月16日星期二晚间七时许。年方二十五岁的格雷戈寓居于蒙格朗街47号。当日,他先在交易所支取了款项,旋即依报章所引起诉书称,又在天堂街的米兰商号收纳了4526法郎。证人米兰此后作证时则坚称为4525法郎——在两处印刷记录之间,始终横亘着一法郎之差。格雷戈随后返回寓所,放下雨伞与皮夹。自此之后,行踪渺然,再无人知其去向。
翌日,其同乡兼店员米歇尔·萨玛玛发现寓所房门仅扣着单锁插销。米歇尔握有备用钥匙,深谙格雷戈之起居习惯:主人素来谨小慎微,必将门锁旋紧两圈方休。室内陈设井然,并无凌乱痕迹,床榻亦未曾拆展。最初,此等不归并未引发即刻的恐慌,萨玛玛深知东家偶有在外借宿之举。然而格雷戈终究未再现身,而行号庶务急待料理。萨玛玛四出打探,相继问及拉斐尔·托莱达诺与伊萨克·西特邦等好友。二人皆矢口否认曾见过格雷戈;西特邦甚至主动提议,不妨去医院探查其是否因病卧榻。
待到忧心渐笃,萨玛玛向突尼斯发去电报。其舅父乃该商行掌门,亦是格雷戈的姐夫,遂呈请法官出面干预。司法人员延请锁匠强行开启保险箱。报端披露,内中突尼斯皮阿斯特硬币、法国金币及各色纸钞悉数荡然无存,总值估约三万法郎,商号的账簿与往来商业票据亦被席卷一空。彼时,现银与账目的下落不明尚存多重揣测之可能。海面沉箱的破水而出,固然否定了携款潜逃之臆断,却未曾立刻揭示出惨剧的全貌。
5月20日巡回法院开庭审理,三名被告浮出水面:年方二十一岁的中介拉斐尔·托莱达诺、二十岁的商人伊萨克·西特邦,以及同为二十一岁的苦力挑夫尼西姆·西祖里。报界将三人定性为马赛当地突尼斯侨民圈子中的成员。西特邦曾潜逃英格兰,当局凭借邮局截获的一封信函顺藤摸瓜,方将其引渡归案。《法庭公报》亦提及托莱达诺的仆役哈敏·萨达,此人原本列为证人,却在得悉其主受审之罪名后自缢身亡。
《法庭公报》援引的起诉书,将格雷戈的失踪、公款的亏空与漂海的沉箱串联成案。公诉方详述了套在死者颈项上的绞索、头部的多处创伤,以及为塞入木箱而惨遭截断的双腿。依起诉之版本,三名被告合谋设局,将格雷戈诱骗至桶匠街的一处栈房,随后搜其钥匙开启保险箱。控方指认托莱达诺系贪图横财之主谋,西特邦怀揣旧怨,而尼西姆则专司放哨与搬运。然而此番陈词尚非终局定谳。公堂之上,三人相互抵赖,攻讦推诿,将罪责层层转嫁。
托莱达诺断然否认自己图谋不轨。他辩称自身资财充盈,绝无贪恋格雷戈钱财之理。审判长将案情引申至三人因萨玛玛行女工克莱芒蒂娜·雷伊而生的嫌隙,以及格雷戈开罪西特邦后众人的非议,直指矛盾交织着情场争风与商海野心;托莱达诺坚决反驳西特邦扣在自己头上的言论。针对究竟是谁提议给格雷戈“施个手段”,一人指称对方早有预谋,另一人则誓死抗辩。
庭辩焦点随即转向桶匠街的栈房。西特邦咬定系托莱达诺敲定该处地点;托莱达诺则坚称是西特邦相中了房屋,自己不过出面中介画押。二人对于曾赴该地毫无异议,但对其起因与主导者各执一词。尼西姆承认曾涉足栈房并携有一截绳索,却坚称自己仅在门外守候。他声称旁人告诉他是为了会见年轻女子,这番辩解立刻遭到其余二人的斥责。审判长逐一列举了三份供词间难以弥合的罅隙。
随着审讯节节推进,虚泛的说辞逐渐被确凿的物证细节所压倒。钥匙、现款、怀表、票据以及箱笼装运之细节,成了被告争辩的焦点。托莱达诺指控西特邦与尼西姆私吞赃款;西特邦则声称托莱达诺独吞了最大份额;尼西姆承认经手约八千法郎与怀表,却力辩自身并未参与行凶。案发栈房内检出的一封书信被比对至尼西姆的衣袋,尼西姆出示破损的袋口,辩称是绳索勾带方使信件遗落;审判长将此番自白付诸陪审团斟酌公断。报章未将其中任何一桩辩解视作铁证。
多位出庭证人指证了具体的行动轨迹,但其笃定程度参差不齐。栈房看门人当庭辨认出托莱达诺,却称未曾看清西特邦的面容。看门人之女回忆起托莱达诺曾前来索取钥匙。数名商贩指认了二人购置的麻绳与丝绳;售予尼西姆的口哨,则被指为警戒之用。一名箱匣匠作证曾售出沉箱,却因买主竖起衣领、压低帽檐而无法辨认其容貌。运送木箱的车夫依稀记得是西特邦催马疾驰。其余证人虽指认出个别被告,却往往无法明确其面庞,亦难断定究竟是谁掏钱结账。
海船上的杂役曾在离岸水域目击托莱达诺与西特邦携箱泛舟。他曾提议协助拖曳,却遭二人回绝。他亲见沉箱被推入海中,拉起,旋即再度沉掷,直至风雨迷雾遮蔽了视线。西特邦的辩护律师亦传唤证人,力图坐实托莱达诺的主动作为。某些证人指认了西特邦,对托莱达诺却迟疑不决,甚至在预审与庭审之间的证言前后龃龉。
法医物证则带来了另一维度的审视。鲁塞教授受命检验了被告的衣物,认定尼西姆衬衫与外套上的斑渍系人类血迹。尼西姆辩解称自己患有疥疮,可能系抓破皮肤所致;鉴定人坦言在某些情形下确难区分病理创口的渗血,但涉案血迹显然更接近喷溅状血痕。托莱达诺的服饰同样附着有法医断定的血痕。西特邦则坚称自己是在协助搬提口袋时被动沾染。织物虽坐实了鲜血的存在,却单凭此节无法划清各人的责任轻重。
主刀尸检的医官描述了死者颈项上单圈、未打结的绳索,以及头颅遭受的重创。依其断言,机械性窒息系致死之首要原因,钝器击打退居次席。死者一截指骨骨折,在医官看来不足以断定曾发生过激烈搏斗。他推断应是数人协同作案,但亦承认无法断言必为三人;在他看来,两人亦足以完成此举。这一保留意见至关重要:在被告人将同等暴行相互推诿于他人之手的罗生门中,医学昭示了死亡的成因,却未能指出究竟是谁挥下了屠刀。
公诉人最终提请对三名被告一律判处死刑。《法庭公报》随后概括了辩护词:托莱达诺被描摹为西特邦手中受人摆布的工具;西特邦自居为从犯;尼西姆的律师亦竭力为其脱罪。普罗旺斯艾克斯监狱的一名囚徒曾致信审判长,妄称知晓尼西姆匿藏分得赃款的秘所。然而循线搜查一无所获,庭审记录载录了这一插曲,却未将其视为核验无误之秘辛。
陪审团于当夜九时退庭合议,重返法庭时作出了有罪裁决。唯独尼西姆一人被认定具备法定减轻情节。法庭遂判决托莱达诺与西特邦死刑,尼西姆则获判终身苦役。在《法庭公报》发黄的页框中,金柜、木箱与证言随着每一次矢口否认而不断易手;而法槌落处,量刑则分毫不爽地划出了生死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