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6月10日,宪法山上的两声枪响打破了维多利亚女王与阿尔伯特亲王的午后巡游。女王当时正端坐于敞篷马车内;车驾前行之际,一名青年连发两枪。凶手几乎当场被捕,亦未见任何脱逃之举。然而在法庭审理中,这桩看似脉络分明的行刺案,迅即演化为纠缠不清的三重司法难题:枪口究竟对准何人?手枪之中是否填装了弹丸?开枪者对其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究竟具备几分认知能力?
当年的司法纪要记载,中央刑事法院于7月9日至10日开庭审理爱德华·牛津案。记录扉页题为“爱德华·牛津案审讯始末”,明确指控其在圣詹姆斯公园向女王开枪。记述者笔下庭审现场座无虚席,法庭周边水泄不通,旁听席上冠盖云集,更有众多名媛淑女在座。记述者亦特意提及,牛津环视四周时嘴角噙笑,神情近乎冷漠。此等描摹虽属记者主观注视,不足以断言被告彼时是否明晓自身处境或心境若何。庭审伊始,总检察官约翰·坎贝尔爵士直指本案构成叛逆重罪,系直接针对君主生命的谋刺企图。起诉书列有两项罪名,对应所用两柄手枪;检方阐明,依叛国法之规定,客观行刺举动足以推知其弑君意图。牛津坚称自己无罪。由西德尼·泰勒与博德金先生组成的辩护团队,并不否认被告开枪之事实,却对其行为的法律定性提出异议,坚称其因精神错乱而不具可谴责性。因此,控辩双方的交锋并非抽象的疯癫之辩:陪审团须先查明被指控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方能评判行为人是否具备归责能力。
关于6月10日的事发现场,各方证人勾勒出的时空轨迹截然不同。证人塞缪尔·皮克斯证称,见牛津沿栏杆行走,先开一枪,随即换手击发第二枪。他听闻破空啸鸣,并推断青年距马车仅数米之遥。疾奔而至的约书亚·洛证实听见两声枪响,并听到凶嫌当即供认:“是我干的。”然而闻声赶来的威廉·克莱顿,却在慌乱中错将阿尔伯特·洛扣押并指认其为凶手。骚动之中,枪手身份固然迅速厘清,但射击距离、角度与动作轨迹却始终模糊未定。至于案发后的言辞对答,证言亦现分歧:有证人回忆牛津曾承认枪内有弹;另有证人则指其言辞晦涩,声称“若有人挡在枪口前,自会知晓膛内装有何物”。法庭聆讯的,尽是这般在惊魂瞬息、人群拥塞与押解羁押之余留下的残缺记忆。
另一处争议焦点在于射击目标。部分证人确信武器径直对准维多利亚女王;另有证人则坚称第二枪系朝向砖墙击发,或几近落在马车后方。据说在两枪间隔之中,女王曾一度挺身,旋即被亲王护住按回座位。辩方指出,阿尔伯特亲王的位置距牛津更近,旁观者斜向瞥见的动作绝不可草率穿凿为确凿之意图。检方则反驳道,枪手特意伏候车驾驶过,且事后曾探问女王是否负伤。控辩双方立足于相同的数秒光阴,赋予其法律意义却大相径庭。
至于关键物证——弹丸,终究未能起获。一名证人指出墙面留有痕迹,有人据此推断符合弹头撞击特征。然而随后的搜寻——哪怕扫尽墙脚尘土——皆一无所获。亲王据传听到了破空之声,亦有数人声称辨别出弹丸呼啸。检方力陈,该青年曾购入铅弹、私藏弹模,并亲口提及抛射物;辩方则反唇相讥:若在咫尺之距击发实弹,安能毫无痕迹?所谓破空呼啸,不过是巨响轰鸣下的感官错觉。
案发前的行迹筹备成为法庭审视的重点。枪铺伙计弗雷德里克·加里克当庭指认牛津曾花费两镑购入一对双管手枪及火药罐。约翰·雷作证称,牛津曾买下五十余枚火帽,并打听何处可寻弹丸。昔日同侪约翰·林顿则回忆,曾陪同牛津出入靶场试射。此等行迹固然证实其预谋在先且熟稔枪械,但单凭这些准备,仍无法证实6月10日枪膛内确已填装实弹,更无从透视牛津心底构想的真正图谋。
警方在其住所搜查出一只木箱,内藏佩剑、黑纱面具、火药罐、弹模、弹丸及诸多文书。其中赫然包括以“青年英格兰”为名起草的“章程与规约”,以及数封暗示秘密结社存在的信函。辩方据此主张牛津不过是幻想自己隶属于某个乌有结社;检方亦无法自文书中证实其确系受某组织指使。案卷记录显示,警方从未查出第二名涉案成员。此批证物遂沦为控辩阐释的修辞战场:究竟是一桩政治阴谋、少年臆想,还是神智失序的明证?
庭审最为旷日持久的争辩聚焦于被告的精神状态。牛津之母出庭陈述其童年往事,记忆中充斥着无端暴怒、失控狂笑、乖张举止以及难以谋生的困顿。她亦描摹了亡夫的暴戾与怪诞。另有证人提及牛津的祖父常有狂躁发作,曾被施以拘束;凡此种种家族病史,皆转述自当事人的零碎追忆与亲族传闻。然而数位雇主的证词却勾勒出另一番面貌:此子在酒馆柜台有条不紊地侍奉啤酒、清点零钱,即便有人偶感其脾气古怪、难以约束,亦未见明显失智。
出庭医家的精神鉴定尺度亦现参差。霍奇金医生断言其存在“意志病损”或病理性偏执;汉威尔疯人院主事约翰·科诺利医生在一番并不投机的问诊后,判定牛津神智不全。另有数名医者亦给出了于被告不利的精神状况结论。然而检方提醒,单凭行止怪异不足以豁免刑责。副检察长请求陪审团务必分清早年怪癖与开枪瞬间丧失认知能力的界限,极力强调其行为各环节的审慎计算:购置军火、蹲守车驾、开枪射击,乃至被捕后的对答如流。
此番对峙远非纯粹之医学分歧,更关乎法官应当向陪审团传达何种裁量准则。纪要记载,首席法官丹曼勋爵要求陪审团首先判定:牛津是否确实对准女王开枪,以及枪膛内是否装有弹丸。法官阐明,精神失常问题当退居其后——陪审团须继而裁夺,在实施该行为的当口,牛津是否清醒知晓自身所为及其行为之本质。法官严正告诫,单凭酿成恶性事态这一事实本身,绝不足以反推行为人必定神智失常。
听取法官要旨归纳后,陪审团退席商议,最初呈递了一份双轨裁定:认定牛津向女王击发两枪之事实有罪,但认定枪内装有弹丸之证据不足;同时认定案发之时其神智处于病态失常。纪要引述辩护律师泰勒之言,称此项表述实质等同于无罪判决;总检察长则定性其为因精神失常而获罪免。丹曼勋爵向陪审团重新释明法定判决之规范形制,陪审团遂再度退席。依纪要所载,其最终宣读的定谳裁决为:“有罪,但精神失常”。
这句判词并未能平息所有的历史疑窦。它为司法程序画上了休止符,却未能使弹道轨迹与行刺本意化作毫无争议的既成事实,亦未能将家族往事的所有证词彻底坐实为确凿的病理诊断。卷宗记述在宣判与一则编者注后戛然而止——编者声明该文系截取自晚报《环球报》之报道。它将后人留置于司法决断的门槛之前:一次大庭广众之下的枪击,两柄填装不明的凶器,以及一个在法理定罪与心智状态之间划出裂隙的陪审团。文本未录刑期,亦未着墨于被告日后的归宿,唯余法庭回廊中那声尘埃落定的最终应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