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亨特曾受聘于爱丁堡富商兼执达吏戈登先生,担任其二子的家庭教师。每日午餐之前,他通常会带兄弟二人去野外田间散步,他们的姊妹往往也随行其侧。卡姆登·佩勒姆在其纪事篇章中,详述了这样一次寻常的远足如何急转直下,演变为惨绝人寰的双重血案。这段后世追述将凶案的根源,归咎于亨特在其负责执教的府邸内部所暗中滋生的报复之念。
据该书记载,这位家庭教师出身于法夫郡一个殷实的农户之家。他曾就读于圣安德鲁斯大学,取得文学硕士学位,随后攻读神学。学成之后,他进入戈登府邸充任家塾教师兼驻家牧师,负责开导年仅八岁与十岁的两名幼童。他寄宿于主家,同住者包括夫妇二人、三个子女、一名侍女及数名仆从。此等职责使他每日皆可接触这两名学生,且惯常由他领二人外出走动。佩勒姆着力强调了这一兼具宗教训导之责的牧师教席,与其最终将亨特送上绞架的滔天罪行之间的强烈反差。从开篇起,作者便将这名获罪的家庭教师塑造成道德沦丧的警世典型;全案遂被铺陈为一桩既见诸血腥杀戮、又充斥着身份与操守彻底背离的悲剧。
佩勒姆将亨特心中仇恨的种子,归结为他与府中侍女私通之事的败露。某日,二人躲入家庭教师的卧房,却未曾掩紧房门。两名男童适巧推门而入,目睹了足以令童稚愕然的情状;席间,孩子们童言无忌的吐露坐实了私情。年轻侍女旋即遭到驱逐。在佩勒姆笔下此前向来温顺谦和的亨特,在痛陈悔意并尽其所能做出补偿之后,侥幸保住了教席。作者断言,正是这场宽宥,促使他在暗中萌生了针对稚童的戕害之计。佩勒姆并未借男童之口发声:将私情败露与杀戮图谋强力嵌合在一起的,纯属作者本人的叙事建构。
行凶当日,戈登夫妇应邀前往爱丁堡市区赴宴。戈登夫人本意欲带上所有子女,其夫却执意不允,最终仅长女随父母成行。两名男童则留在城郊庄园,交由亨特照看。此番寻常的漫步,遂缺失了往日同行的完整身影。意图连同长女一并剪除的计划虽遭阻碍,但佩勒姆写道,亨特并未收手,而是执意对恩主的两个儿子痛下杀手。
他们穿行于田野,随后择地小憩。兄弟俩奔向远处捕蝶,采摘四下丛生的野花。亨特此时已暗中备好一把折叠短刀。待他将孩子们唤回身旁,便疾言厉色地斥责二人向父母告发其私情,并公然扬言要取他们性命。幼童惶恐奔逃,他则穷追不舍并迅速将二人截住。佩勒姆记述道,他扑倒了其中一名男童,屈膝死死顶住其胸膛。在将身下幼童牢牢制伏之际,他先对一旁的兄弟痛下杀手,以短刀割断其喉咙;紧接着,他又将已受制于他的那个孩子残忍戕害。至于最后这致命的一击,作者并未着墨详述。
这幕惨剧发生于光天化日之下,距爱丁堡城垣尚不足半英里。一名当时正于城堡山漫步的乡绅目睹了惨状,急忙奔向孩子们呼救示警,以期将凶徒当场截获。据佩勒姆所述,亨特行凶后径直奔向河畔,意欲投水自尽。然而他未及得逞便被众人拦阻制伏,押送看管;噩耗亦飞报至父母耳中。至此,那套曾让家庭教师得以与幼童独处的日常惯例彻底碎裂:一名路人的远眺瞥见了暴行,而他的一声呐喊,也断送了亨特溺水遁世的妄念。
该书篇章自缉捕径直跳至审判。佩勒姆援引了一项古老的苏格兰法例:凡凶徒被捕时衣着沾染被害者血迹者,须即刻移交郡督法庭审理,并于三日之内执行死刑。据其记述,陪审团迅速集结,亨特当庭认罪伏诛。作者还将一句涉及其长女的话语附会于这番认罪之中:据说被告深以为憾者,乃是戈登小姐竟侥幸逃脱了他的报复。依照佩勒姆的叙事逻辑,此言恰恰印证了他原本意在屠戮三名子女的初始歹意。然而,关于这场审讯的记录通篇不过寥寥数语,既无任何证人证言,亦未载录当庭辩词。
郡督当庭宣判死刑。佩勒姆细致罗列了判决之条款:斩断其右手,以绞索将死囚悬吊于绞架之上,随后将其尸身套以铁锁,曝尸于爱丁堡与利斯港之间的要道;行凶凶器须贯穿其断手,高悬于头顶上方,钉死在绞架之上。书中载明,此项极刑于1700年8月22日在凶案现场附近被悉数执行。作者还写道,在步上断头台的最后一刻,亨特竟公然亵渎神明:“世本无神——若果真有神,我亦誓与之为敌。”这句遗言为传记作者笔下的道德画像画上了句点,愈发彰显出曾以传讲福音为业之人,与最终被定性为无神论死囚之间的刺目反差。
依照判词所定,凶徒尸身在要道悬尸示众了一段时日。后应戈登先生之请,尸骸终得解下,移置于爱丁堡近郊布劳顿村外。该章节始于亨特所受托的教职重任及雇主对他的深厚信任,终于其获罪伏法后的示众公决。在这两端之间,两名男童的远足、过路行人的目光以及佩勒姆笔录的罪囚供词,构成了整条叙事的主线。定罪及其日期确凿无疑;然而行凶动机与司法细末,归根结底皆出自后世作者的单方陈述——其所奉献给读者的,乃是一出劝谕式的道德规诫,而非原原本本的法庭档案。
文献考据附记:卡姆登·佩勒姆,《犯罪编年史;或新纽盖特历书》,第一卷,伦敦,T·迈尔斯公司,1887年,出自“托马斯·亨特牧师:因谋杀门生被处决”一章;序言日期为1840年7月1日。摘录文本仅限于该章,自篇名起至尸身移往布劳顿止。此乃后世追述的二手文献:动机归因、判决始末、所引苏格兰古例及刑场断语皆出自佩勒姆本人的叙事;该段落未曾援引任何同时代的审讯原始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