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年6月28日,在巴蒂街的一间卧房内,邻人们骇然发现米丽娅姆·安杰尔陈尸床上,而同楼租客以色列·利普斯基则蜷缩在同一张床铺后方、紧贴床架与墙壁的狭缝中。女子已气绝身亡;男子尚存一息,双手留有刺目的酸蚀痕迹。在警方眼中,这一幕俨然将两具躯体定格于同一桩暴行之中。但在利普斯基口中,案情却全然相反:两名陌生成年男子强行灌他服毒,杀害少妇后将他抛入床底。法庭审理期间,无人亲眼目睹凶案发生。检方依据硝酸物证、清晨的动线、被酸液烧毁的衣物以及被告的说辞编织证据链;陪审团最终裁定其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惨剧发生于巴蒂街16号。这是一栋三层楼房,利普斯基一家占用底层,安杰尔夫妇租住二楼一间卧室,以色列·利普斯基则栖身于顶层阁楼。在案发前近两年间,利普斯基一直寄宿于裁缝兼二房东菲利普·利普斯基家中,起初仅为寄宿,后将房间辟为手杖加工小作坊。房东一家此前一直视其为勤勉诚实的青年。米丽娅姆与丈夫艾萨克·安杰尔自波兰来英不足一年,住处正对楼梯口。米丽娅姆年仅二十二岁,已身怀六甲六个月。
6月27日至28日夜间,艾萨克·安杰尔于晚间九时左右归家。据他陈述,妻子当时神智清醒、体况良好;她为他取来啤酒,稍后又外出请人代写信件地址。艾萨克于深夜十一时半入睡,次晨六时一刻离家上工。他离去时,妻子仍安睡于床上,窗户紧闭,半掩于窗帘之后。正午前后,邻人赶来报信,艾萨克仓促赶回,却被拦在门外不得入内。司法报告由此认定,米丽娅姆生前最后一次确切为人所见,便是丈夫清晨出门之时;此后她有何举动,卷宗未留只字片语。
利普斯基案发当晨的行踪,乃是由数名时间线互有龃龉的证人陈述拼凑而成。他当时正欲开办新工坊,雇用了西蒙·罗森布卢姆以及年仅十六岁的少年理查德·皮特曼。罗森布卢姆称自己于清晨七时左右抵达。利普斯基交给他一些手杖配件的挫磨工作,随后出门采购台虎钳与海绵。皮特曼约在八时到工,中途外出吃早餐后折返。据少年回忆,利普斯基随后进入工坊停留数分钟便下楼而去;罗森布卢姆所供述的先后次序却与此微有出入。两人皆承认曾见另一名男子上楼,但对该男子停留的时间长短,以及两人用意第绪语交谈的内容,陈述各执一词。
这名访客名为艾萨克·施穆斯,是一名初抵英伦的锁匠。施穆斯称自己仅在工坊内稍作逗留,用母语与罗森布卢姆交谈了几句,便离开去用早餐。他坚称自己从未踏入安杰尔夫妇的卧室,离去后亦未再见过利普斯基。辩方律师当庭提出其他版本质问,指称他曾徘徊于安杰尔卧房门前,甚至曾合力压制利普斯基。施穆斯断然否认。庭审将这些相互抵牾的细节公之于众,却未能传唤出任何独立第三方目击者,亦未能彻底厘清清晨每一分钟的动向。
另一条线索指向邻近工坊的一家油脂与颜料店,利普斯基平日在此采买物料。店员查尔斯·摩尔出庭作证,称上午九时左右曾有一名男子来店,索购装于两盎司小药瓶内的微量“强水”(即硝酸)。该顾客声称用于给手杖染色;摩尔当场警告此液体为烈性剧毒。次日,警方将摩尔带往医院,并告知他可能在院内见到该人。摩尔随后在卧床病患中指认了利普斯基。因此,卷宗明确载明该次辨认存在预设立场,并非毫无诱导的前提下完成的盲测。
上午十一时前后,安杰尔家属与同楼房客发现其房门紧闭。婆母迪娜·安杰尔前来探视儿媳,敲门不应。房客莉亚·利维透过隔板缝隙向内窥视,隐约瞥见米丽娅姆横卧床上。三名妇人合力撞开房门。起初众人以为少妇只是昏厥,旋即惊觉其早已气绝。她衣衫被掀起,发丝凌乱;面庞与衣物上残留着斑驳的黄色液体痕迹。最早破门而入者见房内并无明显翻动打斗迹象。在医官与助手疏散现场之前,已有数人相继踏入屋内;各人进出的先后次序与具体目击先后,在供词中并无统一定论。
外科医生约翰·凯伊于正午稍前赶抵。根据尸温及尚未形成尸僵的情况,他推断米丽娅姆罹难已有约三小时,但强调此仅为推测而非确凿时刻。他发现死者口周、颈项、胸部及双手均有硝酸灼伤斑痕。在检视床铺后,医生掀开被褥床单,赫然发现利普斯基倒卧于床架与墙壁之间的地面上。该男子面色惨白、神智近乎泯灭;凯伊诊其脉搏,掌掴其面部,男子方才睁眼。一名在场警员注意到其双手及外衣亦染有黄色斑痕。送抵医院后,医师在其口腔内检出酸蚀痕迹并见细小抓伤,但全身上下并无足以令其无法呼救的致命重创。
尸检过程中,凯伊发现死者右侧太阳穴遭受数次重击,足以致其昏厥,其口唇、咽喉、气管及支气管内均充斥硝酸。大部分酸液似直接灌入呼吸道;医生估算凶手使用了约半盎司酸液。他将死因归结为强酸腐蚀导致的呼吸道阻塞窒息。凯伊特别注明,尸体并无近期发生性行为的痕迹。这些物证仅能勾勒出受袭状态与致死病理,无法直接指明行凶者身份。被褥之上血迹与酸液交织,但凯伊在利普斯基的大衣上并未检出血痕。
利普斯基在被正式起诉前即被送医救治。当晚,大卫·菲纳尔督察携翻译前往病房,警告其所作一切陈述皆将被记录在案并可能作为呈堂证供。利普斯基随即交代:他曾离开工坊去买台虎钳;折返时遭遇两名男子制伏,被强行灌下自称白兰地的液体,继而塞入床底。他称其中一人为旧识,名叫西蒙,但不知其落脚处,亦无法断定是否即为罗森布卢姆;另一人则素未谋面。他坚决否认杀害米丽娅姆。7月2日被正式指控谋杀时,经翻译记录的他最后的答辩为:“我没有杀她;这不是我干的。”
辩方律师竭力抗辩,指出该份初步供词系在正式指控前、当事人尚在卧床受押监视的状态下取得;菲纳尔督察亦承认自己系主动搜集口供,属于个人职权行动。翻译则当庭证实已履行权利警告且译意准确。医学诊断并未检出足以支撑“曾与两名壮汉剧烈搏斗”的严重创伤,仅见若干抓痕与灼斑。利普斯基的自辩之词与这几处轻伤,委实不足以证实那两名袭击者的存在。
案发当晨利普斯基所穿大衣成为关键物证。英伍德巡官在床尾另一件衣物之下搜出该大衣,衣料湿透且浸润着灼伤皮肤的化学物质。经化验及气味甄别,医师认定为硝酸。利普斯基的上衣与背心亦见斑斑焦迹;其左手及数根手指留有黄褐色腐蚀斑。被告自称同为受害者遭人投毒;检方则坚称其衣物直接关联至用于戕害米丽娅姆的凶器。强酸的存在固然确立了物理层面的紧密关联,却无法重现酸液泼溅于每一件织物时的具体动作。
室外的旁证为时间线增添了重重限制。在对街作业的托马斯·沃里克出庭作证,称见利普斯基在八时四十五分左右进楼,且其从工位能够监视二楼窗户,从未见有人由该窗出入。然而他坦承并未片刻不离地注视街面,吃早餐时便曾移开视线。二楼窗台未见任何攀爬踩踏痕迹;百叶帘遮住了下半截,上半窗扇半开。关于房门与锁具的证词同样众说纷纭:房东声称门锁原好无损,而撞门而入者却证实锁盒已移位脱落。门锁勘验并未能转化为“外人绝对无法侵入”的铁证。
这场庭审展现了多重性质各异的沉重物证:案发清晨采买的强酸、卧房内及衣物上的酸蚀焦痕、利普斯基身上的创伤烙印、床底密闭空间的抓捕现行、将其固定在楼内的目击证言,以及他自述遭两名歹人暗算的离奇抗辩。作坊、访客、步履踪迹与那扇半掩的门扉留下了无尽疑窦;终究无一人亲眼见证杀戮的发生。陪审团最终裁定以色列·利普斯基谋杀罪名成立,死刑宣告随即颁下。司法档案在此戛然而止。它未曾详录陪审团内部的心证推演,亦未附录判决之后的最终归宿;在死刑判决的斩截确定与目击证词的彻底缺席之间,留下了不可逾越的鸿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