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年12月28日晨七点十五分左右,在惹特树林边缘,贝图内正指给同伴德古伊看一处堆放的饲料,忽听得林间深处传来一阵仓皇逃窜的脚步声。潜伏的掩体设在一垛紫花苜蓿与麦秸之旁;看守一眼认出,这正是他清晨巡视时发现的埋伏点。德古伊随即拔足追赶盗猎者。年岁较长的贝图内则抄了一条熟知的小径,企图包抄堵截。
他刚穿过树林,便迎面撞见一名手持猎枪、提着野兔的男子。“以法律之名,站住!”贝图内厉声喝道。回答他的却是一记枪响。据起诉书所载,贝图内应声倒地,头部中弹,左肩亦嵌入了数枚铅弹。德古伊闻声赶来,扶起同伴并将其护送回努安泰勒村。贝图内的一只眼睛彻底失明。这一年,他六十六岁。
凶手在两名看守合围之前已潜逃无踪。剧痛与惊骇使得贝图内当时无法道出凶手的姓名,但他坚称只要再次相遇必能将其辨认出来。德古伊未曾与逃犯打过照面,仅能提供一份极为粗略的外貌描述。在案发当晚,调查卷宗里尚无具体姓名;摆在官府面前的,只有一名伤者、一处掩体,以及非法狩猎留下的痕迹。
次日,即12月29日,蓬图瓦兹的司法官员勘验了现场。所获线索繁多且异乎寻常。据《法庭公报》所摘要的勘验记录,盗猎者曾藏身于预先构筑的掩体内,在此击毙了一只野兔,行凶所用为一把带通条的旧式装药猎枪。在猎物倒毙之处,官员采集到了兔毛以及充当填料的碎纸片。清晰的足印将草垛、掩体以及与贝图内遭遇交火的地点串联起来。司法人员通过石膏翻模、测绘图解和详尽笔录,将这些印痕逐一固定。
每一处细节皆被严密测量:鞋印长二十九点五厘米,宽九厘米,后跟宽七厘米且内陷受压。鞋底中部布有八排圆头鞋钉,边缘密覆平头钉,前掌则镶嵌着双尖长形铁钉。起诉书据此断定,穿着此鞋之人定居于博蒙镇。然而,仅凭足印仍不足以锁定真凶。在此后数月间,司法机关暗中摸排该管区内为人熟知的盗猎者底细;而逐渐康复的贝图内则反复坚称,自己终将指认出那名伤人恶徒。
及至二月下旬,看守终于指认了博蒙镇的农人约瑟夫·勒费弗尔,此人绰号“加斯”。勒费弗尔于3月3日被捕,并与贝图内进行对质,后者当场指认不疑。起诉书称,在三次提审辨认中,受害人均精准指认了他。预审法官的笔录记载,被告人在回应指控时涕泗横流、浑身颤抖,力证自身清白。《法庭公报》如实转录了这一笔录细节;单凭此种情态反应,委实难以断定其究竟代表何种心理。
勒费弗尔的鞋靴随即被司法扣押。这双鞋似乎完全复刻了泥地上留下的印记:相同的鞋钉排列、相同变形的后跟、前掌亦带有相同的双尖铁钉。调查甚至追查到了当初打钉的鞋匠。匠人向法官阐明了这双鞋的独特规制,起诉书据此认定其特征鲜明,绝无混淆之虞。宪兵队早在1月7日便扣押了这双鞋,其时贝图内尚未指证勒费弗尔——公诉方以此强调,扣押物证先于指认嫌犯,更具真实性。3月11日,曾参与初次现场勘验的看守厄尔托辨认了这双鞋,断言愿以项上人头担保,掩体旁留下的正是这双鞋的足印。至此,检方将地面固定的痕迹、嫌疑人家中起获的物件,以及案发次日勘查现场之人的证言严丝合缝地扣合在一起。
被告人则提出了另一番解释:在案发前一个星期日,他可能确实走过留下痕迹的那片田地。起诉书断然推翻了这种辩解。检方认为,12月29日提取的脚印过于清晰新鲜,断非数日前行走所致;况且,足印路径严密吻合从草垛至掩体、再延伸至行凶现场的轨迹。在公诉人眼中,鞋靴、猎枪与纸填料的高度重合构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但每一个环节仍须确凿证明出自其人之手。
从勒费弗尔家中起获的猎枪同样是一柄通条枪。枪械鉴定专家对自贝图内伤口中取出的铅弹进行了比对,认定行凶枪支装填了混合霰弹,尤以4号与6号铅弹为主。而在勒费弗尔家中的搜查中,恰巧起获了同号数的铅弹。在掩体及看守受创地点采集到的纸弹塞,经查源自字帖习字簿;起诉书指出,勒费弗尔家中完全有可能获取此类纸张。这并非当事人的认罪供述,而是检方围绕掩体与枪击所刻意构建的物质证据联结。
检方进一步指控,勒费弗尔对于贝图内而言并非陌生面孔。他曾数次在贝若的地界内被撞破行藏,并受到过司法追诉的警告。据说在凶案发生次日,有人见他提着猎枪在树林附近游荡,窥探司法官员的一举一动。起诉书将他描绘成一个家境殷实、无前科记录,但声名狼藉且四季肆意盗猎的庄稼汉。这一形象塑造纯属控方立论之词,既不能取代枪击实证,亦不能等同于现场指认。
庭审纪要呈现了两处相互龃龉的距离数据。在最初的案情叙述中,凶手据称是在相距十三米处举枪瞄准贝图内;然而在末尾的辨认记录中,辨认距离却被记为十五米。这一出入始终留存在司法纪要中。与度量数据的刻板精细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辩论过程全貌的语焉不详:世人可知控辩双方传唤的证人数目与检方的起诉结论,却无从得知庭审辩难中究竟掀起了何种波澜。起诉书指控勒费弗尔非法夜间持枪盗猎,并为了掩护潜逃、逃避追诉而蓄意谋杀贝图内未遂,具有预谋犯罪情节。
庭审之中,勒费弗尔咬定牙关,全盘否认。法庭听取了十五名控方证人与二十名辩方证人的证词。报端声称辩方证人未能提供任何新证据,却对他们的证词内容与辩护词只字未提。检控官阿雷尔出庭支持公诉,莱奥波尔·拉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审判长总结案情后,陪审团退庭评议。仅仅半小时后,他们便做出了无罪判决。
足印、鞋钉、猎枪与铅弹,曾将公诉罗网死死罩在这名事发数周后才被指认的嫌疑人身上。然而陪审员退席仅半小时,勒费弗尔便重获自由。这是《法庭公报》对这起审判结局留下的最后事实记载;对于陪审团裁决的心证缘由,通篇未着一墨。
文献考据:《法庭公报》,1874年5月4—5日合刊,第432页,塞纳-瓦兹省巡回刑事法庭,5月1日庭审。原文摘要刊载了起诉书及辩论尾声,未予完整收录证人证言与辩护词。纪要中遗存了距离认定的分歧(先称十三米,后称十五米),且未对无罪判决的理由提供任何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