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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丑闻 · 法国

场外风闻:苏黎世出纳巨额亏空案

苏黎世联邦银行出纳埃米尔·塞哈尔侵吞公款投机证券,终致溃败获罪。在巴黎,联邦银行提起民事上诉,法院裁定自1869年8月10日起——即舆论流言足以引起警觉之日起——中介人对所收资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亦指出该行监管严重疏失,且既未认定中介人构成刑事共谋,亦未认定其操纵市场行情。

1869年8月10日,哈莱与杜布瓦向其远在苏黎世的客户寄去了一期《费加罗节目报》。就在前一日,该报披露了一条证券市场的风闻:传言某外资银行出纳在投机赌局中惨败三十万法郎。两位银行家在附信中,特意催请塞哈尔细阅金融专栏的前数行。他们写道,坊间已是满城风雨;倘若外人得知他在他们行内折损之巨,物议恐将更为汹涌。五年之后,巴黎上诉法院正是以这一关键日期为界,将尚属情有可原的交易,与令中介人难辞其咎的民事侵权行为彻底划开。

埃米尔·塞哈尔生于1846年的瑞士。1866年10月24日,伯尔尼的联邦银行任命他为苏黎世分理处的出纳,年俸两千四百法郎。及至1867年11月,他开始涉足日内瓦证券交易所的投机买卖。庭审记述称,他旋即嫌日内瓦市面过于狭仄,迅速将阵地转移至巴黎。他先是假道银行家于盖,后又转投其旧部戴尔吕。原本受雇于戴尔吕的哈莱与杜布瓦,在塞哈尔的出资赞助下自立门户开设钱庄;蒙特罗西与布瓦耶作为回扣经纪人承揽委托,塞拉芬则充当场外证券经纪人。

据《法庭公报》披露,塞哈尔汇往巴黎的巨资维系着庞大的证券投机,在不足两年内便令他折损数百万之巨。原始文献载有三组互有出入的数据,治史者须严加甄别:文章标题赫然标注损失三百二十六万六千零六十八法郎;案情陈述直指苏黎世分理处亏空达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八法郎;而上诉判词则将侵害该银行的侵占数额定为三百二十五万法郎。当时之报道并未消弭这些数字的分歧。报道续载,塞哈尔于1869年10月潜逃后被司法缉捕归案,苏黎世刑事法院于1870年2月2日判处其监禁十一年。

联邦银行并未止步于追究这位昔日的出纳。该行对哈莱、杜布瓦、蒙特罗西、布瓦耶及塞拉芬提起刑事控告,指控其为侵占公款之共犯。然而司法预审最终裁定不予起诉。与此同时,该行在民事庭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先是索赔三百万法郎,后又要求以分项清单核算实际损失,并先行支付十万法郎的预付款。

塞纳省民事法院于1873年8月14日作出初审判决。对于哈莱、杜布瓦、蒙特罗西和布瓦耶,法院认为尚无证据证明他们明知款项来源非法。塞哈尔向来以不可具名之第三方代理人自居;他特意开设了一个个人账户,与声称为他人代办的业务账户严格分离;他拍发的电报在众多雇员之间公然传阅。甚至,部分款项就是在联邦银行内部柜台当场交割,而该行章程明明规定了审计机制。在初审法官看来,种种情由足可解释中介机构何以未曾怀疑其中有诈。

塞拉芬的情形则被另案审夺。1869年8月18日,他曾亲赴苏黎世面晤塞哈尔。塞拉芬在预审中承认,彼时目睹的某些端倪已激起其疑窦,抵沪巴黎后本有意尽快斩仓抽身。然而彼时尚有远期头寸有待交割平仓,且据称塞哈尔尚欠其巨额款项。法院认定,在苏黎世之行后,塞拉芬继续操盘并接收新资金之举已构成过错,遂下令依清单评估其损害,但彼时尚未裁定预付款项。其余中介人则在民事上被免除责任。

塞拉芬随即提起上诉。诉讼期间他溘然离世,诉讼由其子嗣玛丽-玛德莲与儒勒作为限定继承人承接。联邦银行则针对哈莱、杜布瓦、蒙特罗西和布瓦耶提起主上诉,并对塞拉芬一方提起附带上诉。自1874年6月23日至7月28日,法庭举行了数次庭审,就各项请求权基础展开辩论。

该银行提出了三条诉讼请求权路径:其一,代位行使塞哈尔的权利,追索因赌博亏损而支付的款项;其二,以自身名义主张中介机构的过错直接造成了自身损害;其三,援引《民法典》另一项规定,请求返还以侵占之赃款清偿的金额。法院驳回了前两项返还主张——即基于赌博以及善意受领货币之规定——但支持了基于侵权过错的民事责任。法院并未认定塞拉芬操纵行市或对赌违规做市;同时判定中介人非法僭越法定证券经纪人职权的主张不成立:盖因交易交割之际,确曾依法委请法定经纪人过手。至于8月10日前所收受之款项,法院认定确系出于善意用于平仓或支付佣金而已消耗殆尽。

然而法院并未就此止步。在审官看来,中介机构起初确有理由相信塞哈尔是为某位富商巨贾代为操盘。塞哈尔分立两个账户,一用于巨额投机,一用于私人收支;他坚称自己不过是中间走账之人。从苏黎世汇出的款项看似印证了此说,而指令电报之公开周转,在判词看来,全然不似一个处心积虑掩饰行迹的贼窃出纳之所为。

然而,另一些反常迹象理应打破这种盲目的信任。塞哈尔屡次违背往来商行之劝诫,竟以普通平信夹寄大额钞票;两封分别装有一万法郎和两万法郎的平信在邮路中遗失,他却从未积极交涉追索。曾亲历苏黎世的中介机构,亲眼得见这位年仅二十二岁、薪金微薄、起居极简的年轻出纳。更甚者,在1869年5月13日的一封信中,塞哈尔特意叮嘱:联邦银行的钞票只能按每份五千法郎零星兑换,且绝不可由同一人出面呈兑。法院认为,对于久历商海的精明从业者而言,如此诡秘的防范之举,早已将这批钞票的阴暗来路暴露无遗。

8月9日的报纸,在上诉法院的论证逻辑中,将上述蛛丝马迹彻底敲实为不容回避的切实怀疑。报道直指某外资银行出纳折损三十万法郎的丑闻。次日,哈莱与杜布瓦便将剪报寄予塞哈尔,并直言其在他们行内的巨亏若公之于世,市井喧嚣必远胜于此。法院认定,没有任何一位中介人会不将这桩风闻与自己的主顾画上等号。法院判定,自8月10日起,他们理当至少怀疑:源源不断供塞哈尔豪赌的巨款,正是来自其受托看守的银行金库。

塞拉芬8月18日的苏黎世之行,坐实了这根时间链条,但并非过错之始。当年7月,他曾为塞哈尔料理多笔平仓,录得六十三万五千三百一十五法郎的惊人亏损。法院判定,他在实地探访中所获的解释必定是决定性的。塞拉芬在预审中承认当时已生疑心,却托辞意欲尽速平仓保全。初审法院原以苏黎世之行为其承担民责之始;上诉法院则将共同民事过错的起点,统一追溯至哈莱与杜布瓦发出密函的8月10日。

不过,法院并未将这项民事过失升格为刑事定罪。判词郑重重申:损害之根本源于塞哈尔本人的职务侵占,而联邦银行自身亦须为内控孱弱与监管松弛承担责任。银行的懈怠过失必须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予以折抵核减。判决主文判令中介人及塞拉芬之继承人向银行支付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须依清单核定,标准为1869年8月10日之后因证券投机自塞哈尔处收取之款项。法院同时裁定先予执行十万法郎预付款。连带责任被明确划分为两个梯队:哈莱与杜布瓦为一方,蒙特罗西与布瓦耶为另一方,两方各自与塞拉芬之继承人承担连带之责。

至此,联邦银行针对中介机构的刑事控告彻底铩羽,民事维权则在一片更为逼仄的法律畛域内勉强落定。法院并未断言这批操盘手策划了侵吞大案,亦未指认其操纵市场;法官归责于他们的,是在确凿疑点已然浮现之际,依然利令智昏地为塞哈尔周转并收取资金。判词划定的那道民事过错红线,最终仅仅系于一张报纸的出版日与一封推波助澜的私函。这份旧日庭审实录未曾载明依清单核定之损害赔偿的终极总额,亦未细列刑事免予起诉裁定书的具体理据;然而它却如实展示了:在民事法官的严苛权衡下,市井中一句泛起的风闻,如何能将原本寻常的商业往来,瞬间推入万劫不复的侵权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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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献背景与文学重构说明

本纪实严格依据1874年8月3日至4日《法庭公报》(Gazette des Tribunaux)刊载的民事上诉案完整庭审记录整理。报章同时记述,塞哈尔已于1870年在瑞士被定罪判刑,而法国针对中介机构的刑事预审最终以不予起诉告终;上述司法程序绝不可与巴黎上诉法院的民事终审判决相混淆。原始文献中,篇首标题标称损失3,266,068法郎,案情叙述为3,266,668法郎,而上诉法院理据部分则载为3,250,000法郎;史料并未对三者差异作出校核说明。司法档案缩微胶片第740页有确凿印刷页码,第739页系依据行文承继关系推定考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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