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1857至1861年间。三家面包铺在送包路线上相继发现账目亏空;玛丽-罗莎莉·雷朗热,亦即戈捷妇,三次与东家各执一词。在巡回重罪法庭的公堂之上,各方争议的银钱数目,与她的佣工履历及累累前科交织在了一起。
1861年1月3日,塞纳省巡回重罪法庭开庭审理了一名四十六岁女送包工的案子。卷宗里她的名字以两种形式出现:起诉概况中作玛丽-罗莎莉·雷朗热,后文则称戈捷妇。控方列出的最大一笔指控金额极为确凿:在7月3日至11月10日之间,经手杜比斯面包铺售出的货款中,涉嫌被侵吞者计有八百五十五法郎五十生丁。然而,压在庭审之上的并非仅有这一笔账。自1857年以来,另有两家面包铺同样报称银钱短缺。每一次受雇,都留下一笔性质各异的亏空;每一位店主,都道出了一段结局迥异的雇佣恩怨。
事端始于小场十字架街。1857年2月,雷朗热受雇于面包师勒富隆,周薪十二法郎,充任送包工。及至9月,勒富隆渐起疑心。据报载,他查核账目后,发现亏空达六百五十法郎之巨。当时勒富隆并未立案控告。依《法庭公报》所载,他迫使雷朗热及其丈夫签署了一纸认债文契,约定每周偿还二十五法郎;契中虽附有一项抵押担保,但在东家眼里不过是一纸空文。店主自称分文未获补偿。而在重罪庭上,雷朗热却断言早已如数归还。是以,这第一桩龃龉不仅关乎银钱多寡,更在于那纸还款契约究竟履行若何。
报道续称,雷朗热对勒富隆店中的侵吞行径并不否认,惟独坚称自己已然清偿。报上所提及的认债文契,令这第一段雇佣关系尤具分量:债务既经被告夫妇画押承认,那项预设的担保却未曾带来预期的偿付。报道原文并未收录文契原件,仅转述了勒富隆与雷朗热各执一词的辩白。庭审遂将一份仅见于报端摘要的字据,与雷朗热当庭的供述并置对照。依文契所定节奏,清偿六百五十法郎须历经二十六期周付,约合半载光景。这一推算并不能证实还款是否当真发生,仅能标示报章所载的应还时限。报道亦未说明到底兑付了几期。画押承认的债务、东家口中落空的担保,以及被告一口咬定的偿还,乃是同一篇报道所呈递的三处互不相谋的事实残片。
在记述这间铺子与下一家雇主之间,《法庭公报》加插了被告的前科劣迹。报纸列举了四次判决:1854年5月因窃盗罪获刑六个月;1855年12月因窃盗罪获刑十三个月;1858年10月因窃盗罪获刑三个月;随后于1859年5月又因背信侵占罪被判处一年监禁。这串前科清单,解释了该报何以在重提法庭争议事实之前,便已为她勾勒出一副极不光彩的面目。但这串清单本身,并不能坐实各家面包铺里究竟发生了何事。报纸在另一处又添补称,雷朗热在1860年刚服满一年窃盗刑期;这一细节与前文所列1859年5月因背信侵占罪领刑一年的记载彼此抵牾,难以弥合。
依其生平记述,雷朗热在服满一年刑期后,受雇于圣路易树丛街的面包师卡诺尔。她在该处仅做了三周。报道称卡诺尔估算交予其兜售的面包款项短缺了七十二法郎。经扣发部分工钱相抵,账面尚悬五十五法郎。此番涉案金额之所以发生变动,是因一部分已从薪俸中克扣,但店主声称,尽管被告赌咒发誓,余款仍旧未见分文归还。
及至元月受审,雷朗热并未沿用在勒富隆案中的说辞。她辩称曾获卡诺尔首肯,得以折价售卖面包。卡诺尔对此予以断然否认。两人各执一词的关键,在于彼此间究竟有无这项默契:若折价售卖确受准许,则账目亏空自当另作别解;若无此成约,那亏缺的差额便无从解释。报道中并未出具任何字据文书,仅记录了被告的说辞与面包师的反驳,随后将这道互不相让的矛盾交由陪审团裁断。
第三段雇佣始于1860年7月3日,东家是圣马丁街的杜比斯。其报酬按售出面包件数抽成:每售出一只两公斤重的面包,抽成两分半生丁。对于未获赊销权力的主顾,规矩明明白白:收讫现银,立时交还掌柜。令杜比斯警觉起来的,正是那一本本赊账簿。他只见销路日增,记账赊欠的主顾名册亦随之疯长。据报道,东家核对名册后赫然发觉:有的主顾早已付清现款,有的素不来店中光顾,更有甚者,名单上赫然列着查无此人的虚构名号。记述中的查账过程,便如此由已结清之账目,推展至从不登门之人,终至子虚乌有之影。这并非司法审判中的确证逻辑,而是《法庭公报》归之于杜比斯名下的盘查步骤。比起钱柜亏空的泛泛之谈,它为控罪赋予了更为详确的形貌。
《法庭公报》归纳了雷朗热被指控的作案手法:假造虚名以掩盖中饱私囊的销账行径。自7月3日至11月10日期间,侵吞总额达八百五十五法郎五十生丁。此案审理中,她承认欠杜比斯的钱,却力图将账目压制在四百一十五法郎之内。报道通篇仅有一处将店主拼作“迪布瓦”(Dubois),余处皆作“杜比斯”(Dubuis)。这点拼写差异,尚不足以构拟出另一位事主。
庭审现场,供词呈现出全然不同的法律样态:第一位东家处是一纸认债字据;卡诺尔处是一道死无对证的口头许可;杜比斯处则是赊账簿上的虚妄名号。《法庭公报》罗列了东家们的证词与雷朗热的抗辩,却未曾载明陪审团的评议理据。报纸断定她的辩解绝不可信;这种褒贬仍旧只是记者的论调,与陪审团最终的裁决泾渭分明。
审判席上,德·巴斯塔尔先生担任审判长。副检察长萨莱出庭支持公诉;德·弗鲁瓦德丰·德·法尔日律师出庭为被告辩护。报载审判长、公诉人乃至辩护律师本人,皆曾力劝其全盘招认,但雷朗热对此等劝谕始终顽抗不从。在转述各方争辩与辩方答辩之后,《法庭公报》极力渲染被告的前科劣迹及其拒不认罪的态度;这一叙事导向,构成了随后判决的注脚。
陪审团最终裁定其罪名成立,且无减轻情节;法庭判决其入狱监禁五年。报道在这一判决声中戛然而止。它记录了司法的终局,却未曾留存交付陪审团的具体表决议题,亦未交代雷朗热此后的羁押命运。而那些散碎的账目,依旧停留在各店主的陈词与被告的机变抗辩之中:还款、折价与存疑的债权,皆未获得确凿划一的解答。刑期在泛黄的报页上确凿无疑;而那些法郎银币的真实去向,却永远隐匿在报道未能翻检的厚重账簿边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