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2年1月25日,塞纳省巡回法庭陪审团就一起由数个相同黑夜勾连而成的积案,对同堂受审的九名被告作出了裁决。其中三人获判无罪,六人被裁定有罪。次日《法庭公报》刊发的纪事,勾勒出一个专门向醉汉假意施援、实则洗劫财物的犯罪团伙;若街头行窃风险过大,他们便将被害人诱入马车。报道还将这一系列劫案与官立当铺登记册上借用假名的行径联系在一起。
假“庇护”之名行劫掠之术
报道开篇便提及一个近乎黑话的行话:“醉汉诱劫术”(vol aux poivriers)。报纸写道,被告等人窥伺街头醉汉,打着护送保全的幌子伺机下手。
纪事还详述了街面难以下手时的伎俩。据说被告会将意图劫掠的目标诱至小酒馆,频频劝饮,直至对方“酩酊适度”。这一措辞出自报纸原文,是对控辩辩论的综述,而非转述被害人自身的证词。
若是顾忌街头耳目,此法还有另一变体。凡公共场所作案风险过高,窃贼便垫付马车资费,诱使被害人登车,随后在密闭的车厢内将其洗劫一空。得手之后,他们将人弃置于荒僻角落;待巡警寻获时,被害人方才酒醒,而周身资财已荡然无存。
《法庭公报》并未披露遭劫者的姓名。报道提及公诉方归咎于该团伙的盗案达二十起,并指出根据起诉书,这些犯罪细节主要依托部分被告人的供述或证人证言。各案究竟掠得何物、受害人于何处被寻获、各被告在个案中究竟分担何种具体角色,今人皆不得而知。文献的缺环,使后人无法将上述作案手法化为二十桩确凿无疑的微观场景。报纸提供的是公诉构架,而非一份完备的受害人名录。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一场预审与庭审的公开结案纪要,而非决定了陪审团裁判的原始完整笔录。
九名被告,轻重异致
在这份庭审纪实中,九名被告并非整齐划一的犯罪集团。《法庭公报》列明了他们的姓名、生计及已知前科,隐约勾勒出多重身份:行窃正犯、涉嫌销赃者、被指卷入案情的同居妇人,以及居于首脑地位之人。凡此种种定性,皆出自报道记述与公诉指控,不可肆意推及各人最终所领受之确定判决之外。
纪尧姆-图桑-奥诺雷·德莱特自称农人,前科已达三次。报纸指明,他还须就另一桩案件在巡回法庭受审。马里-厄仁·德皮埃尔时年四十八岁,系商铺伙计,曾两度因公然猥亵罪获刑。米歇尔-安热·普罗芒时年二十六岁,系日工,身负六次前科,其中三次为故意伤害,三次为盗窃。纪事将夜间突袭的主谋之责加诸其身,然而陪审团最终排除了涉及其施加暴力的专门问题——公诉罪名与陪审团认定事实之间的这层分野,至关紧要。
奥古斯特-伊西多尔·布洛涅时年二十四岁,系流动商贩,据文载曾九次被捕、六次获刑。1860年11月,他被判处苦役九年;记者写道,此番出庭,他身着苦役犯囚服。本案侦查的突破口,正是自他被捕始。亚历山大·米盖时年二十二岁,系小玩物匠,累积前科五次;最近一次见于1860年3月,获刑监禁六年,且已有裁决因另案将其移送巡回法庭。
弗朗索瓦·德维尔时年二十五岁,系铜匠,在此简略记述中未见前科记载。让-桑福里安·科洛时年三十七岁,系旧货商,因涉嫌销赃遭到追诉;报纸推测其行业身份正是在被告席占有一席之地的因由,但这仅属撰稿人之评述,非孤立确凿之铁证。路易-伊波利特·拉库雷热时年四十二岁,系帝国宪兵队退伍宪兵,据载在行伍中考评优良,素无不良劣迹。检方将其卷入此案,所凭者是他与最后一名女被告保持了三年的姘居关系,以及认定他对其窃行知情不报。
这最后一名被告乃是玛丽-路易丝·博多,时年二十八岁,系厨娘,据报道查无司法前科。彼时她已沉疴难支。报载其心脏宿疾数度打断庭审进程,席间偶发悲号,又强自隐忍。报道未将这些中断斥为辩护策略,亦未借此推断其特殊的精神状态;唯一能确证的,仅是病发对庭审秩序造成的波折,以及报端所录其病势之沉重。
从拘押到法庭
报道将线索追溯至前一年(即1861年)3月下旬。布洛涅落网后,作出供认并吐露同伙,顺藤摸瓜将他人牵入法网。德莱特彼时化名于泽尔;以此化名,他曾于1859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徒刑。德皮埃尔与普罗芒亦系司法机关旧识。《法庭公报》罗列各人过往刑罚,并非以此证明昔日劣迹可直接印证新罪,而是因这些前科构成了呈递于读者与陪审官眼前的涉案背景。
报纸继而指出,德莱特与德皮埃尔亦步布洛涅后尘,走上招供之路。依文章措辞,二人所招认之事实——无论是关乎自身还是指证同案被告——随后皆为预审机关所核实。然而,仅凭这篇撮要,今人断难查考哪些揭发具体指向哪位被告、有何独立物证予以印证,抑或陪审团对各项口供采信几何。新闻报刊不过概述了案情承转,并未将讯问笔录全文付印。
起诉书罗列了二十起盗窃,尚囊括伪造公文及真实文书罪。据《法庭公报》所载,部分被告涉嫌以假名将赃物送当,并在官立当铺的存册上签署伪名;另有人则在刑事预审文书上冒用假身份。在指控事实中,虚构身份一方面用于暗度赃物,另一方面旨在留下官府记录时不至立即引火烧身。
这一文书层面的罪状,使得案件审理的纵深大大拓宽。被害人在街巷或车厢内遭劫,或难辨盗贼真容;然而典当借贷的底册,却实实在在地保留着落款字迹。
庭审于1月23日、24日及25日展开,由波捷审判长主持。公诉机关对九名被告一体维持控诉,但声明仅同意给予拉库雷热与博多减轻情节待遇。辩护律师依次登台为各被告展开辩护。
三人开释,六人获罪
第三日庭审专用于审判长总结案情及陪审团评议。评议于正午展开,两小时十五分后告竣。陪审团对博多、拉库雷热及科洛三人给出了否决性裁决(无罪认定)。审判长当庭开释三人。他们的洗脱罪责,明确将个人裁定与“浑然一体之盗伙”的控方预设拆解开来:身处同案追诉之中,并不必然招致定罪厄运。
其余六人均被裁定有罪。法庭仅认定米盖与德维尔具有法定从轻情节。陪审团断然排除了第52项设问,即关于普罗芒施加暴力的指控事实。
法庭随后宣判刑罚:德莱特处苦役九年,并处罚金100法郎;德皮埃尔处监禁九年;布洛涅与米盖各处同类刑罚八年;普罗芒与德维尔各处同类刑罚七年。报章在述及德皮埃尔之后,未对后两组罪犯明言刑罚性质;本纪事亦谨守阙疑,不作妄加引申。报道的末句亦是文献留存的边界:后文既未记载上诉复核,亦未交代刑罚执行乃至获释之期。
一场始于“护送”,继而诱至酒肆、囚于马车、终弃于荒野的伎俩,在庭审记述中呈现为一种在受害人自以为蒙受恩惠之际、借机转移其戒备的作案套路。然而司法审判并未草草落脚于空洞的道德规诫。它在三名脱罪者与六名服刑者之间划出清晰界线,剔除了暴力指控,赋予两人从轻待遇,并使遭劫者的姓名湮没于历史微尘之中。正是这种法律裁判上的严密分殊,而非一个高度组织化盗帮的戏剧化镜像,才是那一页尘封旧档真正昭示后人的历史肌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