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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丑闻 · 法国

轮刑之下的不在场证明

1754年12月,伊尔策尔·莱维与另外两名男子被控在乌森犯下抢劫与暴行。他虽坚称自己握有确凿的不在场证明,要求司法予以勘验,却在证据遭拒的草率审判后被解赴轮刑处决。直至1755年9月,梅斯高等法院始彻查冤案,为其昭雪平反,并开释两名同案幸存者。

1754年12月9日夜,约十时至十一时之间,乌森村的一位遗孀向官府报案,称其本人与女仆遭受暴力围攻,家中近三千利弗的银两、贵金属器皿及各类财物被洗劫一空。不出数小时,官府便将疑窦锁定在三名犹太商人身上:伊尔策尔·莱维、梅内赫克·莱维以及莫伊兹·朗。行至岁末,三人中已有一人喋血科尔马的轮刑架上。直至九个月后,上级法庭才裁定该项控罪不能成立,并还了另外两位尚在人世者以自由之身。

让-巴蒂斯特-约瑟夫·德·尚帕尼亚克于1833年将这一事件辑录成文,冠以直白醒目的标题——《死于轮刑之无辜犹太人之昭雪》。其着墨之时,距案发已逾七十载;书中涉及此案的篇章,并未注明依据的笔录卷宗编号,亦未列明证人名册。是故,读者须将文中所述的司法程序阶段,与其渲染的戏剧色彩及道德臧否审慎甄别。阿尔萨斯历史与考古学会联合会的传记记载则印证了案情主干:伊尔策尔·莱维原籍韦托尔赛姆,与门克·莱维、莫伊兹·朗一同被构陷;其本有不在场证明,后经重审翻案,逝者之名誉终获昭雪。

原告起诉的罪由,系针对前镇长遗孀及其女仆的暴行与盗窃财物。在尚帕尼亚克的记述中,最初的供词指名道姓控告此三人,女仆则声称仅认出了伊尔策尔。但他接着写道,第二份笔录已将断然指控降格为推测:女原告改称“认为”盗贼便是这几名男子。阿尔萨斯学者罗贝尔·韦尔在纪略中同样指出,遗孀在最初的指认之后曾有翻供之举。措辞之变绝非无关紧要之细节。原告指认中的游移固然不足以直接证伪罪责,却愈发凸显出被告所极力主张的物证人证何其至关紧要。

依昔日文献所载,案发之夜伊尔策尔·莱维绝不在乌森的宅第之内。他早于12月8日离家,奔赴侄女所居之村落料理丧葬后事。尚帕尼亚克笔下的村名写作“希罗伊茨”(Scireutz),而罗贝尔·韦尔的记述则考订为谢伦茨(Sierentz)。两地相距颇遥,足以构成清晰可验的不在场证明,羁押中的被告亦再三乞求司法予以调取核查。据阿尔萨斯学会考证,谢伦茨领主曾亲证其案发时身在彼处。文献中地名拼写的龃龉,丝毫无损于此案的关键事实:这一不在场证明早在宣判之前便已呈递公堂,且有证人具结,却未能阻遏极刑判决的下达。

尚帕尼亚克记述,里博皮埃尔行政官于1754年12月23日作出初审判决:三名被告将在施行旨在逼供共犯的常刑与特刑之后,处以轮刑。书中还提及,该法官在侦讯期间寄宿并就餐于女原告之子宅中,但著者在此特意加上了“据说”二字。鉴于后世未能目验彼时完整的诉讼原卷,轻率将其视作确凿事实殊为不妥。然不可移易的司法节点在于,辩方随即提请上诉。设于科尔马的阿尔萨斯最高委员会驳回了伊尔策尔的不在场证明,维持原判;惟对另外两名被告的判决予以中止,留待伊尔策尔受酷刑拷问之后再定。至此,三人的命运已被区别处置。

据尚帕尼亚克记叙,在裁定其余二人生死之前,尚有一道必经之途:必须以严刑拷问伊尔策尔。他记录了一种以铁环箍颅并施力紧缩的酷刑,并声称刽子手特意改小了轮刑架的规格,令死囚无法将头颅枕倚其上。他将此等惨无人道之举归咎于对犹太人的仇恨。这些细节虽惊心动魄,但这部1833年的篇章未提供任何可供独立核实的引注档案。今日史笔可录其所言,却不可等同于正式审讯笔录。尚帕尼亚克所着力凸显者,乃是受刑人在摧折下的缄默:伊尔策尔至死未吐露半句可引为疑点的言辞,于酷刑碾磨之下始终高呼无罪,直至气绝。

尚帕尼亚克在篇中未曾载明行刑的具体日期。埃米莉·勒罗曼依据阿尔萨斯刑事档案所作之专题研究,证实伊尔策尔确于1754年12月毙命于轮刑架。尚帕尼亚克写道,伊尔策尔受刑后,最高委员会饬令对梅内赫克·莱维与莫伊兹·朗施以常刑与特刑拷掠;幸赖大臣手令及时驰抵,方遏止了拷问的执行。其后,国王下旨将全案移交梅斯高等法院提审。二人得以暂存性命于囹圄之中,文中另提及一名为格雷斯马尔者,虽已被裁定免罪,仍羁押未释。上莱茵省档案馆的一份档案显示,1757年曾有一场围绕冤狱求偿的官司,诉讼双方分别为玛德莱娜·科普与卡特琳·斯特劳曼,以及伊尔策尔的继承人和两名幸存者。卷宗目录未注明究竟系何方兴讼,亦未列明求偿对象。此案显然已超越单个死囚之存亡,而演变为司法当如何善后补赎之考题。

勒罗曼的研究同时揭示了官僚文牍保存历史档案时的固有盲区。在1753至1755年的《阿尔萨斯罪案通览》中,此案仍被列为死刑判决之一,并未完整反映日后的翻案纠错。档案白纸黑字表明,三名被告起初皆被科以极刑,最终实受刑戮者仅伊尔策尔一人;程序的延宕与移送梅斯提审,保全了其余二人的性命。行政统计账目与实际司法进程之间的这道鸿沟,恰恰昭示了为何历史真相绝不能仅凭案卷登记簿的首行提要便妄下断语。

翻案申冤的诉求最终上达天听。阿尔萨斯联合会的纪略记载,米齐格的阿龙·迈耶与罗塞姆的莱曼·内特等犹太社群领袖亲赴巴黎,奔走于诸位大臣门下,恳求国王接见,亦有其他士绅加入斡旋之列。尚帕尼亚克将这一奔走之功归结为御旨的颁行:国王下令将该案自阿尔萨斯最高委员会抽调提审,移交梅斯高等法院重加审理。在作者笔下,国王之决断乃是证物与申诉层层递交之必然结果。然而书中未收录完整的御准敕令全文,后世治史亦不可无端增衍其辞。

1755年7月26日,梅斯高等法院首先接纳伊尔策尔的法定继承人及两名在押犯为上诉人,准许其举证申辩,并颁令重启司法侦查。这尚非最终的开释判决。所有的证明文件须重新受审,所有的指控亦须在一整套全新的诉讼程序中接受推敲检视。尚帕尼亚克断言,此次侦讯彻底核实了被告不在现场的事实。阿尔萨斯的历史纪略证实了最终结局:9月24日,梅斯高等法院裁定初审行政官所作判决系属误判,予以撤销,并勒令当庭释放幸存二人。

然而对伊尔策尔而言,这一纸判决终究无法唤回性命。尚帕尼亚克称,其名誉得以昭雪,遗体获准交还其子女,依犹太传统规制予以安葬。省档案馆的记录证实,1757年上述诉讼当事人确实卷入了一场由司法冤狱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惟仅凭现有目录,尚无法厘清究竟由谁首倡起诉,亦难断定求偿责任具体归于何人。1755年的平反判决开启了追索弥补的门径,但刻骨之痛断非金石所能抚平。此判决唯一的功德,在于抹去了覆压在死者姓名之上的罪名,使其子嗣不必再背负莫须有的耻辱。

尚帕尼亚克所题的书名,凝结了一场酷刑、一起错案与一份迟来的昭雪。他痛斥法官断狱之草率轻慢,并于卷首援引法谚:宁释百罪,勿枉一人。这是十九世纪文人的道德训诫;而史家之责,则须按图索骥,审视其所详述的每一个司法节点:一份破绽百出的控告,一份被提出却遭拒绝核验的不在场证明,一柄急不可耐落下的屠刀,继之以一场撤销原判、开释幸存者的上级平反。在案卷簿册之上,纠错不过体现为一项新的裁决。可对伊尔策尔的骨肉至亲而言,公道却永远迟到了。梅斯的法袍可以洗刷他的名号,却永远抹不去科尔马刑场上碾断骨骼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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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篇小说

不在场者名册

1754年12月,里博皮埃尔法庭的一名年轻抄写学徒奉命誊录一起抢劫重案的供词。在抄写前后两份笔录时,他敏锐地察觉女原告的指控发生了微妙而致命的动摇。闻知被告伊尔策尔·莱维请求核实不在场证明却遭法官无视,青年暗中踏上寻访被湮没证人的凶险之路。他必须在将手记交付罗德雷律师伸张正义与保住自己的公职生计之间,作出非生即死的抉择。本篇为聚焦档案文字、内心恐惧与抄写员责任的独立中篇小说;次要人物系虚构,历史结局恪守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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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小说

通往谢伦茨之路

1755年,一部厚重的历史小说展开画卷:韦托尔赛姆一位犹太商人之女,毅然踏上寻找关键目击者的征途,唯求证明乌森劫案发生之夜伊尔策尔·莱维确在千里之外。她的足迹穿行于村落驿站、阿尔萨斯犹太社群以及那些只愿听取片面之词的冰冷衙署之间。与此同时,在巴黎,犹太社群代表正竭力向御前会议呈递请愿书;在梅斯,罗德雷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力求重启调查。这是一部展现不在场证明之脆弱质地与公义发声惨烈代价的独立长篇巨构。私人对话与旅程为虚构,司法年代与历史终局皆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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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曲

三处公堂

三部各自独立的长篇小说,从三个迥异的地理与权力维度切入同一场司法浩劫。在乌森,惊魂未定的女仆竭力向官府厘清黑夜突袭中自己究竟看到了什么;在凡尔赛,犹太社群特使在深宫廊庑间疾呼奔走,试图在酷刑夺去涉案者性命之前博得国王御前会议的垂注;在梅斯,一名虚构的年轻文牍女工在提审重勘时,翻检出移送公文与原始卷宗之间触目惊心的篡改与矛盾。每卷各自主打一名核心人物与历史困境,最终统摄于1755年9月24日那道昭雪死者、开释生者的终审判词。虚构群像穿插其间,绝不掩抑真实历史人物之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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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献背景与文学重构说明

本篇全译自尚帕尼亚克于1833年刊行的法文原著章节。其笔触带有鲜明的道德说谕色彩,且诸多细节缺乏地方档案佐证:例如初审法官寄宿于原告之子家中、铁箍束颅之刑、刻意缩小的轮刑架以及死囚最后的申辩等,皆属该作者之主观陈述,不可径视为经独立核实的史实。文本将案发报案时间系于1754年12月9日夜,初审判决为12月23日,梅斯高等法院准予重审为1755年7月26日,终审昭雪为9月24日。埃米莉·勒罗曼在斯特拉斯堡大学出版社与OpenEdition Books刊载的研究中,通过地方刑事档案复核了全案:三名被告最初皆被判刑,但1754年12月仅有一人被处决,其余二人因程序延宕及移送梅斯而获救;官方统计清册未曾准确体现后来的翻案平反。罗贝尔·韦尔在阿尔萨斯历史与考古学会联合会的人物词典中,证实了伊尔策尔的原籍、12月9日的指控、女原告的口供动摇以及谢伦茨的不在场证明;其条目概述上诉结果为最高委员会维持原判,未细述两名同案犯所受之不同处置。就此点而言,尚帕尼亚克记载最高委员会核准了伊尔策尔的刑罚,但暂缓裁决另外两人,直至伊尔策尔受刑;极刑过后,大臣手令及时叫停了拷问。梅斯高等法院于1755年9月24日正式下达翻案判决。上莱茵省档案馆藏有1757年的一起诉讼记录,牵涉原告、女仆、伊尔策尔继承人及两名幸存者,内容系关于错案后的损害赔偿;然目录索引并未详载起诉发起方与被索赔方。现代阿尔萨斯文献通作Sierentz、Houssen与Menkeh,尚帕尼亚克则记为Scireutz、Hauzen与Menehek;译文如实保留其异写痕迹,不作私意默改。案发与受刑之关键历史纪年为1754年,司法昭雪与纠错则定格于17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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