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4年12月9日夜,约十时至十一时之间,乌森村的一位遗孀向官府报案,称其本人与女仆遭受暴力围攻,家中近三千利弗的银两、贵金属器皿及各类财物被洗劫一空。不出数小时,官府便将疑窦锁定在三名犹太商人身上:伊尔策尔·莱维、梅内赫克·莱维以及莫伊兹·朗。行至岁末,三人中已有一人喋血科尔马的轮刑架上。直至九个月后,上级法庭才裁定该项控罪不能成立,并还了另外两位尚在人世者以自由之身。
让-巴蒂斯特-约瑟夫·德·尚帕尼亚克于1833年将这一事件辑录成文,冠以直白醒目的标题——《死于轮刑之无辜犹太人之昭雪》。其着墨之时,距案发已逾七十载;书中涉及此案的篇章,并未注明依据的笔录卷宗编号,亦未列明证人名册。是故,读者须将文中所述的司法程序阶段,与其渲染的戏剧色彩及道德臧否审慎甄别。阿尔萨斯历史与考古学会联合会的传记记载则印证了案情主干:伊尔策尔·莱维原籍韦托尔赛姆,与门克·莱维、莫伊兹·朗一同被构陷;其本有不在场证明,后经重审翻案,逝者之名誉终获昭雪。
原告起诉的罪由,系针对前镇长遗孀及其女仆的暴行与盗窃财物。在尚帕尼亚克的记述中,最初的供词指名道姓控告此三人,女仆则声称仅认出了伊尔策尔。但他接着写道,第二份笔录已将断然指控降格为推测:女原告改称“认为”盗贼便是这几名男子。阿尔萨斯学者罗贝尔·韦尔在纪略中同样指出,遗孀在最初的指认之后曾有翻供之举。措辞之变绝非无关紧要之细节。原告指认中的游移固然不足以直接证伪罪责,却愈发凸显出被告所极力主张的物证人证何其至关紧要。
依昔日文献所载,案发之夜伊尔策尔·莱维绝不在乌森的宅第之内。他早于12月8日离家,奔赴侄女所居之村落料理丧葬后事。尚帕尼亚克笔下的村名写作“希罗伊茨”(Scireutz),而罗贝尔·韦尔的记述则考订为谢伦茨(Sierentz)。两地相距颇遥,足以构成清晰可验的不在场证明,羁押中的被告亦再三乞求司法予以调取核查。据阿尔萨斯学会考证,谢伦茨领主曾亲证其案发时身在彼处。文献中地名拼写的龃龉,丝毫无损于此案的关键事实:这一不在场证明早在宣判之前便已呈递公堂,且有证人具结,却未能阻遏极刑判决的下达。
尚帕尼亚克记述,里博皮埃尔行政官于1754年12月23日作出初审判决:三名被告将在施行旨在逼供共犯的常刑与特刑之后,处以轮刑。书中还提及,该法官在侦讯期间寄宿并就餐于女原告之子宅中,但著者在此特意加上了“据说”二字。鉴于后世未能目验彼时完整的诉讼原卷,轻率将其视作确凿事实殊为不妥。然不可移易的司法节点在于,辩方随即提请上诉。设于科尔马的阿尔萨斯最高委员会驳回了伊尔策尔的不在场证明,维持原判;惟对另外两名被告的判决予以中止,留待伊尔策尔受酷刑拷问之后再定。至此,三人的命运已被区别处置。
据尚帕尼亚克记叙,在裁定其余二人生死之前,尚有一道必经之途:必须以严刑拷问伊尔策尔。他记录了一种以铁环箍颅并施力紧缩的酷刑,并声称刽子手特意改小了轮刑架的规格,令死囚无法将头颅枕倚其上。他将此等惨无人道之举归咎于对犹太人的仇恨。这些细节虽惊心动魄,但这部1833年的篇章未提供任何可供独立核实的引注档案。今日史笔可录其所言,却不可等同于正式审讯笔录。尚帕尼亚克所着力凸显者,乃是受刑人在摧折下的缄默:伊尔策尔至死未吐露半句可引为疑点的言辞,于酷刑碾磨之下始终高呼无罪,直至气绝。
尚帕尼亚克在篇中未曾载明行刑的具体日期。埃米莉·勒罗曼依据阿尔萨斯刑事档案所作之专题研究,证实伊尔策尔确于1754年12月毙命于轮刑架。尚帕尼亚克写道,伊尔策尔受刑后,最高委员会饬令对梅内赫克·莱维与莫伊兹·朗施以常刑与特刑拷掠;幸赖大臣手令及时驰抵,方遏止了拷问的执行。其后,国王下旨将全案移交梅斯高等法院提审。二人得以暂存性命于囹圄之中,文中另提及一名为格雷斯马尔者,虽已被裁定免罪,仍羁押未释。上莱茵省档案馆的一份档案显示,1757年曾有一场围绕冤狱求偿的官司,诉讼双方分别为玛德莱娜·科普与卡特琳·斯特劳曼,以及伊尔策尔的继承人和两名幸存者。卷宗目录未注明究竟系何方兴讼,亦未列明求偿对象。此案显然已超越单个死囚之存亡,而演变为司法当如何善后补赎之考题。
勒罗曼的研究同时揭示了官僚文牍保存历史档案时的固有盲区。在1753至1755年的《阿尔萨斯罪案通览》中,此案仍被列为死刑判决之一,并未完整反映日后的翻案纠错。档案白纸黑字表明,三名被告起初皆被科以极刑,最终实受刑戮者仅伊尔策尔一人;程序的延宕与移送梅斯提审,保全了其余二人的性命。行政统计账目与实际司法进程之间的这道鸿沟,恰恰昭示了为何历史真相绝不能仅凭案卷登记簿的首行提要便妄下断语。
翻案申冤的诉求最终上达天听。阿尔萨斯联合会的纪略记载,米齐格的阿龙·迈耶与罗塞姆的莱曼·内特等犹太社群领袖亲赴巴黎,奔走于诸位大臣门下,恳求国王接见,亦有其他士绅加入斡旋之列。尚帕尼亚克将这一奔走之功归结为御旨的颁行:国王下令将该案自阿尔萨斯最高委员会抽调提审,移交梅斯高等法院重加审理。在作者笔下,国王之决断乃是证物与申诉层层递交之必然结果。然而书中未收录完整的御准敕令全文,后世治史亦不可无端增衍其辞。
1755年7月26日,梅斯高等法院首先接纳伊尔策尔的法定继承人及两名在押犯为上诉人,准许其举证申辩,并颁令重启司法侦查。这尚非最终的开释判决。所有的证明文件须重新受审,所有的指控亦须在一整套全新的诉讼程序中接受推敲检视。尚帕尼亚克断言,此次侦讯彻底核实了被告不在现场的事实。阿尔萨斯的历史纪略证实了最终结局:9月24日,梅斯高等法院裁定初审行政官所作判决系属误判,予以撤销,并勒令当庭释放幸存二人。
然而对伊尔策尔而言,这一纸判决终究无法唤回性命。尚帕尼亚克称,其名誉得以昭雪,遗体获准交还其子女,依犹太传统规制予以安葬。省档案馆的记录证实,1757年上述诉讼当事人确实卷入了一场由司法冤狱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惟仅凭现有目录,尚无法厘清究竟由谁首倡起诉,亦难断定求偿责任具体归于何人。1755年的平反判决开启了追索弥补的门径,但刻骨之痛断非金石所能抚平。此判决唯一的功德,在于抹去了覆压在死者姓名之上的罪名,使其子嗣不必再背负莫须有的耻辱。
尚帕尼亚克所题的书名,凝结了一场酷刑、一起错案与一份迟来的昭雪。他痛斥法官断狱之草率轻慢,并于卷首援引法谚:宁释百罪,勿枉一人。这是十九世纪文人的道德训诫;而史家之责,则须按图索骥,审视其所详述的每一个司法节点:一份破绽百出的控告,一份被提出却遭拒绝核验的不在场证明,一柄急不可耐落下的屠刀,继之以一场撤销原判、开释幸存者的上级平反。在案卷簿册之上,纠错不过体现为一项新的裁决。可对伊尔策尔的骨肉至亲而言,公道却永远迟到了。梅斯的法袍可以洗刷他的名号,却永远抹不去科尔马刑场上碾断骨骼的那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