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9年6月26日星期日,清晨四点,布兰多太太动身离开阿斯曼斯豪森,前往吕德斯海姆买面包。归途之中,她察觉宾格洛赫附近的一处葡萄园木栅栏遭人撞破。木板背后,赫然是一滩凝结的血泊;更低处的坡地上,遗落着沾满血渍的木杖与雨伞。不久,船夫弗朗茨·福施纳又在附近发现了第二处血洼、一方浸透鲜血的帕子,以及一件被扯破的黑斗篷。水滨乱石间,斑斑猩红触目惊心。现场散落的物件与泥土痕迹清楚表明,曾有一具躯体被一路拖拽至江流之中;然而此时此刻,谁是受害者,谁又是凶手,残迹尚且沉默不语。
随后搜查现场的人员发现了更多线索:折断的木条、泥地里的拖曳印迹、一件铅制圆头已然脱落的钝击凶器,以及一把多刃折刀,其中一片刀刃上刻着“施密特”字样。在矮墙根下,几把钥匙被清理出来,其中一把似乎是用来开启柜橱的。办案人员细致勘验了散落的衣物、破损处与血斑,随后沿着血迹一路追踪至大路。莱茵河的湍流早已冲走了尸身,这桩凶案的调查,只能从这批失却主人的遗物艰难起步。一名工匠声称在前一天晚间十点光景听闻过呻吟与呼救声;其余过客却皆言未见异常。
四日之后,即6月30日,一具女尸终在阿斯曼斯豪森附近的水滨浮现。尽管面部伤痕累累、衣衫褴褛,当地居民依然辨认出她正是五天前与一名男子游览尼德瓦尔德山的那位妇人。尸身的一处细节彻底坐实了身份:死者的长袜之上,用金线珠粒精细绣着埃米莉·洛泰森的全名与生年。尸检记录详述了头部遭受的钝击重创、双手的防御性伤痕,以及颈部、胸部和腹部遭受的多处利刃创口;法医认定,死因系腹部重创导致的大失血。尸体的出现确立了身份与暴行;然而作案动机,仍是一片迷雾。
埃米莉于1820年出生在普鲁士的乌多夫村,虽继承了父辈遗产,但债务早已使其家底日渐凋零。她平日寓居卡塞尔,辗转寄居于熟人家中,随身携带着生息公债券。案卷推断,她生前持有两张合计面值七百塔勒的证券:一张为普鲁士国家公债,另一张为黑森信贷银行债券。死后这两张证券皆不翼而飞。在莱茵河畔寻获的钥匙,恰与她在卡塞尔租住过的几间屋子完全吻合。这些比对让冰冷的证物有了姓名,也勾勒出一桩图财害命的雏形;然而,死者身旁那位同行的男子究竟是谁,依然未明。
转机出现在威斯巴登。6月29日,一名自称诺尔特的男子向汉堡寄发了一只箱子,收件人赫然写着埃米莉·洛泰森,注明“存局候领”。客栈的登记簿显示,编撰者笔下这位“无正当职业的产业主”约翰·海因里希·诺尔特,曾与一名自称为其妹妹的少妇同住一室。客栈伙计与住客所描述的身形衣饰,与莱茵河畔目击的那对男女如出一辙。然而,诺尔特独自返回时却风尘仆仆、形容枯槁。他向一人声称女伴已去法兰克福探访故友,又对另一人托词她去了曼海姆或海德堡。这般破绽百出的对答激起了警方的怀疑,但调查人员仍须坐实:这对男女是否确实踏足过那条留有血迹的死路?
在讯问中,诺尔特坚决否认曾于6月25日涉足阿斯曼斯豪森或尼德瓦尔德。他辩称埃米莉早在威斯巴登火车站便不辞而别,自己枯候无果后,便孤身辗转前往法兰克福与洪堡;他坚称自己在某处与一名女子共宿过夜,次日才折返。与此同时,寄给卡塞尔客栈房东及私人秘书齐恩的三封信件引起了注意,信件落款皆为埃米莉,署期6月27日,并于次日自法兰克福寄出。信中声称她已随一位富家贵妇启程前往汉堡,并对留置卡塞尔的随身财物作了安排。诺尔特则声辩自己亦收到了埃米莉的第四封来信(该信后来遗失),他手头仅存盖有6月28日法兰克福邮戳的信封;他坚称正是这封信指示他将衣箱寄往汉堡。然而卷宗载明,笔迹专家认定这三封信及信封上的投递地址均出自诺尔特之手;信纸的材质与开本亦与他寄出的另一封信件别无二致。马车夫们也当场戳穿了他关于洪堡之行的谎言,驳斥了他编造的打赏细节。辩方本欲以此证明清白的鱼雁往来,在控方眼中却沦为拖延命案败露的狡黠伪饰。
此起彼伏的证词将诺尔特一步步推回埃米莉身侧。6月25日,二人结伴离开威斯巴登,乘火车抵吕德斯海姆,后渡船前往阿斯曼斯豪森。一名向导曾引带他们登临尼德瓦尔德山;沿途酒肆亦有多人对他们记忆犹新。向晚时分,二人还在菲舍尔太太的店中用过饭食饮酒,直至九点光景才徒步踏上返回吕德斯海姆的山道。众目击者对其身段举止、威斯特法伦口音及衣着特征指认无误,其确信程度虽有参差,方向却高度一致。铁匠卡斯帕尔·特伦茨更宣称,自己在当夜与之狭路相逢,彼时此人手无木杖,裤管湿透,尘泥直溅至小腿肚。这一细节与河畔勘验的痕迹严丝合缝;只是该证人是在获悉凶讯之后,方才将这段路遇与血案联想在一起。
木杖与折刀构成了案卷中另一重铁证链条。诺尔特坚称葡萄园里拾得的断杖绝非己物,且从未蓄有那把折刀。然而,多名证人清晰忆及他案发前常用的手杖:杖底包裹着黄铜护箍。案发现场找到的脱落铅头恰与其吻合,证人亦当庭辨认出那柄折断的残杖。刀具匠人施密特几乎笃定地证实,血泊中的折刀正是自己售予诺尔特的款式;诺尔特虽不得不承认曾购得同款折刀,却辩称那把刀早已遗忘在卡塞尔——但警方搜寻之下全无踪影。至于现场遗落的钥匙,经复验能轻易开启那对男女在威斯巴登租用过的五斗橱;而诺尔特偏偏在返归当天便急不可耐地新配了钥匙,对于旧钥匙的去向,其供述更是前言不搭后语。
散失的公债券最终将物证痕迹与谋财杀机彻底焊死。案卷明确记录,诺尔特将那张两百塔勒的信贷债券径直寄给了债权人抵债,并以“H. 诺尔特”的名义将五百塔勒的普鲁士国债转售予法兰克福的一位银行家。他矢口否认强夺埃米莉之物,辩称另一张债券系在威斯巴登自她手中合法购得;然而面对编撰者的审视,他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变现而得的金银旋即被他挥霍于清偿宿债与出游浪掷。血案发生前,债主正日夜逼索,而他妄图攀附富室女子的婚姻骗局亦接连破产,濒临揭穿。此等动机虽出于控方的司法重构——贫困交加与持有死者债券固然难以单凭逻辑推导出致命一击的全部真相,却构成了闭合的证据网。
在连番审讯之下,诺尔特负隅顽抗,至死不认。他将衣物上的斑斑血渍归咎于6月27日医治下肢静脉曲张所施的水蛭疗法,声称自己为了避免弄脏家具才用带血的布巾垫在裤管之上。编撰者核实了他确曾于当日接受水蛭吸血,却断然否认了这一说辞对血迹成因的合理性,并指出其衣衫残迹与铁匠特伦茨的目击证词以及警方掌握的清洗衣物痕迹紧密重合。案卷披露,羁押期间,诺尔特曾买通一名即将获释的狱友,嘱其在出狱后自汉堡向阿斯曼斯豪森和吕德斯海姆镇长各寄发一封伪造的信件,在信中承认行凶并谎称自己早已扬帆出海、远遁法网。他向该囚徒许以重酬;不仅如此,他还企图通过女监囚犯串供,物色伪证为其拼凑洪堡的不在场证明。在编撰者眼中,这一连串行径尽是企图混淆视听的拙劣反扑;然而,历史记述必须将这些侧面材料与陪审团最终认定的判词严格区分开来。
哈瑙陪审法庭最终判定,尽管诺尔特百般抵赖,其谋财杀害埃米莉·洛泰森之罪名依然确凿成立。法庭依法判处其斩首极刑;上诉法院亦维持原判。其辩护律师曾力陈减刑请愿,核心理据为:倘若依照犯罪发生地拿骚公国的律法,此案本不至处以死刑。然而君主断然驳回了恩赦恳求。行刑前夕,牧师最后一次力劝其幡然悔悟、吐露真相;诺尔特却援引受难时蒙基督宽恕之十字架盗贼为喻,至死未供认罪愆。1861年1月11日,他被押赴哈瑙近郊刑场斩首伏诛。案卷篇章最终以编撰者沉痛的道德与宗教劝诫收束。而在司法程序的账簿上,这桩名噪一时的莱茵命案,在未曾等到凶手片言自白的情形下,已然落下了最后的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