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8月13日,正值达恩施泰特的农户趁着晴好天气抢收庄稼之际,伊尔姆河畔一座农舍里的孩童突然不知所踪。直至当晚,众人仍茫然无措,既不知往何处寻觅,亦不明就里。然而,盲翁耳畔闻得的人声、湿土里残留的鞋印,以及一名年轻人闪烁其词的前后供述,旋即将一起窃案推向了谋杀之渊。
卡尔·弗里德里希·耶尔林带着三个年长的孩子下田劳作。家中仅留下忙于煮咖啡以便送去田间的妻子、五岁半的幼子恩斯特、卧在小车里的婴儿,以及六十四岁的卡尔·弗里德里希·弗莱克。弗莱克幼年即双目失明,受耶尔林一家收留已久。他虽目不能视,却对常来宅院之人的嗓音了然于胸。
父亲走后未久,弗莱克便听见穿堂传来脚步声。一名陌生男子探问恩斯特其父母是否在侧,复又打听屋门钥匙何在。孩童答称双亲俱在田间。弗莱克随即起身,厉声斥责其擅入之举,旋即听见该男子由庭院退去。盲翁掩上门扇,未拔钥匙,随后抱起啼哭的婴儿。约莫十分钟后,锁孔里钥匙声再响。来人径直闯入起居室;弗莱克循声尾随至门前,喝令其留在房中静候耶尔林归来,并顺势自门外转动钥匙,自以为已将此人反锁室内。
盲翁转步走向大门,侧耳细听马车是否归返。及至他折回查验,门上的钥匙已不翼而飞。原来门扇上方嵌有一扇小玻窗,长臂之人由内探手即可触及门锁并抽走钥匙。弗莱克浑然不知此节,遂静待主人归舍,殊不知闯入者早已脱身。
及至耶尔林载着满车谷物归家,全家上下先忙于卸粮。长女埃玛随后步入屋内,赫然发现内门虽合却未上闩;门窗与写字台均大敞,一把锄头倚靠在家具旁。写字台的钱匣被强行撬开,存放钱财的抽屉已荡然无存。所失款项乃近期售粮所得:据起诉书记载,至少有四十四塔勒之巨。直至此时,弗莱克方将此前所闻全盘托出。然而,小恩斯特却始终未见归来。
起初,众人以为幼童只是贪玩藏匿或走散于外,四处搜寻。未几,父亲在谷仓后昏暗的甬道里察觉两滩血渍。当日搜寻终无所获。翌日,数名男子泛舟逆伊尔姆河而上。行至达恩施泰特附近的沙洲处,河水终将恩斯特的遗体冲刷浮现。
司法验尸表明,死者颈部受尖锐利器刺划,留有三处狭窄创口,但均非致命伤。据卷宗引述医官之言,孩童落水时气息尚存,实溺水而亡;推测遗体在河中浸泡已达十二至二十四小时。至此,窃案与凶案合流,唯待缉拿那名潜过菜园、穿过庭院并掳走银钱的真凶。
河畔一处足印旋即引来捕吏注目。鞋跟处嵌有特制铁掌,鞋底边缘密布形制分明的大帽钉,且脱落两枚,另有一小铆钉突兀凸出于跟沿。同样的痕迹在菜园低矮石墙及潜入院落的穿堂处被逐一验出。循迹追踪,线索将差役引至伊尔姆河畔一株赤杨下,其旁散落着数片卷心菜叶;叶片上隐见血渍,但笔录对此审慎记之。继而,足印再次现身于一片大麦田,该处正是伯恩哈德·施滕普纳在案发当日割麦之所。
十九岁的施滕普纳其时正在继父戈特弗里德·特罗伊特的田里佣工。此子早年虽受师长称道,但据数月来的侦查所得,他早已负债累累,屡借不还,甚至多番盗用父母钱财。生计穷蹇虽不能直接定谳,然而当其开销远超自称所得薪俸之时,便为官厅提供了极明确的疑点。耶尔林素知那年轻人的鞋底装有鞋钉。8月17日,巡捕克纳伯令其脱靴勘验。经查,其铁掌、微凸的铆钉及缺失的两枚鞋钉,与沿途采集的足迹纤芥悉合。
施滕普纳虽承认足迹与己鞋极似,却坚称从未擅离麦田。对于案发数日内的挥霍所用,他口供反复,先托词刚领得铁路工钱;然工册明载,放饷之日其并未具领。继而,他就转交继父的银钱数目前后改口。搜查中,起获一枚从失窃抽屉中拿走的铸币,其来源特异,一眼可辨;部分赃款亦被搜出,匿于黏土砖缝中,余款则不知所终。
乐工科贝尔的供词令案发时间线骤然收紧。科贝尔于午后两点自阿波尔达火车站徒步出发,约莫四点在沿河小径撞见施滕普纳。被告坚称相遇时间在整整一小时之后,且自己系取道他径自麦田折返。然而,比对路程、时刻与科贝尔指认的路线,施滕普纳之说显难自圆。控方直指,此举无非欲凭空拼凑出一小时的空当,以掩盖足迹的真实折返路线。
案中尤有一处异乎寻常的铁证:弗莱克初次作供时,并未能辨出闯入者何人,声称那声音陌生未闻。数日后,在推事主持的对质中,数名男子背对老盲人依次开口。弗莱克排除了数人之声,及至施滕普纳被押至发声,弗莱克当即认出了那道嗓音。及至公审,老盲翁当着陪审团的面接受质证。原本沉默不语的施滕普纳在交锋中方吐出数语,弗莱克猛然挺直身躯,断言正是此音。满堂为之震动;此项听觉指认虽非孤证,却足以击碎“村野妄议”之说,与诸般物证互为印证。
1858年11月11日至13日,公审于魏玛举行。面对诸般证人,施滕普纳仍负隅顽抗。辩方竭力贬抑足迹的比对效力,并质疑一人难兼顾盗窃与杀戮两端。庭上,弗莱克重申当日所闻,科贝尔力证相遇时辰,靴迹物证与银钱虚妄之辞被一一勘验。陪审团最终一致裁定施滕普纳有罪,法庭依律判处死刑。
宣判之后,施滕普纳起初仍自呼冤抑。翌日与辩护律师长谈后,他终承认潜入宅邸并杀害恩斯特,但起初辩称是在行窃之后,因见男童扬言报官始痛下杀手。十四天后,他推翻了此番陈词,改称系在撬动写字台前便已杀害孩童,因惧途中遇上目击之故。他供认先将男孩扼晕,以利刃刺其颈部三处,复投之于伊尔姆河;做完这一切,方回身盗取银钱。而在向牧师忏悔时,他又另有一番说辞:坦承原本只起意盗窃,本无预谋杀人之念;但撞见恩斯特那一瞬恶念骤起,贪银之欲顿化作夺命之祸。后世编纂者将向牧师的忏悔视为更近事实真貌之述,同时并收录先前供词备考。
1858年12月8日,施滕普纳伏诛。据载,他坦然受命,未求赦免,亦未改翻前供。全案肇端于弗莱克初闻时未能确指的那道人声,而最终的定谳,则依赖于此声、足迹游移的轨迹、反复变幻的谎言与起获的赃银所织就的严密法网。在此案中,双目失明的老者虽未睹见一人,却已在满村浑然不觉之际,牢牢捕获了隐匿的罪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