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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丑闻 · 法国

辩护律师拒绝采信的供词

一名苦役犯自认犯下两起刺杀重罪。在布雷斯特的法庭上,其辩护律师却恳请法官切勿因这纸自认供状,便放弃探究现场目击者究竟真正见到了什么。

他走上法庭,自认罪责;他的辩护人却要当庭恳请法官,切莫轻信其言。苦役犯弗朗索瓦·帕斯科埃用了寥寥数语,便将自己推上绝路。在布雷斯特,公诉机关据此求处极刑。在苦役犯的自白与求处的死刑之间,克莱雷克律师决意力挽狂澜,重现那些险些被定罪冲动所抹煞的细节——幽暗的营房、密集的囚徒、倒地的伤者,以及自白似乎替法官省去的根本质问:究竟有谁亲眼目睹?

此案开庭于1831年2月24日。三天前,在苦役营的一间囚室内,有人报称发生了两起刺杀。刊载审讯实况的报纸毫不迟疑地冠以标题:双重谋杀未遂。然而,报道终篇的判决既未认定这双重指控,亦未采纳谋杀的定性。要抵达这一判决,法庭尚须历经那场峰回路转的辩护。

晨炮鸣响之后

克莱雷克先从那间囚室说起。在向法官陈述的情景中,晨炮刚刚鸣响,一盏路灯正渐渐熄灭。微弱的晨光中,根本无法确凿辨认出囚犯群体中的任何动作。副司务长阿拉马尼的腹股沟被刺中一记。所幸疝气带挡住了利刃;据律师所言,他甚至未曾察觉受创,依然步履未停。几乎在同一时刻,抑或是片刻之后,另一名苦役犯代阿尔库尔胸口中刺,颓然倒在长凳上。

第二个人倒地负伤,第一个人却继续前行。在辩护人看来,这截然相反的情状,足以否定将两起事件视作同处一景、处处皆被洞悉的可能。两个受害人的指控,并不等同于两份指认凶犯的目击证词。两处创口的逼近,不足以使行凶者的身形昭然若揭。

克莱雷克随即质问在座的法官:在这片昏暗中,有谁当场认出了凶手?有谁将他擒获?又有谁夺下了他的凶器?面对每一个问题,他给出的答复皆如出一辙:无一人。这是他在庭审和预审卷宗中所洞见的破绽,并在庭上据理力争;历史纪实并未为我们留存控方当时所依凭的所有证词。但档案记下了这声有力的质疑,足以阻遏法庭在未经审视其供词之前便仓促定罪。

盖因帕斯科埃是投案自首的。克莱雷克引述了他的原话:“无须再查,凶手在此。”口出此言之人,正是他自己。官宪无须从人群中将他揪出,无须围追堵截,亦无须逼他吐露姓名。他就这样站了出来。乍看之下,此举自可宣告侦查告终;律师却反其道而行之,力陈此举令勘验查证愈发不可或缺。

供词的分量

帕斯科埃本被判处有期徒刑。辩护人提醒法庭,他此前曾企图越狱,刚被加刑三年。重获自由的妄动,反而将刑满释放的指望推向了遥不可及的深渊。这一命途的转折是庭审公认的底细。然而,他内心究竟掀起了何种波澜,并无只字片纸的亲笔自述流传至今。

辩护人就此提出了一种解释。他描摹了一个生无可恋之人,正企图借司法之手以自戕。他使用了“偏执狂”一词,称其当事人神志惶惑、心绪狂躁,其病态源于对幽囚岁月的极度厌弃。这些措辞属于1831年的辩护词风。报章中既未载录当年的司法医学鉴定,如今亦不可将其视作确凿不移的医学论断。

这一假说彻底颠覆了自白的分量。克莱雷克坚称,若帕斯科埃一心求死,他急于揽罪之举无非是为死志驱使。若不加核实便听信其自供,无异于听任被告自定生死。辩护人不仅是在恳请法官动恻隐之心,更是在警示法官他们可能扮演的角色:自以为是在惩戒罪犯,实则是沦为犯人自戕求死之意志的行刑刽子手。

他继而痛斥了杖刑以及附属于肉刑的种种人格羞辱。公报记录了他的义愤,却未详述帕斯科埃个人究竟遭受过何种特定的惩戒。克莱雷克将辩论拓宽至苦役营的整体境遇,以及这般炼狱如何在活人身上造就扭曲的异化。晨雾中幽暗的囚室退为背景。法庭如今必须考量的,不仅是在那片昏暗中究竟看清了什么,更是什么样的绝境,竟能驱使一名囚徒自愿领受这凶手的恶名。

同堂并立的两朝法令

然而,控方手中握有成文法条。据报章引述,1686年12月16日颁布的一道敕令,曾对刺伤同侪的苦役犯设下严苛的刑律。另有一条更规定:凡持铁器刺伤苦役营军官或狱卒者,处死刑。公诉人据此对帕斯科埃求处极刑;并援引历来法令、司法判例及本庭成规,主张昔日旧敕依然有效。

克莱雷克自不能仅凭当下的新风尚去抵挡古旧的法条。坐在他面前的法官熟稔自身司法惯例,而公诉人方才言之凿凿。为使当事人脱离这一法统惯性,他将争辩引向了政权更迭的法理高地。此时已是路易-菲利普治下,历经1830年七月革命的洗礼。他坚称,1830年8月7日颁布的《宪章》,绝不可与绝对君主制时期的严刑峻法并存。

他当庭诵读了旧敕对某些无期苦役犯的残酷处置:割去耳鼻。此言一出,举座皆惊。他将这等残苛条文掷入法庭,意在迫使法官直面他们正准备赋予权威的旧法究竟何其野蛮。残肢酷刑并非求处帕斯科埃的罪罚;但在辩护人口中,这却成了昭示旧法与文明时代格格不入的铁证。

辩护人随后坚称,这些敕令早已不再收录于刑法典汇编,仅以手抄本形式封存于海事法庭的书记官档案室中。此乃其庭辩机锋,并非公报自行查证的档案记录。他进而援引了一道1748年的法令。年月流转,引据纷繁,而其诉求始终明晰:请法官切勿再从这般陈腐故纸中,罗织剥夺眼前之人性命的法理借口。

他甚至预先布防了败诉的退路。若法庭认为依律必须判处死刑,克莱雷克请求法官协助具呈,代请恩准减刑或特赦。他申述了新君怀仁之风,寄托君主冀望废除死刑的仁心。这一期许虽未化作死刑的废除,却为辩方筑起了最后一道防线——只要尚有一线生机能够免除引颈就戮,便绝不放弃任何生路。

未设终期的余生

法庭最终驳回了第一项指控,即涉及阿拉马尼的部分。帕斯科埃由此未被裁定犯有首起袭击之罪。至于代阿尔库尔一案,法官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但排除杀人未遂之定性。法庭适用了普通《刑法典》,而非1686年的古旧敕令。公报的标题仍冠以最初的凶险指控,而判决之实质,已然天差地别。

法庭判处的刑罚为终身苦役。帕斯科埃逃过了公诉人求处的死罪。他既未获开释,亦未能重返那尚可倒数残年的有期徒刑。他的辩护人保住了他的头颅;但这纸判决,却永远剥夺了这具躯体在此案前尚存的刑满还乡之期。

代阿尔库尔不应被这场局部的胜利所遮蔽。法庭确认了他身受的创伤。报道并未提及他的康复情形,亦无从揣度其卧床之期。同样,判决之后帕斯科埃的下落,公报亦未置一词。它将两名苦役犯留在了苦役营的高墙之内:一人负伤,一人因伤人服刑;同时留下的,还有一位阻止了双重指控演变成断头台行刑的辩护律师。这一次,最后的裁决并不属于那个挺身揽罪之人。它属于判词,而那绝非控方所企求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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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献背景与文学重构说明

本篇依据1831年3月9日庭审公报影印件全文编译,原文见PDF第二页:自中央栏标题始,延伸至右栏“法律典籍”条目止。案发于2月21日,审理于2月24日,两组日期确凿清晰。报章主要详述了辩护方的陈词,并未录入全部证人证言及裁判全文。关于无人指认凶犯、被告具自杀倾向、“偏执狂”之说,以及古旧敕令违背《宪章》等语,皆属克莱雷克律师当庭之辩护意见。报章亦无从确证帕斯科埃个人确曾遭受杖刑。公报明确载录判决结果:涉及阿拉马尼的首项指控被驳回;因刺伤代阿尔库尔,依普通《刑法典》排除杀人故意,判处无期苦役。编译未查阅其他医学鉴定或补充史料;亦未添附代阿尔库尔的愈后生平。至于律师指称旧敕仅存海事档案手抄本、新君意在废死等论点,均按史料原貌归由辩护律师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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