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小小的缴款印戳,便能将一笔尚未清偿的分期款项充作已讫。在巴黎市政公债券上,正是借由伪造印记与假冒签名,一份未足额缴付的欠款凭单摇身变为看似全额付讫的真正证券。1875年8月13日,三名男子因该项欺诈勾当出庭受审。加布里埃尔·拉居泰尔供认自己曾叫人私铸印戳,并亲手加盖伪戳、仿造签名;但他坚称此举系受另一名自称多尔穆瓦之人指使,将后者描绘为幕后主谋。而控方则认定,“多尔穆瓦”不过是加布里埃尔本人兜售假券时所用的化名。
依照1869年4月18日颁布之法令,巴黎市政府获准发行753,623张面值为四百法郎的偿还式公债券;认购人须分期缴纳共计345法郎。每张临时凭单上均列明各期缴款期限,并留有方格以备加盖验讫印戳及收款官员的亲笔签押。市政公署原本置有完备账目,专用于核验以临时凭单换领正式证券之事宜。起诉书特别指出,1871年5月巴黎市政厅的那场大火,已将这批核心财务底册焚毁殆尽。有不法之徒乘底册荡然无存之隙,私盖假印,倒手变卖未全额付讫的债券以渔利。
起诉书记载,加布里埃尔·拉居泰尔承认在某些交易中获利二十四至二十五万法郎,但他认为此数额仍低于其实际暴利。司法当局最初查扣的几张凭单将侦查引向了雷蒙·菲利翁与一名叫费绍的经纪人。1871年10月,菲利翁请朱尔·拉居泰尔为其张罗市政公债凭单。朱尔携其胞弟加布里埃尔前往费绍寓所,并引荐后者为“多尔穆瓦先生”。加布里埃尔自称刚从英国归来,急于将手中的债券套现。费绍手头仅能垫付五百法郎,朱尔遂引其转赴菲利翁处,由菲利翁买下了这批债券。
此等勾当再三上演。据起诉书所载,在随后的一系列交易中,经费绍之手流转的伪造债券达千张之多。加布里埃尔皆以“多尔穆瓦”之名出让,并留有其亲笔签署的收条。此后,费绍及其妻子当堂指认加布里埃尔正是当初朱尔引见的那名男子。加布里埃尔不得不承认,售予费绍之债券上的伪戳与假签名皆出其手,收条上所署的多尔穆瓦之名亦为其所书。但他仍一口咬定多尔穆瓦实有其人,才是这桩罪行的罪魁祸首。反观朱尔,则坚决否认曾以此化名引见其胞弟。
及至1873年5月,警方对朱尔涉嫌参与伪造起了疑心。马塞警长传讯了朱尔,并扬言予以逮捕。朱尔当场提出愿戴罪立功去缉捕其口中真正的罪魁多尔穆瓦,因而获准暂保自由。同年5月24日,朱尔潜逃离境,远遁日内瓦。仅隔三日,加布里埃尔亦循迹而至。兄弟二人在此静待巴黎方面的侦讯风声。彼时,办案人员尚未查明加布里埃尔在欺诈中所扮演的角色。1873年7月12日下达的不予起诉裁定,因证据不足而终止了这第一轮追诉,但该裁决并未预先判定此后浮出水面的新事实。
翌年,这批公债券再度现身于数位持有人之手。据案卷记述,新一轮舞弊转移至日内瓦重操旧业。加布里埃尔在当地仿照塞纳省公署规制私刻了印鉴,并将其悉数戳印于朱尔带去的债券之上。特纳代身为商务掮客,与加布里埃尔同处一室,负责将这些债券在瑞士与法国两地转手出笼。在控方眼中,三者分工环环相扣、天衣无缝:朱尔负责物色残缺未足额的债券,加布里埃尔伪造戳记以造成款项付讫之假象,特纳代则出面诱揽买主。
法夫尔银行家收下了二十五张加盖了前两期缴款印戳的债券,即面值付清145法郎。该行仅同意垫付一千法郎。随后,这批凭单被转递至里昂信贷银行,后者当即识破了其虚妄的付讫标记,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法夫尔旋即在日内瓦对加布里埃尔与特纳代提起诉讼,二人随即落网。然而二人私下摆平了银行家,致使后者撤回控告,评议审判庭遂下达了不予起诉裁决。但法国检方的起诉书坚称,此裁定丝毫未能瓦解其犯罪团伙:此后,在巴黎的里昂信贷银行、维策尔行号以及证券经纪人洛朗处,又陆续起获了由法夫尔或另一银行家转手出的十八张伪造债券。
1874年7月,特纳代将七张凭单寄予巴黎的特里皮耶,托其查验该等债券是否附带异议抗辩、是否能作最终付讫兑换,以及市政当局是否会予以接纳。在省公署核查时,官署当场查出其上的付讫款项系属伪造。特里皮耶速将此事告知特纳代,特纳代则以加布里埃尔的函电转告作复。检方据此认定,此乃二人合谋伪造并销售这些债券的确凿铁证。1875年1月13日,特纳代在里昂被捕,搜查人员从其身上当场缴获四张伪造债券。
特纳代当庭极力陈辩其本心纯善,声称自己对加布里埃尔的营私勾当浑然不知。控方则直斥其非,指出二人交往至深,共居一室,且该公寓内公然存放着假印戳以及加布里埃尔篡改过的债券。朱尔亦百般辩解,称其兄长转手的债券全由加布里埃尔一人独力篡改。朱尔虽承认有赴瑞士之行、与弟会面以及持有伪券之实,但坚称此皆因追寻那名神秘的“多尔穆瓦”所致——他声言自己早在1873年便立誓要缉获此人。卷宗记录表明,该套辩护词曾详书于其致马塞警长的信函之中。
公堂争锋遂重回最初的症结:多尔穆瓦究竟确有其人、另有同谋,抑或本就是加布里埃尔售券敛财所披的一袭画皮?费绍夫妇在庭上坚决指认加布里埃尔;收条上的手迹与加布里埃尔毫无二致;字迹笔迹鉴定亦将首批债券上的签名指向了他本人。至于后期的债券,控方列举了瑞士密会、日内瓦私刻印戳、四处向银行家兜售之实据,以及从特纳代身上起获的四张伪券作为佐证。加布里埃尔承认篡改了除最初九十二张以外的查扣凭单;起诉书更指出,笔迹鉴定断定最初那批凭单上的签名亦属其手笔。加布里埃尔依然口口声声咬定别有多尔穆瓦其人。审判实录未备载辩护辩词之全貌,仅简要提及公诉人坚守指控,三名辩护律师分别为其当事人各自抗辩。
陪审团针对审判长提出的1,940个审讯问题一一作出裁断。陪审团判定三名被告全部有罪,但仅对特纳代一人适用了从轻情节。法庭遂判处朱尔与加布里埃尔·拉居泰尔兄弟各服苦役十年;特纳代获判监禁三年。判决结局虽有轻重之殊,却并未动摇三人均属罪责难逃之定论。
最初的公债券之所以能畅行无阻,皆因其券面上预留了用以加盖付讫凭证的方格。一旦官署的存根底册化为灰烬,此等印戳便易遭伪冒,债券得以在坊间转徙易手。办案人员由此所需追索的,已不再是一笔孤立的缴费,而是一整条由经纪人、签收单、越境行踪与伪造签字所绞结而成的罪恶链条。那个被标榜为全案关钥的“多尔穆瓦”之名,最终证实不过是加布里埃尔妄图金蝉脱壳时抛出的一道幻影。
文献考证记:载于1875年8月15日《法庭公报》第786页,即8月13日塞纳省巡回重罪法庭审理实况。本篇规范化OCR转录文本依据起诉书公文及对判决结果之简要提要;文中所涉指控与证据线索均归属于既有司法卷宗。本期公报并未刊载庭审全部辩论及律师辩词全貌。原印制起诉书所载之终结日期为1869年4月30日,与1871年10月案发起始时间在逻辑上存在抵牾;叙述保留了此一矛盾,未予妄加揣度纠正。1873年7月巴黎法庭作出的首度不予起诉裁定,与日内瓦原告撤诉后的撤案裁定,均已同1875年的最终有罪判决审慎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