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十点,海牙法庭内鸦雀无声。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两名庭警将玛丽亚·卡塔琳娜·斯瓦嫩堡押入法庭。她步履蹒跚,满面涨红,手中攥着一方手帕掩住面容。当审判长读至涉及阿伦德·德黑斯案的裁判理由时,她颓然坐下,头向后仰,口中呻吟,气息短促。俄顷,她晕厥过去。审判长勉力多读了数行,只见她瘫倒在被告席的木椅上,发出一声悲鸣。庭审随即宣告中断。
此时是一八八五年五月一日。法庭内座无虚席,审理期间所设的治安管制再次生效。审判长暂止宣读,询问旁听席中是否有医道中人。全场无人应答。法警与法庭杂役随即将被告抬入毗邻房间,施以清水与烈酒,并擦拭其面颊与手腕。旁听席渐生骚动;审判长厉声整肃法庭纪律,并严词警告若不肃静便将清场。嘈杂之声这才平息,旁听民众得以留在庭内。
宣读并未立时恢复。《祖国报》记述,此番停顿持续了约莫十分钟。在此期间,法庭显然曾计议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继续宣判。值班法警蓬蒂耶随即禀报,被告已恢复气力,能够重返法庭,这番计较遂作罢。她哭泣着再度现身,步伐依旧虚浮。审判长特准她在后续宣读中坐定受审。她身形前倾,手帕覆面,俯首聆听直至宣判完毕;据报道,判决一经下达,她便被押解离席。
审结的三桩案由
玛丽亚·卡塔琳娜·斯瓦嫩堡时年四十六岁,以洗衣为业,生于莱顿并定居于此,系约翰内斯·范德林登之妻。报载,法院认定其投毒谋害阿伦德·德黑斯、苏珊娜·阿本以及亨德里克·弗兰克豪森夫妇的罪名成立:三起案件事实,四条人命。
这最后一桩事实,在单一司法审级中合并审理了两位被害人。这一细分在判决主文中举足轻重:法院裁定斯瓦嫩堡三次投毒罪名成立,而核计死亡人数则为四名。法定的控罪次数,断不可与遇害者的人数混为一谈。
判决书步步紧扣起诉书的指控及庭审证言。针对每位受害人,法官皆详加勘验其与斯瓦嫩堡的往来干系、毒药的来源与施用手段,以及最终所致之确凿后果。判词并未将四起死亡混为一谈,而是分头厘清各人遇害的具体情状,并确证预审期间所检视尸骸之身份。法官援引法医专家结论,据此将投毒行为与各起死亡因果锁合。《祖国报》摘要刊载了判词,但未及引述诉讼卷宗、口供笔录及鉴定文书。因此,报道勾勒出了司法论证的层层法理推演,而未铺陈每一次尸检的技术细微之处。
针对各起案件事实,判决书逐一罗列了斯瓦嫩堡本人的辩解,以及预审与庭审中所揭露的事实。法官将这些辩词与业已查明的客观情节进行对质,阐释了法庭为何确信其具有蓄意杀害之故意。法官由此将受审人自陈的动机与辩论中所浮现的真相甄别开来。法庭之最终结论,认定其作案图谋在于骗取受害人的保险赔偿金。依判词所载,毒药系掺入特为各人备办之饮食中送服,而斯瓦嫩堡深知此举可能——乃至必然——致其死命。这一论证将认定之行为、可预见之后果与主观动机熔于一炉;报章报道将该结论归结为法庭审理查明的各项案情要素。
对于弗兰克豪森一家,法官断然驳回了其否认蓄意杀人的托词。此番专项审查正是针对最后一案所作的辩解。法官不采信其作案时处于醉态之说;先前的投毒行径已令她明知后果之致命,况且她未曾尝试及时施以任何救助。因此,判决并未将杀人故意视作从死亡结果倒推而出的凭空推断,而是牢固立足于法庭认定的其已知事实及其在侵害发生后的行止。
莱顿的“好邻居”
荷兰国家档案馆将斯瓦嫩堡的社会生活上溯至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在档案记载中,她曾是一位颇有人缘的邻舍妇人,服侍病患、照看孩童,并为无力自理者烧饭洗衣。正是凭借这般有求必应的口碑,档案记述她得了个“好米”(Goeie Mie)的绰号。这些热心行径与邻里声望见诸国家档案馆的生平案卷;它们构成了这一绰号的历史语境,却不足以独自释清日后受审的累累罪行。
同一份档案还记载,一八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两名莱顿市警察登门造访斯瓦嫩堡家。彼时弗兰克豪森家的母亲与儿子已然身亡,父亲亦命悬一线。警方遂以涉嫌投毒为由将斯瓦嫩堡拘捕。她在海牙被羁押逾年,等候预审终结。据国家档案馆所载,该案预审最终于一八八五年三月十四日促成对她杀害四人的正式起诉。而五月一日的判决,则最终认定了三次投毒罪名及四起死亡,其中包括弗兰克豪森家之父亲与其妻子之死。这两套法言法语界定了两个司法阶段:国家档案馆记述的是正式起诉罪名,报纸刊登的则是判决所认定的定罪定性。自拘捕至判决,历时近十七个月之久。
判决主文
待被告重返法庭后,审判长宣读完毕判词。依据《荷兰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海牙高等法院裁定玛丽亚·卡塔琳娜·斯瓦嫩堡犯投毒罪,共计作案三次。报道指明,一八七零年九月十七日之法律已废止死刑;故在宣判之时,该项刑罚已不复适用。判决宣告判处其在教养院终身监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并责令将物证发还所有人或权利人,且判决书摘要须于海牙与莱顿两地张榜公布。据荷兰国家档案馆记载,斯瓦嫩堡于一九一五年四月十一日病毙于拘禁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