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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丑闻 · 英国

判词遗落之言

1784年于什鲁斯伯里,圣阿萨夫教长威廉·戴维斯·希普利因印发威廉·琼斯爵士的一篇对话录而遭控告。陪审团判定其仅负有印发之咎,却未就该文是否构成诽谤作出裁断;其后,法院因起诉书缺乏充足指控而裁定中止判决。

陪审团并未宣告“无罪”,却也未曾裁定威廉·戴维斯·希普利教长犯有诽谤罪。1784年8月6日,在什鲁斯伯里,陪审员们字斟句酌,拣选了一种更为收敛的措辞:仅就印发一事认定有罪。在此案之中,如何将陪审团吐露的寥寥数语录入卷宗,其分量将远甚于案卷中那些连篇累牍的攻防论辩。

希普利时任圣阿萨夫教长。他所蒙受的指控,在于付印并散发了时任孟加拉最高法院法官威廉·琼斯爵士所撰的一篇对话录,题为《政制原理:绅士与农夫之对话录》。文中设绅士与农夫二人问答,论及政体与公民权利。控方指斥其文煽惑人心、包藏祸心;辩方则力辩道,针砭国政之举本身,断不足以构成刑律意义上的恶意诽谤罪。

审判于什鲁斯伯里巡回法庭展开,由布勒法官主审。陪审团须厘清数项随即在庭辩中被剥离开来的问题:此印件是否确系希普利印发?涉案文字是否确如控方所指蕴含反叛之意?最为关键者,判决是否应当定夺该文在法理上是否构成诽谤?事实之印发与法律之定性,二者间的界线看似细如毫芒,实则将彻底左右法庭依此裁决所能施加的法律后果。

庭审之间,陪审员聆听了厄斯金的辩词。博罗的叙述重现了这场在政治谏言与煽动叛乱之分界线上的鏖战。控方坚称,该对话录直指当朝君上与内阁,意在动摇国本、挑起变乱。厄斯金则紧扣文本字句,驳斥道绝不能将任何揭露不公之言径直斥为诽谤铁证。因此,此番交锋不仅系于农夫与绅士口中之言,更关乎在席裁决者是否有权擅自坐实其刑事罪责。

布勒向陪审团作出指引。他首先屏退了意在证明希普利素来品行温良的证人,认定其道德操守与本案待决之争无关。法官向厄斯金首肯“律法止步之处,即是暴政开端”之论,继而析出三项焦点:是否付印,起诉书中暗示之意是否属实,以及法律问题——涉案文字究竟是否属于诽谤?唯前二者归由陪审员认定,最后一项则悬置待决,留由调审卷宗之法院审度。法律与事实本不应混为一谈。然而,当陪审员们退庭复入时,给出的裁决却并未平息纷争。他们宣告希普利“仅负印发之罪”(guilty of publishing only)。

“仅”(only)这一字,顿起轩然大波。布勒当庭研讯陪审团是否认可起诉书中的指涉:“G.”代表绅士,“F.”代表农夫;提及君王与议会,皆指大不列颠之君王与议会。陪审员答称确然。厄斯金当即重申,他们判定希普利有罪的范围,仅限于印发本身。一名陪审员进一步阐明,他们并未就该小册子是否属于诽谤作出判定。布勒遂向其阐释,若仅止于印发之认定,法律问题自当保留;然而此一“仅”字,恐令判决残缺不全。陪审员们坚持己见:他们绝不定夺该文是否构成诽谤,谨将此点交由法庭裁夺。

辩驳渐趋白热,乃至招致噤声之训令。厄斯金力主将该字录入卷宗;布勒则厉声命其归座,否则休怪法庭采取他种干涉手段。辩护律师傲然作答,称法官尽可自便。博罗平实录下这番交锋,未着任何修饰渲染:法官之震怒与律师之硬抗,已自见波澜。在二人的抗辩声中,陪审员仍力图申明本意,其中一人甚至调换字序:是“仅于印发一节认定有罪”,而非“认定仅犯印发之罪”。布勒当即驳斥,称二者殊无二致。

然而厄斯金并未就此罢手。设若法院日后驳回中止判决之动议,在辩论量刑之际,他是否仍有权坚称希普利并无煽动图谋?倘若判词剔除此项限定,岂非预先扼杀了这一抗辩之门?陪审团再次声明,关于是否涉嫌煽乱,他们不作任何是非倾向之表态。他们未曾称许该文清白无咎,只是断然拒绝越俎代庖。最终,书记官记入卷册的,正是这一分界底线,而非那饱受非议的单一字眼:“印发行为有罪;但陪审团不就其是否构成诽谤作出裁断。”退庭之时,庭上这两位对手各执一端:布勒谨守法理与事实之严分,厄斯金则誓死捍卫陪审员真切吐露的言词。

时至十一月,厄斯金重返法庭。15日,他正式提请重新审理,坚称法官此前对陪审团之指引存在误导,且案中全无涉嫌煽乱之实据。曼斯菲尔德答辩道,陪审团勘定事实,法官裁断法律,此一分立原则乃自光荣革命以来各级法院奉行不悖之定制,判决本身亦未尝将二者混淆。复审之请于次日遭到驳回。其余法官悉数附议曼斯菲尔德。威利斯着重强调法官与陪审团职能迥异。阿舍斯特则由意图切入:除却借由行为本身,更有何法勘破人心?在他看来,事后自白之言,断不能抹杀实际作为之法律意涵。是故,证明希普利为人温顺之证词,断难消解其刑责之争。厄斯金意图在陪审团指引中寻找瑕疵;法院却援引历来教条加以抵御,拒不重开审判。

至此,唯余最后一路可行:呈请法庭中止判决,亦即认定,依此前所得之判词,法理上绝无可能施加任何刑罚。

11月22日,厄斯金以两项由头提请中止判决:其一,当前裁决不足以确立定罪;其二,所印文字并非可处刑罚之诽谤。书记官当庭宣读卷宗,所载字眼却与厄斯金坚称当日所闻者并不相符。尽管如此,曼斯菲尔德仍判定卷面记载无误:陪审团本意正是将法律争点留待法官定夺。他随即将未曾诋毁君上或私人的小册子,与他眼中涉嫌煽惑乃至近乎叛逆的文字清晰析出。在他看来,涉案文本分明是在号召谋求议会改革,并暗示请愿受阻便应执戈相向。然而他亦敏锐指出,起诉书中并未通过必要之申辩与说理,将涉案文段与当下时局紧密勾连。曼斯菲尔德断言,文本于当世之指涉,必须直白显见于起诉书文本之内;纵使妇孺皆知,亦不可于事后强加附会。威利斯、阿舍斯特乃至布勒本人皆附其议,遂裁定中止判决。此前在判词草拟上一再掣肘厄斯金的主审法官,如今亦认可这一实体异议足以阻却刑罚。对希普利而言,两项辩护策略之间的分野,终成失利于动议抑或脱身于囹圄的云泥之别。博罗收笔写道,针对教长的一切诉讼程序均告撤销。教长虽免遭刑责,然而关乎陪审团权限的百年论争,却依旧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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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献背景与文学重构说明

本篇全文研读自主机本地截取之扫描OCR章节(页106–115;OCR行号7024–7567),排除其后篇目。未引据任何原案底册之影印件或完整原始笔录。叙述严格区分了“印发行为判定”、陪审员对法律定性之立场、重审动议以及最终之中止判决。基于通读原文对叙事、史料及衍生案进行全盘审校:校正了G与F之指代意义;剔除了将“此乃吾等本意”强加于蓄意未决判词之伪托;并纯粹依据所录章节充实了布勒与厄斯金之当庭抗辩以及威利斯与阿舍斯特之法理推论,绝无虚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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