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蛛丝马迹,隐匿于一片涂抹了葡萄酱的面包之中。1847年5月20日向晚,在里尔的一处民宅内,让-巴蒂斯特·拉乌斯与妻子纳波莱奥娜,连同两个女儿艾丽莎与奥棠丝,分食了面包与葡萄酱。未几,除幼女外的父女母三人便剧痛难当,呕吐不止。起初,这起祸事似乎只能归咎于司空见惯的日常疏忽:许是食材霉变,抑或是调味酱汁酸腐变质。然而,这一家人稍见好转不久,便又再度病倒;正当父亲奔波于门外探寻病因之际,他的女儿却已暗中着手,试图掩盖并操控全家人所能获知的真相。
拉乌斯以裁缝为业。据1861年出版的德语《皮塔瓦尔》司法案集记载,其家道全凭日夕劳作维系,虽非殷实,倒也不至困顿,膝下子女皆识字断句。这幅家庭图景出自事后编撰的司法叙事,而非能够供后人直接验看的法庭原始笔录。其后报道诺尔省巡回法院庭审的《法庭公报》,将父亲记为让-巴蒂斯特·拉乌斯,母亲为纳波莱奥娜-奥古斯汀·布雷马尔,涉案之女则是朱莉安-奥棠丝·拉乌斯。报载将庭审时间定于1847年11月,并认定先后两次投毒分别发生于5月20日与29日。
最初染病的几人并未立时延医诊治。他们捱过了数日剧痛,体势似乎渐呈起色。不料到了5月29日,腹中绞痛以更甚之势卷土重来。据《皮塔瓦尔》记述,彼时奥棠丝端入屋内一剂汤饮,声称是专门用以宽慰父母病体的糖浆。其父母饮之甚多,姐姐则仅略微沾唇。这第二度发病并未引起家人防备,在狭小的寓所内,众人只道是前疾沉疴复发罢了。
然而,让-巴蒂斯特·拉乌斯心下已对那罐葡萄酱起了疑窦。他仔细收存了残留的面包与果酱碎屑,欲送交查验,深信必是有毒害之物于无意间混入其中。最初的嫌疑落在了售出这批酱料的杂货铺掌柜帕内坎身上。《皮塔瓦尔》叙及,帕内坎力证曾将同批货品售予诸多主顾而无一人致疾,且对其存货的验核亦未见任何异状。至此,侦查的视线不由转向了那只酱罐自铺子运抵家庭餐桌的必经之路。
这一线索笔直指向了奥棠丝。果酱由她一人采买取回;而在两部文献所载录或摘要的讯问笔录中,她均已供认曾将某种粉末掺入了第一道餐食之中。6月5日,父亲撒手人寰。《法庭公报》则将母亲的死期记在7月19日。此间数周的时间差至关紧要:父亲在首轮病痛后不久便告不治,而母亲虽初得苟延,却始终卧病不起,终致沉疴夺命。庭审同样将母亲之死视作中毒所致的恶果;然而回顾性的文献指出,在母亲遗骸中并未检出任何毒物存留,医官对此解释称,许是病程延宕日久,毒质早已排泄殆尽。
姐姐艾丽莎得以幸存。案卷中并未记载她遭受了与其双亲相当的躯体摧残,但公诉机关仍指控奥棠丝曾先后两次图谋毒害家中三口。指控之罪行、各人所受之后果与法医病理证据之间的层层区分,成为庭审交锋的枢纽所在。受召出庭的医官与药剂学者就死伤症状、残羹余沥以及涉案药剂的致死剂量接受了轮番质询。当时的新闻舆论将其结论概括为对控方极为有利;《皮塔瓦尔》案集虽对此有着更为铺陈详尽的描述,但绝不可与法庭原始档案混为一谈。
6月6日,亦即父亲气绝次日,据庭审公诉词所引,奥棠丝曾折返帕内坎的店铺,厉声斥责其售卖的毒物坑害了自家骨肉。这一举动在司法逻辑上容有两种截然相反的阐释:或是一位深信遭遇飞来横祸的无辜主顾,或是意在金蝉脱壳、移祸他人的伪饰机巧。报界随后载称,帕内坎曾因疏忽罪名遭到传讯,而奥棠丝则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仅凭目前所考之史料,尚无从确知该起衍生诉讼之最终裁决,因而断不可将其视作本案已成定谳之定论。
7月12日,警署就毒物来历以及奥棠丝与年轻雕刻工人欧仁·洛热瓦之干系对她展开提讯。《皮塔瓦尔》记载了7月17日的又一次庭讯,称这名少女在讯后涕泣归家,扑倒在母亲身旁,和盘托出了投毒实情。她起初将罪责悉数推向洛热瓦:坚称是男方出资授意其购毒,并以暴力相胁迫。凡此种种,皆属其事后转述之片面供词,绝非针对洛热瓦查实之确凿罪证。
《法庭公报》则为这桩控罪勾勒出更为严谨的司法程序轮廓。洛热瓦起初确遭收押,羁押期约一个月,但在奥棠丝案正式开庭前,预审法官已依法对其下达了不起诉裁定。少女随后翻供,改口称自己此前栽赃不过是不愿孤身承担极刑重责。该报忠实刊载了庭审讯问的问答实录:她供认了两次投毒之行,但起初辩称其作案动机系不堪忍受母亲与姐姐的虐待。然而,这对母女与随后出庭的邻右证人皆对虐待之说予以断然否认。现存文献不允许我们将这种各执一词的家庭纠葛附会为确凿无疑的心理定论。
是以,庭审争辩的核心已非仅仅局限于是否存在投毒之实。法庭更须厘清:一名年方十五周岁的及笄少女,究竟能否理解自身举措之内涵,又当否承担完备之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罗列出其预先谋划、分批购药、间隔九日两度投毒以及构陷无辜男子的种种细节。辩护律师并未否认其投毒致害的行为事实;辩护之重心,乃是试图解释一个无利可图的未成年人何以向至亲痛下杀手,并极力抗辩其在实施犯罪时缺乏辨识与控制能力。《皮塔瓦尔》案集所摘录的辩论词,将法理争辩、今日视之早已过时的法医学假说,以及针对被告品行的道德评判混杂在一处。
这部成书于1861年的文献,尤为着墨于她在被告席上的神态举止及其私生活情愫。笔墨之间,撰述者径自得出其“天性残忍、毫无悔意”的结论。诸如此类的苛评,纯属文人墨客的主观宣泄。它们既不能坐实其真实的犯罪动机与精神状态,亦无法证明洛热瓦恐吓之说的虚实。给被告贴上“少年恶魔”的标签,固然便于叙述者轻巧终结这桩动机成谜的悬案,却断不能取代严谨的事实推演。在报刊所载的证人证言与法庭陈词中,举凡渴望独立、心怀妒恨、遭受虐待抑或是心智残缺等种种说辞,终究不过是法庭上互不相让的抗辩交锋而已。
诺尔省巡回法院于1847年11月15日至17日在杜埃开庭审理。据《法庭公报》报道,陪审团对关于有罪的主要指控皆作出了肯定裁决,而针对辨识能力问题则单独设问表决。受限于原始报章数字化扫描文本的识别局限,这最后一项表决的具体文字已难辨识无误。然而审判结果却在报载记载与法学文献库“Criminocorpus”的书目索引中得到了相互印证:奥棠丝被判处二十年监禁。宣判之时,她年方十六;而案发之际,她尚不满十六周岁——这一年龄门槛正是彼时法庭辩论与量刑适用的死生界线。
在此,一处版本龃龉必须明示。《皮塔瓦尔》第二版言之凿凿地记载其刑期为二十五年监禁。然而,与审判同时期的《法庭公报》以及1847年出版的《其人判决书》小册子著录,皆明确记作二十年。由于在检索环境中无法直接调阅《法庭公报》的高清原始页面,仅能借由经索引的OCR文本进行比对,且上述辩护词小册子亦未得亲见原件。在原始判决档案无可勘对的情势下,现存史料委实难以定夺孰是孰非:《法庭公报》记为二十年,而《皮塔瓦尔》则执意写为二十五年。本篇纪实兼收并蓄两派记载,断不敢将其中任何一种妄定为经司法判决最终勘验之信史。
这场审判由此遗留下两道泾渭分明的司法谜题。其一关乎程序:案卷证据被裁定足可定罪奥棠丝,而针对洛热瓦的诉讼则在预审阶段便戛然而止。其二关乎动机与责任能力:尽管法庭辩论对此极尽研讨,却未能提供任何可供后人定论的权威公论。两顿便饭,九天之隔,父死于前,母殁于后,唯有一姐劫后余生——这些物质层面的事实构成了一条严丝合缝的因果链条。然而,它们本身却无法解释一名稚嫩少女何以偏择此等手段,更无从阐明她对自身行径之后果究竟怀有怎样的心智认知。1861年的撰述者妄图以臆断的性格定论来填补这一历史空白;而彼时的庭审公报,却更深邃地映照出了物质证据、刑事责任与涉案年龄之间永恒的法理撕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