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书本是张贴在村公所布告栏上,以示众家晓谕的。岂料它未能完好地留存至天明。1889年5月18日夜,一只手伸向告示,将其行文涂抹得一片狼藉;随即一名男子匿入夜色遁去,身后紧追着两名村民——二人坚信自己认出了市议员R.。数小时后,村公所勤杂工M.向村长私下吐露,实则是自己弄脏了那张布告。正是这桩法庭之外的私下招供,引发了一场不久便令法官与法学家深陷分歧的公案:他在宣誓作证时隐匿己过,究竟是否构成伪证?
这处仅以代号B村示人的村落,十年来始终深陷两派倾轧之中,一派拥戴村长,另一派则追随本堂神甫。这场纠葛因市议员R.之子再起波澜。神甫不愿接纳其子进入唱诗班;一日逢做弥撒,更将他径直驱离风琴阁楼。有人视此为整肃教堂秩序之举,有人则认定是政治宿怨的公报私仇。做父亲的深信爱子蒙羞,径自闯入本堂神甫寓所兴师问罪。他言辞激烈,任凭旁人再三驱赶,执意赖在屋中不肯离去。
基层治安法院遂以侵入住宅及侮辱罪名,判处该父亲监禁一周。判决同时恩准神甫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于村公所门前张贴判决书摘要,一应资费皆由获罪者承担。这项旨在公示惩戒的举措,转瞬又沦为另一场讼案的风暴眼。两派坊间皆有传言,告示必遭撕毁。5月18日傍晚,村长H.责令勤杂工M.将其贴在一块没有铁栅防护的木板上。市议员R.当时恰在身旁,M.冲他掷下一句:换作是他,绝不会容忍这东西公然贴着。
稍后,两名神甫派村民提着风灯重返布告栏前研读文句。他们声称有人从高处向他们吐唾沫,矛头直指村长;然而案卷中并无确凿事实能坐实这一指控。两人笃定必有人会对告示下手,遂决定在建筑旁蹲守。他们隐蔽在一户农夫的大门后,距布告处约十二米,门缝半虚,窥伺着外头的一举一动。
夜半十点半光景,一名男子蹑足走近,伸手将纸面胡乱涂抹一通。稍闻警响,来人拔腿疾走。两名伏候者追赶了一小段路,坚称尽管夜黑如墨,仍认出那正是R.。辨认的准确性遂成全案死穴:他们固然言之凿凿咬定是市议员,但二人本属敌对阵营,况且夜间目力极难周全。不料次日清晨,M.便向村长坦白,是自己将污物抹上了告示。据他自辩,昨夜目睹神甫派党羽提着风灯读告示,心头无名火起,方才作案。
这席私密告白并未直接呈诸法官案头。一位与村长及市议员R.夙怨甚深、营业执照岌岌可危的客栈老板,执前任村长(神甫派党羽)的一纸亲笔信,向检察机关告发了R.。在这座村庄里,选战宿怨、党派纷争与生计利害彼此死死缠绕,任何一纸控状都绝难被视作秉公无私之举。然而,此等动机本身尚不足以推断证人信口雌黄;这恰恰是司法所必须厘清的疑难。
1889年7月2日,Br.基层治安法院就R.于5月18日恶意污损张贴于公共建筑上的公文告示一案开庭审理。神甫派的两名证人宣誓作证,咬定认出了市议员。M.亦起誓作证,坚称自己从一扇敞开的窗户密切监视着布告栏,绝未见到R.,尽管凭其所处位置本可看得一清二楚。R.的妻子在未经宣誓下出庭作证,坚称其夫当晚十点便已就寝,整夜未离床榻。两派证词水火不容;法庭裁定案件事实未臻澄明,判处市议员无罪。
检察机关提出上诉。在上诉轻罪法庭的庭审中,前两名证人再次起誓,咬定目击R.无误,坚决排除认错人的可能。此时,M.却令全堂骇然:“那是我干的。”他当庭认罪,承认是自己弄脏了告示。审判长当庭叱其为无耻之徒。检方的上诉最终虽被驳回,但此番招供彻底扭转了案情走向。两名证人与这名村公所勤杂工随即被捕,并以伪证罪名移送法办。
三人的处境截然不同。依神甫派二人的供述及日后的判决所示,他们彼时确曾真诚地以为辨认出了R.。他们的笃定虽系误判,但法院认定二人并非有意欺瞒,遂宣判无罪。M.的过错则显得更为昭然:他明知是何人触碰了告示,身为证人出庭时却隐匿不报。然而,他的沉默客观上促成了R.的无罪获释,且在上诉阶段,他终究吐露了真相。由此,庭辩的焦点便从实质作案人转移到了证人是否负有主动招供的义务之上。
辩护方力主证人无自证其罪之义务。《刑事诉讼法典》第54条明文赋予证人权利:凡回答可能致使其本人面临刑事追诉者,得予拒绝陈述。M.在初审时并未受到针对其个人行径的直接盘问;法官从未询问他是否系亲手毁损告示之人。辩方据此辩称,既然他本有权拒绝回答此类质询,那么隐瞒该事实便不应作为伪证罪论处。辩方坚称,若反其道而行之,法官盘问时的疏漏反将剥夺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
法官采纳了另一种法理阐释。法庭指出,证人既已立誓陈述全案实情、绝无隐瞒,而M.洞悉案情远胜旁人,又是专为廓清案件事实而出庭,自当深知肇事者身份之轻重。他本应明确宣告拒斥回答可能令其入罪的关节点,并陈明正当理由;其一言不发的静默,绝不能等同于法定拒证权的行使。法庭认定其心存侥幸,轻信未遭讯问即可对关键事实三缄其口,已构成重大疏忽。
判决最终裁定M.有罪,非因他构陷无辜,而是因他在初审中由于过失违背了誓言。其余两名伏候者则因法庭采信其感知偏差而获释。至此,同是一张告示,竟催生出三份皆非真实的证词,而唯有一份被课以刑责:有人在暗夜中认错了身影,有人明知行事者为谁却隐去不提。
法庭判处M.三个月监禁,折抵部分羁押期。1890年2月1日下达的第二份判决,又因其损坏公文告示,追加判处其监禁三周并承担诉讼费用。这两记判决分别对应两桩独立的行止:一为破坏官府张贴之判决文书,一为在法庭上作出残缺不全之证词。前一案由一张受污的告示发端;后一案则叩问着一记法理难题:一人若不明确申明主张,能否仅凭沉默便求免于司法的惩戒?
《皮塔瓦尔》案卷的编撰者对这份伪证罪判决的内在逻辑深表质疑,并促请读者深思:此案是否惩办了无辜,反让真正的弄虚作假之徒逃脱法网?这一诘问终究属于著述者的史论,而非判决书的主文。法庭的裁判严格分清了诚实之过与疏失之责;它审视村落派系纠葛的视线,终究无法穿透证词与案卷之外。乡村私怨早已驱使每个人,在混沌夜色中“看清”了自己预先盼望看到的情形。
晨曦微露,墙头徒留一纸斑驳残文,村舍之间则流传着两桩截然相反的夜半见闻。审判未能抹平村长与神甫间的仇隙,未能消解做父亲的满腔耻辱,亦未能化解M.面对誓词时的张皇——那誓词的要求,似乎远比法官的盘问更为苛严。然而司法已然划下一道森严的界线:深知自身涉案的证人若欲沉默,法庭亦勒令其必须宣之于口。告示不过信手一抹便遭涂损;而法律所锁定的,恰是那未曾吐露的一言半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