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通杜居于科西嘉岛的一处村落,报端载作“加莱”。彼时她身陷讼牒,被控在械斗中以匕首利刃猛刺妇人希波利特·帕乔拉九创,后者伤重殒命。
妇人被押解至省裁判陪审团前受审。庭辩方罢,众陪审员裁断其罪名不确。庭长当即宣判开释,着令将其释放;然依当时的法令,牢门启锁之前,仍须按例羁留二十四小时。
变数恰恰生于此一昼夜间。未及二十四小时流转,陪审团中竟有十一人自认判决有误,联名具呈,乞求恩准重议新判。此项请求本属非法,王室特派检察官当庭据理抗辩,其严正辞色深得《公报》激赏。讵料刑事法庭竟罔顾法度,特准陪审团二次密议——于是,就在玛丽·通杜获释的次日,同一批陪审员翻覆其词,断其谋杀罪名成立。
在这方民风剽悍、绝难容忍妇人之死一日罢休的岛屿上,二十四小时内起伏何等暗涌,不难逆睹:耳语交头、密客登门,抑或死者族党伏机以待。《公报》对那一夜之间何以动摇了十一颗良心,却一字未吐。
王室检察官遂与女囚联名提起破毁上诉,翻案法院最终裁定申诉成立。法院撤销了陪审团的二次裁决及随后的判词:凡经认定罪名不确而获释之被告,理当即时重获自由,断不得因同一事实再度受审或被捕。退一步论,倘若推事全体确信陪审官误判,律例本有明文救济之道:于十二名旧陪审员之外增补三人,并以五分之四多数重新裁决。然彼等终究未循此正轨。
玛丽·通杜究否刺杀了希波利特·帕乔拉?陪审团先断其非,旋即又断其是;国法最终认定的,乃是最初那一言。这或许是彼动荡年代留下的最清醒的法理训诫:开释之判绝非权宜之论,不容人夜不成寐之后,便弃如敝屣、任意收回。
《新法庭公报》,1792年,翻案法院1792年6月22日判词(科西嘉省刑事法庭玛丽·通杜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