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旧规,当众谢罪(amende honorable)之刑向来设于大教堂门前。然而此番之行刑,却选了一处绝少见闻之舞台:巴黎高等法院大审判厅之内,且正值开庭升堂之时。
依1778年8月1日法庭所降判词,法院判处自称律师之让-菲利普·于尔特雷尔·德·朗代尔(Jean-Philippe Hurtrel de Landel)于大审判厅躬行谢罪之刑:赤足袒首,身着布单衣,颈套绞索,手持重达二磅之熊熊火炬,胸前背后各悬一牌,书有四字:“昭彰伪造犯”。谢罪既毕,其双肩须施烙印之刑,发配划桨苦役营,终身不赦。
遭难者并非仅其一人。皮埃尔-加布里埃尔·皮利耶(Pierre-Gabriel Pilliet)须在场观摩谢罪之刑,旋即流放九年;让-巴蒂斯特-德尼·内姆(Jean-Baptiste-Denis Nesme)受法庭申饬;克洛德-安托万·雷尼奥丹(Claude-Antoine Regnaudin)遭法官训诫;让-米歇尔·皮洛(Jean-Michel Pillot)奉令日后务必审慎自持;另有一让-弗朗索瓦·博德克(Jean-François Bodeck)缺席潜逃,按抗审定罪,暂列待查另结。至于案中涉及之伪造文牍,悉数由掌刑刽子手撕碎焚毁。判词之尾,更重申法庭整饬法吏法警之规章。
这结末一笔,或许正是关窍所在。《司法公报》虽未明言于尔特雷尔·德·朗代尔究竟伪造何物,然自苦役至训诫之刑罚等差,俨然勾勒出一幅盘根错节的司法宫内部生态:一个假冒律师与其从犯帮凶;而对法吏规章之严正重申,更令人揣知定是司法官署之公文令信遭人私相篡造。
至此,选定刑所之深意方才了然。一个敢私篡司法威严之徒,终被勒令押赴宣判正义之枢纽受惩,在那些曾遭他窃摹笔迹的朱衣法官案前,低头告饶。
《司法公报》,1778年;巴黎高等法院1778年8月1日判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