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公报》开篇先致一愿:但愿这等玷辱公堂之案,自此绝迹。报端痛陈:公职人员监守自盗、营私渎职,实属人神共愤之恶行,法纪社会自当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阿德里安-路易·卡雷(Adrien-Louis Carré)本任巴黎沙特莱法庭的封印推官。其职司在于出入亡故之户,查封、启封家财,以保遗产在析产割分之前不致流失。时有一位阿尔芒(Armand)氏故去,其嗣子阿尔芒兄弟皆为商贾,遂延请卡雷临门监封。岂料,正在贴封打印之际,他竟暗度陈仓,顺手牵走了一只皮夹。
嗣后,苦主兄弟于公堂呈交了这只皮夹的失物清单,足可窥见1790年巴黎商贾的身家巨细:十张附带息票的贴现银行(Caisse d’escompte)全股股票,至当年元月初每张已值四千利弗;同行半股股票五张,每张逾两千利弗;1783年4月期的六百利弗彩券两张;面值三千利弗的不记名期票一张;另有一张五百利弗的指券(assignat)。林林总总,折银约合五万四千利弗。
经法庭勘讯,窃盗铁证如山,原告所求之凭据无不周全。然而,卡雷本人早已席卷这些有价证券,潜逃无踪。
自此,讼事焦点陡转为一道精细的律法疑难,《法庭公报》更是不厌其详、津津乐道。受害者兄弟索求八万利弗的损害赔偿,并主张从变卖卡雷职衔的价银中享有特权,先于其一切普通债权人受偿。若要此议成立,该盗行必须坐实为“职务干系之罪”(fait de charge)——即必须是在履行其本职必涉公务时所犯下的侵占。国王代理人当堂援引先例辨析:正如执达吏遗失了托付其保管的契券,或提存所官吏须以其职位担保受托存银一般——凡平民百姓无权自主拣选经手官吏时,自当以该官职本身作为质押担保。
究竟卡雷是“假推官之职行窃”,抑或仅仅是“恰好身在现场的寻常窃贼”?整桩公案的死结与玄机,全系于这毫厘之差;而阿尔芒兄弟能否挽回万金家资,亦悬于此判。回首自查封之日起的风波,令人不胜唏嘘:昔日故人、万金股票与博彩彩券,早已沦为卷宗里冷冰冰的法理辩题;而那名畏罪潜逃的推官,不过成了抵押其自身官职的一具虚名抵押权而已。
《新法庭公报》,1791年,设于司法宫之第三法庭:原巴黎沙特莱法庭推官阿德里安-路易·卡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