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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es de la Maison BeaulieuMAISON BEAULIEUAB ÉDITIONS · CUISINE & LETTRES
书记官处的54篇奇案小品 · 约讷与巴黎,1793年

未遂

怀揣伪匙,案发分文未取,却遭重判戴镣苦役八年。「法无明文不为罪。」翻案法院最终裁定其申诉成立。

案情虽细如毫末,却正因其微而彰其巨。

约讷省刑事法庭上,一名唤作于戈的男子因持伪匙行窃而受审。陪审团就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实属未遂,窃盗未成。然法庭仍依刑法典中对「持伪造钥匙入室窃盗」之专条,科以八年戴镣苦役。

于戈不服,上诉至翻案法院。公报所载录的申状,不啻为一篇法理谨严的绝妙策论。

他辩道:法条所指者,乃既遂之重罪;今加诸我身之刑,仅凭臆测之图谋。法无明文,自是缄默。纵许立法者或有一时疏漏,纵然社会公益亟待弥合刑法之阙漏,然填补此隙者岂在断狱之官?法官岂得僭行立法之权?岂可擅自将《人权宣言》中那条神圣法则一笔勾销——「非依犯罪之前制定公布且依法施行之法律,不得科人以刑」?

其论尤进一层:法之缄默,未必出于疏失。刑律明定谋杀未遂、投毒未遂皆科重罪;倘若立法诸公独未将盗窃未遂一体惩办,自当别有深意。退万步言之,自身所涉行径,充其量不过违犯地方治安细则——不过是一桩惊扰邻里的夜半喧哗罢了。

翻案法院最终采纳其辩。在1793年4月13日的裁决中,法官宣告原判撤销——因约讷法庭将仅针对既遂实害之法条,妄施于未遂之举;遂将全案发回卢瓦雷省刑事法庭重审。

时值1793年仲春,革命法庭方告设立,巴黎不久便将因茶肆酒馆的只言片语而断人性命。令人感慨的是,在这同一份公报中,一名来自约讷省的窃贼,竟凭借着那项即将被「恐怖统治」践踏殆尽的崇高法则,免却了八载桎梏之灾。

《新法庭公报》,1793年,翻案法院,1793年4月13日裁决(于戈案,约讷省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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